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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播出【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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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播出【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10月19日播出【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要再次請雇主務必不要容易疏忽的法規,特別希望聽眾朋友如果您本身是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希望您能夠留意了解並切實地遵守規定聘僱外籍勞工。要跟您分享的是「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以及「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還有「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關係提前終止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這三個法規實例與聽眾朋友分享。

  首先,要跟您分享的是「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曾有一位林姓雇主他於105年的8月份聘僱了外籍勞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後來在106年的1月,這位林姓雇主因為工作的因素必須從台北搬遷到彰化。因為搬遷完成後他忘了要為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更動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手續,並且要向新住地點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通報,一直到今年3月份才想起要辦理這件事情。所以,這位林先生,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文,也就是: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

   除此之外,林先生也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3項的條文: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之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案例中的林先生因為工作的關係必須從台北搬到彰化,那麼他所聘僱的外籍勞工也因著雇主搬遷的緣故,他的工作地點及住宿地點也必須更動到彰化,所以雇主林先生應該在在居住地搬遷完成後的7天之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地在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所以造成他違法的事實成立。因此,林先生必須要受到的罰則是: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雇主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雇主朋友,請您務要留意,若是您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更動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跟起初申請的工作地點、住宿地點不一致時,請務必要在您將外籍勞工變更完成工作地點及住宿地點的7天之內,以「書面」向外籍勞工更動之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更動資料,請您務必記得這條法規,也切實遵守。

 

*「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接著,要談的實際案例,也是提醒雇主要留意的相關法規,那就是:「雇主應

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有一位雇主劉太太,她聘僱一位外籍的家庭幫傭,聘僱期間在106525日期滿,按照規定劉太太應該在聘僱期限屆滿前讓外籍勞工離境,但是因為劉太太也是因為工作忙錄之故,所以他是拖到106612日才讓外籍勞工離境。雇主劉太太因為自己的疏忽,也造成了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第1項的條文,也就是:雇主應於所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因著違反應遵守的法令條文,所以劉太太必須受到的罰則是: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還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劉太太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之情事之一,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希望雇主朋友務必要切實留意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若是聘僱期限即將屆滿時,請您務必要在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外籍勞工辦妥手續並且切實使其離境出國。

 

*「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關係提前終止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再來,要傳遞的實際案例就是跟「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關係提前終止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的法令規定有關。

  有一位雇主陳先生,他因為母親長年臥病在床,於是他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到家裡照顧母親,但是該名外籍勞工在來到臺灣工作大約一年的時間,就接獲國外家中有事需要她回家處理,該名外籍勞工接獲消息後很想儘快趕快回家,於是陳先生為了顧及外籍勞工的心情同意提前結束聘僱關係,就著手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國離境的手續,但是,陳先生在辦理的過程中不小心遺忘了應該要向主管機關辦理解約認證的手續,而這個部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所以當陳先生發現自己疏忽的這個環節的時候,他就知道自己已經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條文了。根據這個條文規定:雇主對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這個驗證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是雇主與受僱之外籍勞工提前結束聘僱關係,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切實確認雇主與外籍勞工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提前結束聘僱關係的,以了這個驗證才能切實提前結束雙方聘僱的關係,所以這個驗證資料的取得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陳先生因為不小心疏忽取得雙方合意提前解約的驗證資料,所以他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條文,也就必須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佈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之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所以,雇主朋友請千萬不要因為疏忽而造成必須接受罰則,甚至影響未來招募外籍勞工,或取得聘僱許可資格。

  從今天在單元裡所提出的三個重要聘僱法規的實際案例裡知道,這些違反法則的事情發生,都是因為疏忽或是因著不小心而導致的,這就說明了雇主朋友若是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規定不清楚、不瞭解,甚或是因為疏忽而造成,都是很可惜的事,所以務必請正在收聽節目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聘僱的相關法令有所瞭解,也請切實遵行。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對於外籍勞工朋友,我們也要再次透過廣播媒體這個平臺向您表達關心與鼓勵,若是您在工作與生活上感到困惑時,請您記得「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服務的對象是:外籍勞工、雇主及一般民眾都可以撥打1955專線。「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服務的特色是: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有雙語接聽服務(中文、英文、泰語、印尼語、越南語),而且是免付費的電話。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服務的內容有:

1.      諮詢服務:如外籍勞工或雇主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皆可撥打1955專線提供法令諮詢或線上通譯。

2.      申訴服務:如外籍勞工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1955專線於受理後,會立即轉介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

3.      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如外籍勞工或雇主有勞資爭議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1955專線可提供法律扶助相關資訊。

4.      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如外籍勞工或雇主因法令爭議、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1955專線將需要轉介地方政府勞工局提供臨時安置服務。

5.      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如外籍勞工或雇主的問題涉及其他相關部門,1955專線將提供聯絡資訊,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

 

「勞動部建置新南向臺商徵才資訊平台」

  勞動部已經完成建置新南向臺商徵才資訊平台,這是以利於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期滿返國之後,可由當地臺商繼續聘用,所以,若是有意願返國後前往當地臺商公司就業者,可以前往入出國外勞關懷服務網站來瀏灠查詢相關的職缺訊息。

入出國外勞關懷服務網站是:https://www.fw.org.tw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

接著,要再次傳遞提醒聽眾朋友留意的訊息。這是有關於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請我們一般民眾及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要留意,不要以身觸法。

*「外勞逃逸,遞補期可縮短」

  原規定是家庭看護工自家中逃逸後,雇主需等待六個月才能申請遞補外籍勞工。但初審通過等待期由六個月降為三個月,而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六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六個月可遞補。因為現行的規定是,家中聘用的外籍看護工若有行蹤不明的事情發生,必須要等待六個月確認無法查獲,才能遞補聘用新外勞,另外其他業別外勞逃逸未抓到遣返出境,則是無法遞補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法律修正案,曾列租借或轉租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與仲介引進外勞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將處以六萬元到卅萬元的罰鍰。

 

    「問題Q&A」單元~

  有台北市萬華區王先生詢問,什麼是聘前講習?雇主一定要上課嗎

回答:聘前講習先做好 聘僱外勞免困擾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證明文件。勞動部表示,近來仍有部分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於申辦聘僱許可時,漏填列講習序號或未附關係證明等文件而致退補件。勞動部呼籲,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勞工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程序並檢附應備文件,才能儘速取得聘僱許可,以照顧家中被看護者。
  勞動部指出,目前首聘雇主約有15%於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因尚未完成講習相關事項而致退件。其退件原因多為漏未填列講習序號、未由符合規定關係之親屬代雇主參加講習或未填寫代參加講習切結事項及未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這些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情形,因需先退請雇主補件,將會影響到雇主申辦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效。 

勞動部表示,為便利雇主透過多元管道參加聘前講習,已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習」等講習方式,講習時數為1小時,民眾可自行選擇參加。在講習對象部分,除雇主本人外,雇主如因故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間具有相關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表雇主對外籍勞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的親屬參加。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之首聘雇主,可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之一關係的親屬參加講習: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而家庭幫傭之首聘雇主,也可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之親屬參加講習,請雇主多加運用。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民眾如欲更清楚了解聘前講習的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http://etraining.wda.gov.tw)查詢,也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專線(電話:02-8995-600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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