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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9日播出【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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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9日播出【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11月09日播出【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 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曾有位雇主違法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在自己的家中照顧爺爺,並且提供食宿。這位雇主表示當初聘顧該名外籍勞工時,她有出示自己在台灣的居留證的影本,所以讓這位雇主以為她是外籍配偶合法依親來台的,就予以僱用。但是,就因為當初這位雇主沒有詳細核對受僱外籍配偶的居留證及戶籍資料正本就聘僱對方,等於是沒有善盡到注意之義務,這個案例經過新北市政府裁定量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因應這個案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再次提醒,若聘僱的員工表明自己是外籍配偶的身份,雖然依規定不需要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但雇主仍然應該核對他外僑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的正本,再次地強調喔,必須是「正本」資料,如果是影本都不能算是正式的證明資料喔。

雇主在取得戶籍資料的正本之後,務必要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也要核對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另外,雇主也可以用電話聯繫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作確認。有關外國人居留證也可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來查詢的。

    所以,要再次提醒各位雇主朋友,一旦發生了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發生了行蹤不明的情況,雇主要留意的是,當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天失去聯繫,那麼雇主要在三天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還有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書面通知時要記得準備幾個文件:陳報函,要包含外籍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等,還有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函的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要留意的是,如果雇主沒有按照規定按時通報的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這個通報事項,務必需要雇主留意執行,以免超過時限之後還必須承擔罰責。

  同時也一定要在節目中提醒外籍勞工朋友們,我們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了「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是為著外籍勞工、雇主,甚或是一般民眾都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者公共電話,免費撥打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 1955」專線電話可以提供尋求協助,該專線服務內容包括有:提供雙語服務,像是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另外,如果外籍勞工朋有們遭遇到性侵害人身安全的威脅時,請您撥打「113保護專線」,這也是24小時免付費的服務專線,提供有英語、越南語、泰國語、印尼語及柬埔寨語五國語言的通譯服務,提供您諮詢求助的服務。

  希望透過這樣一個訊息的分享,不僅是提供外籍勞工朋友們能要好好地照顧自身的安全及財物的安全之外,更要多瞭解當您遇到困難或傷害時,您可以尋求協助保護的管道與申訴平台。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要跟您分享的是「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有個實際的案例是,有一位張姓雇主他於105年的8月份聘僱了外籍勞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後來在106年的1月,這位張姓雇主因為工作的因素必須從台北搬遷到彰化。因為搬遷完成後他忘了要為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更動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手續,並且要向新住地點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通報,一直到今年3月份才想起要辦理這件事情。所以,這位張先生,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文,也就是: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除此之外,張先生也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3項的條文: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之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實際案例中的張先生因為工作的關係必須從台北搬到彰化,那麼他所聘僱的外籍勞工也因著雇主搬遷的緣故,他的工作地點及住宿地點也必須更動到彰化,所以雇主張先生應該在在居住地搬遷完成後的7天之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地在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所以造成他違法的事實成立。因此,張先生必須要受到的罰則是: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雇主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雇主朋友,請您務要留意,若是您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更動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跟起初申請的工作地點、住宿地點不一致時,請務必要在您將外籍勞工變更完成工作地點及住宿地點的7天之內,以「書面」向外籍勞工更動之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更動資料,請您務必記得這條法規,也切實遵守。

 

*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將逐步提高須檢附之勞資會議紀錄次數。

為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強化勞資會議既有配套機制,勞動部表示,現行事業單位招募外籍勞工前須申請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應檢附已召開之勞資會議紀錄,因此,自本(107)51開始,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將以逐步漸進方式,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的次數,以展現事業單位的企業社會責任。

勞動部說明,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許可前,應檢附最近1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向地方政府證明事業單位已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經地方政府檢視後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雇主才能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此,於本(107)330重新作成「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解釋令,調整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並自本(107)51生效,以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

