首頁 線上收聽 廣播節目表 節目精華區 佳音出版 支持佳音 社群網站 下載區 主持人 佳音新聞聯播網 關於佳音 連絡我們 線上客服 設為首頁
線上收聽
經典音樂網 佳音現代音樂網 羅東電台 佳音電台 桃園 FM 104.3

WebApp 說明 app store Google Play
[ ]
RSS L FB
首頁精華節目城市心靈甘芭茶
新聞 節目
2017/11/0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4)
城市心靈甘芭茶 - -
---- - -
-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4)
 
聘僱宣導:

雇主不得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外籍勞工和外籍配偶有權見法官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外勞逃逸,遞補期可望縮短

節目大綱: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由於目前在聘僱外籍勞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給他人使用的話,小丸子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外籍勞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

    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

  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要和聽眾朋友分享的訊息是『外籍勞工和外籍配偶有權見法官』

  這主要就是立法院司委會因為有鑑於之前發生讀洪仲丘案件,於是新增了「見義勇為條款」。也就是說,如果民重因為觸犯了《出入國移民法》,或是《陸海空軍懲罰法》,還有《傳染病防治法》等等的法令,而有在軍中被違法關禁閉、外勞外配被移民署違法拘留等情況,只要在24小時內由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做出要求,經過法院同意之後,人身自由就可以立即獲得保障。另外,還增加法官「視訊審理」,包含遭強制隔離的傳染病患者,或是海軍艦艇、偏遠離導等部隊。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因著那就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為了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導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即日起,雇主在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該先核對外對方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護及資料,像是護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的正本,然後要存留影印本。因為如果雇主沒有切實地核對正本資料,切實地詢問應聘者的相關資料的話,就有可能會因此聘僱到行蹤不明的逃逸外籍勞工喔,這如果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雇主就需要承擔責任的,最重將被處以新台幣75萬元的罰鍰。真的不能掉以輕心喔。

『低收入護聘請外籍勞工爭取優待』。

  這是有立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針對低收入與中低收入家庭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可免繳交就業安定費用:另外,對於雇主非法容留或未經許可聘僱外勞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立委也提案將雇主罰鍰降低,由15萬元到75萬元額度,修法降為5萬到25萬元。

  關於收取就業安定費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雇主為了節省成本而雇用外勞,但是就業安定費用的徵收,恐怕會排擠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可支用的生活費用,反而會加重該等家庭的經濟負荷,因而修法。

我要分享:

Windows Media Player 線上收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