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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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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6)

宣導:                          

「外籍勞工來台後得知感染愛滋之處遇Q&A

    一、               我國目前對於外籍勞工感染愛滋病毒者入境之作為:

Q: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雇主或仲介可否要求外籍勞工檢驗愛滋病或提供檢驗結果?

A:不可以。

  為尊重愛滋病患者人權並符合國際趨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於民國10424日總統令生效,刪除外籍人士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需接受愛滋篩檢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籍勞工入國前及入國後的健康檢查項目,接刪除愛滋病檢驗項目,不會再要求檢驗。

  但勞工有感染疑慮,仍可自費檢驗,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只能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雇主如在招募及僱用外籍勞工時,要求篩檢或提供愛滋病檢查結果等非屬於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對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案件不予以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另外,人力仲介公司若受雇主委任,要求勞工篩檢或提供檢驗結果,亦將依法查處。

Q:若外籍勞工來臺後感染愛滋病毒,是否會被遣返出境呢?

A:我國自民國10424日總統令公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已取消外籍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因此外籍勞工不須因其感染愛滋而被遣返回國。

Q:感染愛滋病毒的外籍勞工,在臺是否有相關愛滋治療費用的補助?

A:我國政府不輔助外籍人士在臺開始服藥治療愛滋的2年內醫療費用;至於服藥2年後治療費用,入有加入我國健保者,則依健保署之規定辦理,相關問提可以洽健保署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好,關於外籍勞工來台後得知感染愛滋之處遇Q&A的重點我就先分享到這裡,接下來小丸子會在之後的節目中跟聽眾朋友們作分享。

  接下來小丸子要分享的是關於雇主聘僱的申辦須知,今天在單元裡要分享的是直接聘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什麼要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呢?

  為了提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多元管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整合外籍勞工來源國駐台單位、我國駐外辦事處之所屬業務,於民國961231日正式成立自行聘僱外籍勞工單一窗口─「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協助雇主自行聘僱外籍勞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直接聘僱中心除了臺北中心外,並於中壢、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及羅東等地另設直接聘僱受理窗口,提供案件代轉寄、諮詢及主動提醒服務,使雇主得以自行輕鬆且快速聘僱外籍勞工。

那麼,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引進外籍勞工有什麼好處?

  直接聘僱中心以單一服務窗口的方式,協主雇主辦理直接聘僱,而透過直接聘僱中心辦理直接聘僱有三個優點:

(1)   省時:
直接聘僱中心的「一案到底」服務流程,協助雇主隨時掌握辦件時程,並安排單一服務窗口,專人提醒、收受雇主各階段程序文件。

(2)   省錢: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轉或代寄直接聘僱相關申請文件,僅需支付一般政府規費。

(3)   省力:

全國8處專屬服務窗口,除提供現場收件諮詢服務外,雇主如無法親自至服務窗口辦理,也可郵寄申請文件辦理,讓雇主免於奔波。

  另外,直接聘僱中心臺北服務窗口,更設有英語、中越語、中印語、中泰語等多國語言諮詢服務,方便雇主及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相關諮詢;除此以外,為協助雇主隨時掌握外籍勞工在臺管理事宜,直接聘僱中心亦會主動以簡訊、電話或e-mail方式,提醒雇主各階段外籍勞工管理應辦理事項。

雇主可以透過直接聘僱中心,辦理哪些外籍勞工聘僱作業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分「新聘」與「續聘」來作說明:

(1)「新聘」:

   101年起直接聘僱中心除了重新招募業務之外,雇主可以持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產業類雇主另外須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經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的「直接聘僱跨國選姑管理服務網」從國外引進新聘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另外自104年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來源國合作專案選工,客製化提工展業纇ㄠ工引進作業。

(2)「續聘」: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三年,雇主可採「期滿續聘」或「入國引進」的方式續聘該名外籍勞工,若已無聘僱需求,則可辦理「期滿轉換或轉出」,協助外籍勞工由新雇主承接。

「期滿續聘」: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同意3年工作期滿繼續聘僱,可於期滿前2~4個月內申請期滿續聘,申辦的流程:

1.      取得資格: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之前,經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定符合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

2.      招募許可;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3.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4.      期滿續聘許可: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2~4個月,向勞動部提出期滿續聘許可申請。

「入國引進」: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繼續聘僱該名外國人,惟外國人欲返鄉,得採原本重新招募同一外國人模式,於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案理入國引進,申辦的流程:

1.      資格取得: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之前,經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定符合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

2.      招募許可: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3.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4.      驗證申請: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後,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雙方勞動契約書至各來源國驗證。

5.      入國簽證:雇主收到驗證後之勞動契約書,於外籍勞工出境前15天,線上填寫簽證申請資料,經由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我國駐外籍勞工來源國辦事處。

關於期滿轉換或換出的申請辦理流程,我們也在此跟雇主朋友作說明:

「期滿轉換」:

1.      資格取得:新雇主欲申請接接續聘僱期滿之外籍勞工,需先經過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認是否符合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並取得有效期間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

2.      招募許可:新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3.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新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4.      雙方合意:新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

5.      期滿轉換接續通報: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暑日)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期滿轉換接續通報。

6.      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新雇主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日)15天內,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期滿不續聘轉出」

1.      不續聘轉出:外籍勞工期滿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欲繼續留在臺灣工作者,原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2~4個月,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轉出同意函。

2.      轉出期間:勞動部將核准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辦理轉換雇主作業,若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由原雇主負責為該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外籍勞工可否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呢?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中心採直接聘僱方式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

  雇主辦理直接聘僱所填具各項申請書已切結「本申請案由雇主本人自行提出申請,並無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若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辦理直接聘僱案件,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除依就業服務髮義6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雇主之外籍勞工申請按亦將被不予以許可,請雇主依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雇主以直接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後,該名外籍勞工可否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入國後相關事宜,是否有收費標準可依循?

  外籍勞工來臺之後,如有委託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之必要,仲介公司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與外籍勞工簽署「書面契約」,並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等事項,且仲介公司依該書面契約議定內容提供服務後,始得依契約約定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向外籍勞工收取費用。又該相關契約之簽署,須依自由意志並經雙方合意為之,不得有詐欺、脅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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