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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播出【外籍勞工直接聘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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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播出【外籍勞工直接聘僱服務】

10月26日播出【外籍勞工直接聘僱服務】

*外籍勞工直接聘僱服務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外籍勞工管道,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負擔,勞動部於961231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窗口概念,簡化流程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聘僱外籍勞工。勞動部以階段性方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97年先以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再開放其他業別,並於10111日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簡稱選工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提供雇主直接線上選工機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由來源國依製造業雇主個別化需求提供雇主23倍名單,協助辦理選工及來臺作業,直聘中心輔以協助雇主申辦文件,利於雇主於特定期間內引進合適之勞工。

直聘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外籍勞工,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服務。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外籍勞工服務,直聘中心另推出「外籍勞工小幫手APP」,提供勞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外籍勞工訊息;及「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外籍勞工。

 

國外仲介費

外籍勞工多數均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始來臺工作,故有國外仲介費之產生,而國外仲介費及來臺工作所需相關費用(如健康檢查費、訓練費、護照費、簽證費、機票費及行政規費等),常需透過借貸方式支付。又國外仲介費,係由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參考各輸出國之勞動條件後,予以律定管理。我國前已向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建議國外仲介費以外籍勞工在臺1個月薪資為上限,及建議調降外籍勞工於國外借款之利率,避免外籍勞工經濟負擔沉重。

為使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所繳納的國外仲介費及相關費用等項目與標準透明化,且避免其於來臺前遭受不當剝削,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所借貸之費用,應記載於「外國人來臺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我國持續透過定期召開之雙邊勞工合作會議,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加強管理外籍勞工之國外仲介費及相關費用,並明確訂定外籍勞工來臺相關費用項目及金額標準,另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加強查察外國仲介公司,以維護外籍勞工權益。

 

國內服務費

為避免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收取高額費用,勞動部規定國內仲介公司僅能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且須有依服務契約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收費,並不得預先收取,且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並由各縣市政府訪察外籍勞工之收費情形;如查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之費用或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及停業等處分。避免外籍勞工遭國內仲介機構剝削。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連結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90028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申請外籍看護勞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

   若家裡需要申請外籍看護,仲介公司會收取哪些費用呢?關於以上的問題,節目彙整了相關的資料來作一個解說:

  首先,針對「申請外籍看護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呢?」這個問題,我們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來看:

1:這個收費標準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訂定收費的。

2:這個收費的項目有: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3:若是屬於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二、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

         第一個月薪資。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

         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4:若是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5: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

    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合法工作之好處

外籍勞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您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您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問題Q&A」單元~

新北市淡水區黃小姐詢問,針對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雇主應該通報的部份,雇主該如何切實地在有限時間內通報?

回答:當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日期,如遇國定例假日且國定例假日,也就是外國人應休假日,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好了,例如:外籍勞工失去聯絡日的第1日是103109日,那麼103年的1010是他的休假日,所以103年的10111012是他的工作日,請問於申請書之曠職失聯日期應如何填寫?還有,填寫曠職日期是否需再寫說明函補充說明?再來,又應該在什麼時候通報呢?  嗯,這一點身為雇主的聽眾朋友務必要知道喔。那就是請在通報申請書表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欄位(依所舉案例)依續填寫第1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9日,第2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1日及第3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2日,申請書表之曠職失聯日期如已填寫完整資料,則不需再檢附說明函補充說明;本案例應通報日為1031013日、14日、15日之3日內郵寄或親送文件通報。

  那麼,通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是否仍需檢附委託書、說明函、聘僱許可函影本及護照影本呢?這一部份呢,在新版行蹤不明通報申請書已將原申請書所需應備文件之資料簡化,僅需依照申請表上之護照號碼、許可函號等欄位確實填寫即可,不需再檢附文件。那麼,如果說外籍勞工已經更換新護照了,卻還沒有向勞動部完成資料異動申請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應以新護照或舊護照號碼通報呢?正確的答案是:請於申請書填寫外國人新護照號碼,並檢附新舊護照影本向本部通報。還有,關於行蹤不明這部份,例如說,如果說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A君及B君分別於10356日及10357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是否可填寫於同一張申請表通報呢?  這個問題,如果是同一雇主所聘僱2名以上之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日期不同,還是以分案來填寫申請表通報。

  最後,如果說,聽眾朋友如果仍然對表件填寫有疑惑或是其他問題,可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服務專線來詢問的。可撥打的服務專線是:

028995-6000。(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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