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2)
聘僱法規:「雇主不可以聘僱行縱不明的非法外籍勞工」
「雇主不得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聘僱前需確認身份證件」
訊息傳遞:「衛福部長照機構照護人員手部衛生衛教單張」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三)節目大綱:
關於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本解釋令自106年1月24日起即日生效。
關於「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的部份。
為了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地任意遣返外籍勞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應檢具該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
另外,針對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等服務。
還有,外籍勞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是雇主因故無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外籍勞工無法受到妥善照護,勞動部訂有外籍勞工安置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還有外籍勞工來源國的駐臺機構協助,以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之庇護協助。
另外,為了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籍勞工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勞動部部於2006年1月16日,在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以及在2008年1月1日於高雄國際機場增設高雄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藉以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並且加強對入境外籍勞工法令宣導,也設置外籍勞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以建立完整外籍勞工服務網絡,維護外籍勞工權益,另外,勞動部於2012年5月1日起,於機場服務站試辦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並於2013年7月1日起擴大實施,透過入境講習,可使外籍勞工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勞動部除了在「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的部份作努力之外,也意識到受聘僱的外籍勞工可能遭受到的不平等對待與歧視問題。故此,在「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及歧視」的部份也作了相關的措施。
基於外籍勞工管理之考量,雇主多以扣押外籍勞工證件或強迫儲蓄等方式以防止外籍勞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勞工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故雇主倘以代為保管為由強行扣押上開證件,此為法律明文禁止行為。
而針對部分團體質疑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禁婚、禁孕之歧視部分,勞動部已於2001年11月7日修正相關規定取消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不得結婚之規定,並自2002年11月9日起取消入國後每滿6個月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目前則依2004年1月13日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健康檢查,免辦「妊娠檢查」項目。如此,外籍勞工不致因「妊娠檢查」項目不合格而被遣返。
對於懷孕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維護,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另外籍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亦有該法母性保護相關規定之適用。
再來是關於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之保障部份。
勞動部已經整合現行各單位資源,建立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包含:性侵害、性騷擾及人身傷害)案件之通報機制及分工處理原則,提供遭受人身侵害外籍勞工驗傷、報案、偵訊、出庭時之翻譯、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安排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返國、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協調勞資爭議等各項服務措施。
為加強外籍勞工申訴電話服務,本部於2009年7月1日建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免付費之諮詢或申訴服務。
為提高外籍勞工自我保護、防範性侵害案件發生、提供申訴求助管道及相關權益保障之說明,勞動部部於2012年發送「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及「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宣導DM等宣傳製品,並分別寄送至各國際機場外勞關懷服務站、非政府組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警察局、移民署、廣播電臺、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等機關單位及外籍勞工人潮匯集之教會或場所,適時分送予外籍勞工。
為使落實保護外籍勞工人身安全之措施有法源依據,業於2010年12月30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於受聘僱之外籍勞工有刑法規定之妨害性自主情事者,即不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為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各項受聘僱外國人之管理措施,並落實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之權益,本部於2009年9月17日修正「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如外籍勞工係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者或外籍勞工係有特殊情事者,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萬元,屬特殊情況經專案認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0萬元。
「建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網絡」的落實工作
為加強維護外籍勞工合法權益,協助外籍勞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外籍勞工母語人員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資源。外籍勞工倘有法令諮詢或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約、不當對待、扣留財物、未支付薪資或性侵害等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所屬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及諮詢。
勞動部為提供外籍勞工及民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申訴專線,以強化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網絡提供24小時(含假日)雙語免付費電話申訴諮詢服務、法律扶助諮詢、轉介保護安置、提供其他政府部門服務資訊,快速處理申訴電話,並於受理後,採電子派案方式,派案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處及申訴個案追蹤管理。另自2011年2月起擴大服務功能,新增以簡訊方式主動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服務,並提供就醫、洽公、工作或生活所需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雇主不可以聘僱行縱不明的非法外籍勞工,以免受罰喔!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是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雇主若擅自收留並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已經違法了,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的罰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是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一項的罰則,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一旦有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對於以上這些條文及罰則,小丸子要提醒我們的雇主朋友們務必要切實瞭解與配合遵守,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特別是近年來政府積極協助外籍配偶就業,這也很容易讓一些逃逸或是非法打工的外勞有機可趁,像是假稱自己是外籍配偶身份上門求職,所以,雇主不可不小心求證對方的身份,務必要謹慎確認後再聘僱喔!
雇主在聘僱外籍人士的時候,若是對方表明是外籍配偶,雇主一定要主動查驗身份證件ㄏ握居留證的「正本」,要核對證件是否的確是應聘者所出示在台依親的戶籍資料,核對居留證上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並且切實詢問其配偶的姓名、居住地址等,並且要影印資料留存,雇主們一定要詳加確認是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才可僱用。
此外,勞工局也提醒,雇主如果要聘僱外籍學生,也務必要查驗居留證件正本,核對學生證件、工作證,並且再詢問學校、科系、住宿地址、就學狀況等問題,務必在確認之後才得以聘僱。這是很重要的事情,請僱主朋友一定要切實配合。
那麼,在此小丸子也希望能對外籍勞工朋友們在台灣工作必須要知道的規定作說明,希望此刻收聽到這個節目的外籍勞工朋友們一定要切實知道。
關於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時,雇用你的雇主應該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是一致的,若是你沒有經過勞動部許可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還有,外籍勞工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該與聘僱許可函上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朋友務必要切實根據你的聘僱許可工作項目從事工作,絕對不可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是在許可以外的工作地點工作。
當然,為了維護你在台灣生活與工作的權益,你的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佔你的護照、居留證或是財物。
而在你的居留期限將屆滿的時候,請你主動敦促雇主為你辦理延長居留期限的事宜。
還有一個重要的注意事項,小丸子也希望在此提醒外籍勞工朋友,你在受聘僱許可期間沒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是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是因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之後再檢查合格者,得以再入國工作,你可以在出國一日後,再申請入國簽證來台工作,但你在台灣工作的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九年。
若是雇主在聘僱的外籍勞工連續曠職沒有上班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即時處理的話,也需要面對受罰的結果。
如果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天失去聯繫,雇主就必需要在三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且也要副知勞動部。請雇主朋友要留意的是,在書面通知時務必要記得準備的文件有:
1. 陳報函,內容必須包括聘僱外籍勞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等等。
2. 招募許可函的影本
3. 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如果雇主沒有按時通報,一旦被查獲,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