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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播出【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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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播出【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11月16日播出【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Q:雇主於每個月給付新資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呢?給付外籍勞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外籍勞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印上外籍勞工的母語說明。而給付外籍勞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又只有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繳所得稅,如係個人身份聘用者(例如: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則不可以替外籍勞工預先扣繳所得稅。

Q:外籍勞工的薪資所得稅如何處理呢?

A

1.      如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111231)在台灣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該勞工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您如果是所得說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要依該勞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者,105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73000元以下,亦不需扣繳。

2.      如果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原則上採就源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依月薪是否高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稅率不同:A.超過者,稅率18%B.未超過者,稅率為6%

3.      如果雇主僅以個人身份聘用外籍勞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您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勞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您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勞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1起至531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勞工於年度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將依程序辦理退稅。

5.      如果所聘僱外籍勞工授權雇主代辦退稅及代理領取退稅款事宜,應協助辦理,如取得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轉交給該勞工,如有不法侵佔該退稅款,將涉及刑事責任,務請雇主審慎處理。

Q:外籍勞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薪資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

Q: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至少應有1個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

Q:外籍勞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士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每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Q: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呢?有無罰責則呢?

A: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以同意。雇主如有拒絕外籍勞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取可,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這個規定多半是對開立工廠的雇主提出的。實際的案例也發生過有經營工廠的雇主,因為工廠人力的需求,就聘僱了多位的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這位雇主卻想要節省支出,就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直到有一天,這位雇主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雇主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的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廢止該雇主所聘雇許可的一部或是全部。

   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針對溢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已開辦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服務,並就退還程序及書表提供填寫範例,方便雇主申辦。因聘僱外國人資料異動或雇主重複繳款等緣故,偶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事,為使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發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外,自1058月起倘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即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並告知雇主可選擇溢繳金額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向發展署申請退還,至退還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及書表填寫範例亦隨附帳單提供雇主參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雇主繳納的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義,可電洽客服中心詢問(聯絡電話:02-89956000)。

 

在聘僱外籍勞工的案例中,也有許多雇主是以不實的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的事項。

因為父親過世了,這位雇主卻仍然在父親過世的隔年,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繼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延展聘僱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期限。這樣一個案例就是很實際的歸屬於「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那麼,按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是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如果,雇主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就必需要要接受罰則。其中必須要面對的罰則有三項,分別是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以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還有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條的罰則。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的罰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如果已經核發出的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的罰則是: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則。而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款的罰則是:只要確定雇主第54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情事之一者,就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希望藉著以上的法規與罰則的傳遞,能提醒我們的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能切實以合法的資料與申請管道來進行聘僱外籍勞工的流程,否則一旦有違法情事發生,不但聘僱許可的資格被廢止,甚至還要面對高額的罰鍰,這是得不償失的。

 

    「問題Q&A」單元~

新北市三重區王先生詢問,聘僱外籍勞工需要為他們保險嗎?

回答:聘僱外籍勞工所需之相關保險

Q1 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外籍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呢?

A 外籍漁工的雇主和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要在外籍勞工入國後,於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雇主也必須依規定給付標準賠償。 

Q2辦理外籍勞工保險有除了勞保以外的選擇嗎?

如果你是外籍漁工的雇主和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一定要為您的外籍勞工申請勞保,如果你是僱用員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採自願投保方式為止外籍勞工辦理勞保,或者是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Q3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A 外僑居留證核發後三天,雇主要為外籍勞工辦理追溯自僱用到職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的保險費外,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2倍至4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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