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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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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7)

聘僱法規:「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

                     「外籍勞工留意自家鄉寄來的藥品是否含有毒品成份」

()節目大綱:

    這一則新修正的法令是針對直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為了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的規定,將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以配合新增服務雇主辦理期滿續聘及轉換的事宜。

    過去舊的法令規定,外籍勞工在工作期滿後必須要出國一日後,再重新辦理入國手續,而根據目前修正的法令,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的聘僱手續,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法規,確定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

    接著,要傳遞的是關於衛生福利部近期補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的「移工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計劃」宣傳單張,鼓勵外籍勞工朋友索取或直接上網下載。希望我們都能認知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為了讓外籍勞工能安心工作,保障人身安全是每一位市民的責任。

    之前曾發生雇主性侵女性外籍勞工,並以遣返或暴力為由威脅外籍勞工造成的社會問題,為此衛生福利部補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移工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計劃」宣傳單張,希望藉此提升就業服務者、雇主有關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意識與法律之認識。

    外籍勞工在執行工作職務時,任何人若是以行動亂伸「鹹豬手」,或是以口亂「虧」,或是使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是物品,讓外籍勞工感覺不舒服,有被冒犯,或是以明示暗示提出性要求,作為繼續工作或獎懲的交換條件,都算是性騷擾,這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的規定。

    而即使並非在執行工作職務時,法律也禁止任何人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這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

    性騷擾他人者若查獲屬實,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雇主或是主管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若是發生襲胸、摸臀或是觸摸隱私部位,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侵害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雇主知道受聘僱之勞工遭受性騷擾情形,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是要受罰的,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到50萬元。這是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13272838-1條的法令。

  而對於強制猥褻者,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害他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未遂者,也會受罰。

    涉及性侵害事件者,從案件偵辦開始,政府就會從嚴管制雇主及親屬申請外籍勞工案件。

    雇主、被看護者等人若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歸定,或是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111321條,一旦起訴或是處分確定,記即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且2年內不得申請。

    關於以上所傳遞的訊息,有需要諮詢或是申訴的話,請撥打以下24小時免費專線,分別是:

1955勞動部設立的勞工諮詢保護、申訴專線

113衛生福利部保護專線

      關於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必須要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1.      當您的入國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果未再經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展延者,您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離境。

2.      當您在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的30天內,您的雇主應為您班排辦理健康檢查事宜,並且您必須在收到醫院核准之健檢證明日起15天內,將健檢結果報備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3.      您的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佔您的護照、居留證或財物。

4.      請於您在臺灣工作居留期間屆滿前,提醒您的雇主為您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

5.      當您在受聘僱期間沒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過返國治癒後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您可以在出國前1天後,再申請入國簽證來臺工作,但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6.      若是您在入國之後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而非法為雇主工作者,將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必須限期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外籍勞工朋友在臺灣工作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1.      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外籍勞工朋友應於進入我國後3個工作天內,以及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天內,由雇主安排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也就是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2.      應於期限內辦理外僑居留證:外籍勞工朋友應在進入我國後的15天內,由雇主帶領並且檢附相關文件至您居留地的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

3.      應由雇主如期叛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外籍勞工朋友初次進入我國經健康檢查合格後,應由雇主在您入國後15天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限屆滿,您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身請展延聘僱許可。

4.      僱用您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外籍勞工朋友應留意,未經過勞動部許可,您不可以任意轉換雇主及工作。

5.      外籍勞工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外籍勞工朋友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是在許可以以外之工作地點工作。

6.      外籍勞工朋友若來臺灣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您所照顧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您應促請您的雇主於30天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

7.      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8.      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期間,不得吸食或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毒品,一經查獲將受刑事起訴。

9.      外籍勞工在入境臺灣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理人),以防誤接被騙。

    以上是針對外籍勞工朋友在臺灣工作的須知,為了確保外籍勞工朋友們在台彎工作的權益,我們希望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遵守各項規定。若是外籍勞工朋友發現您的雇主未依照規定為您辦理相關的事項,請您儘快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如果經過反應之後您的雇主仍未改善,或是您發現雇主有任何違法的事情,請您儘速與當地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或是撥打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來申訴諮詢。

   關於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生活上遇到任何需要諮詢或申訴之需要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設立的「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可提供外籍勞工、雇主或是一般民眾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1955專線電話可以提供尋求協助、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的服務。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也提供雙語服務,有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所以鼓勵外籍勞通朋友們可以多加利用。

    另外,警政署設置的110全國報案專線。舉凡:性侵害及人身傷害都可以透過此專線報案。

    還有,113保護專線,舉凡面臨性侵害人生安全的威脅時,請撥打「113婦幼保護諮詢專線」(這也是24小時免付費服務),這支保護專線提供有:英文、越南語、泰語、印尼語、柬浦寨語等五國的語言通譯服務,可提供諮詢與求助。

  還有,移民署的人口販運通報專線:02-2388-3095

希望以上所提供的這些資訊,可以提供給身處異鄉的外籍勞工朋友們的諮詢與幫助,也請做好自我保護,使您在台灣的生活與工作平安無憂。

    財政部關務署在抽檢來自東南亞的各類藥品時,驗出印尼和泰國的成藥中含有毒品成份,因此警方依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將收件人移送地檢署偵辦。

    以往,外籍勞工朋友如果身體不舒服時,都會習慣委託家人從家鄉寄藥到台灣來,但是要留意了,如果藥品原料中含有毒品成份,恐怕要因此吃上刑責了,所以,建議外籍勞工朋友,若是你身體不舒服或是確定生病了,還是要去看醫生,或是購買台灣合法的成藥,否則會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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