舉例說明,自本(107)51起至731列為「輔導期」,雇主若於上開期間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只須檢附1次勞資會紀錄,例如,雇主於本(107)51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即須檢附本(107)21430間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影本。自本(107)811031期間,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2次勞資會議紀錄,例如,雇主於本(107)81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即須檢附本(107)21起至43051731間分別召開的2次勞資會紀錄。以此類推,自10821日後,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應檢附至少4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補充,為使申請外國人的雇主更具企業社會責任,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以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及提高工作效率,呼籲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輔導並確實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諮詢。

 

*外籍勞工來台後得知感染愛滋之處遇該怎麼辦?

  接著要針對外籍勞工來台後得知感染愛滋之處遇Q&A的重點作分享,希望藉由這些案例的分享與傳遞,可以加強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切實遵守配合相關的法規,合法聘僱外籍勞工。

一、我國目前對於外籍勞工感染愛滋病毒者入境之作為:

Q: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雇主或仲介可否要求外籍勞工檢驗愛滋病或提供檢驗結果?

A:不可以。

  為尊重愛滋病患者人權並符合國際趨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於民國10424日總統令生效,刪除外籍人士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需接受愛滋篩檢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籍勞工入國前及入國後的健康檢查項目,接刪除愛滋病檢驗項目,不會再要求檢驗。

  但勞工有感染疑慮,仍可自費檢驗,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只能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雇主如在招募及僱用外籍勞工時,要求篩檢或提供愛滋病檢查結果等非屬於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對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案件不予以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外,人力仲介公司若受雇主委任,要求勞工篩檢或提供檢驗結果,亦將依法查處。

Q:若外籍勞工來臺後感染愛滋病毒,是否會被遣返出境呢?

A:我國自民國10424日總統令公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已取消外籍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因此外籍勞工不須因其感染愛滋而被遣返回國。

Q:感染愛滋病毒的外籍勞工,在臺是否有相關愛滋治療費用的補助?

A:我國政府不輔助外籍人士在臺開始服藥治療愛滋的2年內醫療費用;至於服藥2年後治療費用,入有加入我國健保者,則依健保署之規定辦理,相關問提可以洽健保署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結語~勞動部主動整併外勞新、舊護照,雇主聘僱外勞程序再簡化。

勞動部為簡化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相關作業手續,即日起,針對雇主已經向內政部移民署變更外籍勞工護照號碼資料者,採以資訊介接移民署居留資料,自動更新勞動部外籍勞工護照資訊,雇主不用再向勞動部辦理護照資料異動,聘僱外籍勞工管理事項再簡化。 勞動部表示,現行外籍勞工經換發新的護照後,因護照號碼涉及外籍勞工在臺居留、雇主申請招募及聘僱許可相關案件資料的正確性及外籍勞工聘僱期間核算作業,雇主須分別向移民署及勞動部申請更新外籍勞工護照資料。勞動部統計,106年度雇主同時向移民署及勞動部申請變更外籍勞工護照號碼,重複比率高達88%。為降低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作業負擔並簡化雇主管理外籍勞工程序,即日起,針對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如果有更新護照資料只要到移民署辦理即可,勞動部將依移民署資料自動介接比對辦理外籍勞工護照整併作業,雇主可免再向勞動部辦理,預估每年約有65千件申請變更護照案件受益。

勞動部表示,自動整併外籍勞工新舊護照措施開辦後,雇主免再因更新護照資訊,向不同單位申請辦理,減輕雇主管理外籍勞工負擔。後續雇主如果辦理招募或聘僱許可相關申請時,勞動部查有外籍勞工護照資料疑義時,就會主動發文函請雇主再行檢送新舊護照資料向勞動部辦理。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異動外籍勞工護照資料時,請務必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更新居留資料,後續勞動部即會介接移民署資料並更新整併外籍勞工的正確護照號碼。

有關外籍勞工主動整併新舊護照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民眾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瞭解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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