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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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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0)

法令宣導: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外籍勞工

法令宣導: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使用

法令宣導:任何人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

法令宣導: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的外籍勞工

()節目大綱:

    有一個實際的案例是一位陳姓雇主,她本身在公司裡擔任財務主管,但因為公事繁重,家裡又有兩個剛出生的雙胞胎,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上像是蠟燭兩頭燒一樣的辛苦,因此公司裡的同事也是她的好朋友王小姐不忍心陳太太這麼辛苦,想到自己家中父親因為重病,恰巧符合申請外籍勞工的申請規定,於是王小姐就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之後,讓自己聘僱的外籍勞工也到陳太太的家中幫忙整理家務,以及照顧兩個小孩。這事後來經查獲屬實,造成王小姐與陳太太都觸犯法規,所以也必須面對應有的罰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所以這個實際案例中的王小姐,她就是以自己的名義為重病的父親申請外籍勞工擔任看護工作,卻又讓外籍勞工到陳太太家擔任家庭幫傭的工作,王小姐很明顯地已經觸法,她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因此,她需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相關的罰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罰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以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是: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以上這些罰責是實際案例中王小姐因為用自己的名義申請聘僱外籍勞工讓他人使用,因而觸法後必須要承擔的罰則。

     之前有一位雇主洪先生,他跟妻子在公司裡的工作都是擔任主管,所以工作非常忙碌,常常抽不出時間好好照顧家裡的孩子,而他們的鄰居陳太太與洪先生夫婦都是很好的朋友,正巧陳太太因著自己家裡的需要合法申請了外籍家庭幫傭,於是陳太太自行決定指派家裡聘僱的外籍勞工為洪先生夫婦照顧他們的孩子,這位陳太太卻不知道自己這個舉動已經讓洪先生夫婦違法了。

    跟前面所分享的實際案例相似,這位陳太太已經觸犯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相關必須要承擔的罰則在剛才我們已經分享過了。那麼,在這個實際案例要探討的是關於剛才案例中的陳太太,以及這個實際案例中的洪先生及洪太太夫婦,他們所觸犯的法規是就業服務法第44條的條文: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一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44條的規定,那麼陳太太及洪先生夫婦必須要承擔的罰則是: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從以上的罰則來看,不論是以自己的名義身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或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兩者所需要面對的罰則都是一樣的,所以請雇主或是正在留用別人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的朋友們,請千萬不要繼續違法的行為。

    接著,要分享的另外一個實際的案例是:一位張姓雇主,他是從事製造業的業主,因著有件大型計劃而急需多位外籍勞工,而正巧在這個時候,有幾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張先生在檢視這幾位外國人所提供的居留證影本之後,因為沒有再進一步的要求提出戶口名簿等文件,或是主動向有關機關查詢以確認身份真偽,就立即僱用這幾位外籍配偶,後來直到警方查獲,張先生才知道自己僱用了行蹤不明非法的外籍勞工。

    這位張姓業者他就是僱用了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的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要面對的罰則也是很重的。

    在這個實際的案例中,那位張姓業者所聘僱的那幾名持假證件的外籍人士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而張姓業者他觸犯的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還有,張姓業者也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因為張姓業者在聘僱應徵之外國人時,沒有切實地確認應徵之外國人的居留證件及依親戶籍資料的正本,只是看了影本,而且沒有切實地向相關單位來查證身份就聘僱,所以他的違反條文的規定後必須要承擔的罰則有: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而受聘僱之非法外籍勞工也有必須面對的罰則,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者,處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再來的這一個實際案例,是説到一位黃姓雇主因為父親長年臥病在床,因此透過合法程序申請外籍勞工到家中擔任家庭看護工,而且經過3年的時間,雇主認為外籍勞工的表現很良好,於是在3年聘僱許可期滿之時,就私下將該名外籍勞工留下來繼續照顧父親,沒有按照規定在工作期滿前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境手續。

    這個實際案例中的雇主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因為他繼續聘僱許可失效的外籍勞工,這樣違反條文的行為使得他必須要接受的罰則 有: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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