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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播出【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醫療的工作行為】&【雇主不得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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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播出【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醫療的工作行為】&【雇主不得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等

2月16日播出宣導重點: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醫療的工作行為

雇主不得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

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今天在【政策一點通】這個單元裡,所要分享的重點訊息【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醫療的工作行為】已經有了清楚地認識了。

 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不能讓他們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這是非常需要讓雇主朋友清楚的一個規定,不單是不能任意將自己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親戚、朋友使用之外,包括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她工作的範圍上也要有所規範,千萬不要讓你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成了家中的24小時的勞工喔,而今天在佳音外勞劇場裡,麗紅要強調的是,千萬不可以讓你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從事醫療性的行為,尤其是像是抽痰、導尿、打針這樣屬於侵入性醫療型為。

  如果是對「有行為能力」且醫生囑付可自行施打胰島素的被看護者,外籍看護可以依被看護者的要求來「協助」施打,若是被看護者沒有行為能力,就必須醫照經醫生指示,並視為個案的情形來依照醫生囑付來進行。

    還有,看護工對被看護者進行操作血壓機,如果沒有涉及疾病檢查、診斷與治療的行為,就不是屬於醫療行為的。如果,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會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一項的規定,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外籍家庭看護工作,依規定工作範圍主要為「照顧」被看護人,提供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對於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被要求為被看護者「抽痰」、「導尿」等侵入性行為,勞委會發函指出,經詢問衛生署,實屬違法行為,雇主將同時違反護理人員法處雇主1.5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及就業服務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據了解,由於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照護,被看護者多屬於重病者,因此常有雇主要求外勞從事注射胰島素、抽痰、導尿等侵入性醫療行為,因此經詢問醫療主管機關-衛生署意見後,重申外勞不得為被看護者「抽痰」、「導尿」等侵入性行為,至於「注射胰島素」則需視個案認定,避免認定有疑義最好還是洽醫療機構或護理人員協助。衛生署說明,抽痰及導尿係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或依護理人員法,得由護理人員依醫師法指示為之。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若依醫囑執行前述業務,屬違反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外勞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無依醫囑擅自為之,則應醫師法第28條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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