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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播出【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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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播出【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8月24日播出【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為了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地任意遣返外籍勞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應檢具該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

  另外,針對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等服務。還有,外籍勞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是雇主因故無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外籍勞工無法受到妥善照護,勞動部訂有外籍勞工安置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還有外籍勞工來源國的駐臺機構協助,以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之庇護協助。

  另外,為了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籍勞工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勞動部部於2006116,在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以及在200811於高雄國際機場增設高雄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藉以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並且加強對入境外籍勞工法令宣導,也設置外籍勞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以建立完整外籍勞工服務網絡,維護外籍勞工權益,另外,勞動部於201251起,於機場服務站試辦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並於201371起擴大實施,透過入境講習,可使外籍勞工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勞動部除了在「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的部份作努力之外,也意識到受聘僱的外籍勞工可能遭受到的不平等對待與歧視問題。故此,在「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及歧視」的部份也作了相關的措施。基於外籍勞工管理之考量,雇主多以扣押外籍勞工證件或強迫儲蓄等方式以防止外籍勞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勞工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故雇主倘以代為保管為由強行扣押上開證件,此為法律明文禁止行為。

  而針對部分團體質疑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禁婚、禁孕之歧視部分,勞動部已於2001117修正相關規定取消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不得結婚之規定,並自2002119起取消入國後每滿6個月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目前則依2004113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健康檢查,免辦「妊娠檢查」項目。如此,外籍勞工不致因「妊娠檢查」項目不合格而被遣返。對於懷孕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維護,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另外籍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亦有該法母性保護相關規定之適用。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1. 勞動部規定雇主不得自外籍勞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並於2001 11

 7 日修正相關規定,刪除「雇主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得在其工資百分之卅以下範園

內代為儲蓄」的規定。

 2. 勞動部自 2001 11 9 日起規定,雇主發放外籍勞工薪資須檢附「薪資明細

表」,並以外籍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外籍勞工收存,俾發生雇主有侵占情事

時,作為提請訴訟之證明。另如查獲雇主未 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

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3. 為訪視外籍勞工受僱之情形,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自 2000 年起迄今已設置 274

外籍勞工訪視員辦理訪視業務,配合宣導聘僱相關法令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並針

對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進行例行性訪視,瞭解外籍勞工受僱情形、管理輔導等,

確實要求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

等逾 越法令規定之情事,以維護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

 4. 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於 2008 12 24 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

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規範經外勞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為不利

益於外籍勞工之變更。另當地主管機關 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

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 之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

之準據。另明定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外,外籍勞

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 5 年備查。

 

*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之保障

  勞動部已經整合現行各單位資源,建立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包含:性侵害、性騷擾及人身傷害)案件之通報機制及分工處理原則,提供遭受人身侵害外籍勞工驗傷、報案、偵訊、出庭時之翻譯、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安排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返國、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協調勞資爭議等各項服務措施。為加強外籍勞工申訴電話服務,勞動部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免付費之諮詢或申訴服務。為提高外籍勞工自我保護、防範性侵害案件發生、提供申訴求助管道及相關權益保障之說明,勞動部部於2012年發送「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及「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宣導DM等宣傳製品,並分別寄送至各國際機場外勞關懷服務站、非政府組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警察局、移民署、廣播電臺、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等機關單位及外籍勞工人潮匯集之教會或場所,適時分送予外籍勞工。為使落實保護外籍勞工人身安全之措施有法源依據,業於20101230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於受聘僱之外籍勞工有刑法規定之妨害性自主情事者,即不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為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各項受聘僱外國人之管理措施,並落實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之權益,勞動部於2009917修正「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如外籍勞工係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者或外籍勞工係有特殊情事者,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萬元,屬特殊情況經專案認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0萬元。

 

*對於「建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網絡」的落實工作。

  為加強維護外籍勞工合法權益,協助外籍勞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外籍勞工母語人員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資源。外籍勞工倘有法令諮詢或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約、不當對待、扣留財物、未支付薪資或性侵害等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所屬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及諮詢。勞動部為提供外籍勞工及民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申訴專線,以強化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網絡提供24小時(含假日)雙語免付費電話申訴諮詢服務、法律扶助諮詢、轉介保護安置、提供其他政府部門服務資訊,快速處理申訴電話,並於受理後,採電子派案方式,派案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處及申訴個案追蹤管理。另自20112月起擴大服務功能,新增以簡訊方式主動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服務,並提供就醫、洽公、工作或生活所需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外籍勞工留意自家鄉寄來的藥品是否含有毒品成份

要向外籍勞工朋友再次提醒重要訊息,希望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要留意遵守政府的規定。那就是對於您的家鄉若要藥品到台灣時,請務必特別留意哦!若是在藥品中含有毒品成份的話,會讓你因此觸法,而這個規定也包含外籍配偶在內要留意的訊息。過去因為財政部關務署在抽檢來自東南亞的各類藥品時,驗出印尼和泰國的成藥中含有毒品成份,因此警方依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將收件人移送地檢署偵辦。過去,當外籍勞工朋友身體發生不適時,會習慣委託家人從家鄉寄藥到台灣來,請務必要留意藥品的成份中是否含有台灣所限制的成份在內,如果藥品原料中含有毒品成份,那麼就會因此要負上刑責了,因此,建議外籍勞工朋友,若是你身體不舒服、生病了,台灣的健保醫療環境是很好的,您可以購買台灣合法的成藥,或是到醫療院所接受診治較為安全。

 

*因應夏季高溫‧雇主應留意戶外勞工之工作安全

夏季的氣候裡,高溫日曬對於在外工作的勞工朋友們是非常辛苦的,特別是營造工、快遞、舉牌工等工作都是屬於長時間曝曬於日光之下的,因此在夏季戶外作業很容易發生熱中暑、熱衰竭及熱痙卵攣等熱疾病。其他勞工大量流汗也可能會曾加觸電機率,因為電氣設備防護不良及大量排汗而觸電身亡。醫生表示:因高溫引發不舒服症狀都稱為熱疾病,症狀包含全身無力、心悸、抽筋等,此時就該到通風、陰涼處休息。特別是中午十二點到下午兩點是日照最強的時候,還有下雨前後因為氣溫高、濕度高,人體排汗不易,在這兩種情況下也可能會發生熱疾病。因此,再次藉由節目的傳遞,提醒雇主朋友務必要留意所聘僱的勞工在高溫日曬的戶外工作下應給予的關心與預防。我再次重申勞工局所提出的提醒,雇主夏季應調整工作時數並給予防護措施,若是讓勞工在高溫曝曬下工作所造成的熱衰竭,雇主將負連帶責任,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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