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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2日播出【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他產品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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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2日播出【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他產品檢疫規定】

02月22日播出【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他產品檢疫規定】

*「政策一點通」片頭 

宣導訊息:

越南淪陷非洲豬瘟 即日起禁「豬肉品」入境,違者開罰

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他產品檢疫規定

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 注意事項看這裡

雇主應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期滿續聘或轉換

外籍勞工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勞動部擴大線上申辦外勞,新增接續聘僱服務

外勞期滿續聘或轉聘 仲介不得收取額外仲介費

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上線囉! 

  今天我們在【政策一點通】這個單元,要繼續分享關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要注意的訊息,首先讓我們來聆聽「佳音外勞劇場」。 

佳音外勞劇場-

<車水馬龍聲>

里 長:劉太太!你今天怎麼這麼早下班!

劉太太:里長啊!你怎麼在在這裡?啊!我知道了,你是在巡視這一帶哦!

里 長:哎喲!什麼巡視?哈哈!又不是什麼大官,還巡視哩!我是過來看看這一段的路面啦!就是那個老黃昨天告訴我,感覺這一段的路面又不平了!我來看看啦!

劉太太:對對對!我兒子昨天也有跟我講這件事!

里 長:你看這裡人來人往,我是怕有老人家還是小朋友走路跌倒就不好了!

劉太太:還有,那個像我兒子騎機車的也是很危險呢!里長!麻煩你了!

里 長:不麻煩啦!這是我職責所在啦!等一下我再提報那個路平專案的有關單位,請他們來看看!

劉太太:哦!對了!正好遇見里長,請教你一個問題!

里 長:什麼問題?來!說出來一起研究看看!

劉太太:就是我一個朋友說她家的外勞跟她都很喜歡種什麼植物啦!我那個朋友的外勞說,東南亞有很多國家的種子都很特別,尤其是她們家鄉有些種子還是我們台灣沒有的,她說她會託她外勞回國時幫她帶回來,還問我要不要?我是有個印象,好像不能帶什麼種子回台灣,對不對?

里 長:劉太太,沒錯喲!妳很有概念哦!這國外的什麼植物種子或農特產品之類的種子,可不能亂帶回來哦!

劉太太:啊!真的有規定嗎?

里 長:是啊!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哦!也就是為了防疫,以及保護國人的健康,也就是說,那個從國外來的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的時候,務必要詳實地填寫海關申報表,並經由應申報(紅線)檯查驗通關;防疫局於入境長廊及大廳都設置農畜產品棄置箱,入境旅客可主動丟棄攜帶入境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劉太太:哦!那被禁止攜入的動植物大概有什麼呢?

里 長:禁止攜入者,有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還有鮮果及果實,像水果類、瓜果類、檳榔等,哦!還有有害生物或活昆蟲:像是病原微生物、蚱蜢、甲蟲、獨角仙、鍬形蟲等。還有列屬禁止輸入疫區的寄主植物或其產品:像是柑桔類、香蕉類、棕櫚類、氣生鳳梨及觀賞鳳梨等活植物、帶根的植物、竹筍、薑、蓮藕、香蕉葉、梨接穗、檳榔,還有還有未煮熟之帶殼花生及附帶樹皮之植物枝條和木材等等。

劉太太:啊!這麼多啊!

里 長:我還沒說完呢!如果你想多一點了解,可以去看看「中華民國輸入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裡面就有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的相關規定。

劉太太:哦!好!那還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呀?

里 長:有啊!這入境的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果涉及食品衛生安全、關稅或屬保育類物種者,還要另外洽詢相關主管機關哦!

劉太太:哦!好!我記下了!還有嗎?

里 長:嗯!對了,像藥品也有規定哦!如果我們只是出國旅遊帶一些少量的當地食品或自己要用的藥品沒關係,但是如果是大量,就要小心囉!

劉太太:哦?要去哪裡看相關的規定啊?

里 長:旅客攜帶物品的限量規定應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來辦理,可以洽詢財政部關務署,他們的免付費服務電話是0800-311085

劉太太:哦!好!0800-311085,里長啊!還有嗎?

里 長:哦!對了,如果硬要買回來闖關,可是要受罽的哦!

劉太太:啊!處罰什麼?

里 長:這旅客啊!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檢疫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罰鍰哦!

劉太太:哇!這一定也要告訴我那個朋友!哦!對了!如果他們家的外勞不是本國人,如果是她帶進來,沒關係吧?

里 長:什麼沒關係!一樣有關係啦!這入境旅客是包含所有人,不管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管他是大官總統還是販夫走卒都是要依法行事啦!你趕快告訴你朋友,讓她不要讓外勞以身試法啦!哦!還有最近不是中國非洲豬瘟的問題讓我國機場旅客進出很緊張嗎?

劉太太:對對對!那個新聞有報耶!聽說罰很重哦!

里 長:是啊!最近連越南也淪陷囉!越南是亞洲地區繼中國大陸及蒙古後,第3個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國家,也是東南亞第1個發生疫情的國家,我國為了因應越南爆發疫情,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表示,自20日起,入境旅客若自越南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我國遭查獲,第1次違規將裁罰20萬元,第2次就開罰100萬元,外來旅客若未能繳清20萬,會被立刻移送至移民署,當場拒絕入境哦!

劉太太:啊!我那個朋友的外勞就是越南籍的耶!我看我連這個也要趕快告訴她!

里 長:嗯嗯!你要趕快提醒她!現在大家風聲鶴戾,所有的雇主千萬記得要提醒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要小心,不要以身試法,違規帶豬肉或豬肉產品入境可要被罰巨款哦!

劉太太:是喲!危險哦!里長!下次我再請你吃花生啦!

里 長:啊!為什麼要請我吃花生啊?

劉太太:謝謝你啊!因為每次遇見你都有好事~發生啊!

里 長:哈哈哈!好事發生(花生)!

(二人一起笑) 

    在今天的「政策一點通」的單元中,首先要和聽眾朋友提醒分享的是非洲豬瘟也攻進越南,越南成為亞洲第3淪陷國,我國防檢局也正式宣布,從20日開始,旅客從越南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將開罰20萬。 

越南淪陷非洲豬瘟 即日起禁「豬肉品」入境,違者開罰

根據我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出,越南政府動物衛生部門對外表示,在越南首都河內東南方的養豬場,發生非洲豬瘟病例,當地政府已撲殺該豬場的豬隻。越南是亞洲地區繼中國大陸及蒙古後,第3個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國家,也是東南亞第1個發生疫情的國家,我國為了因應越南爆發疫情,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表示,自20日起,入境旅客若自越南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我國遭查獲,第1次違規將裁罰20萬元,第2次就開罰100萬元,外來旅客若未能繳清20萬,將立刻移送至移民署,當場拒絕入境。值得注意的是,正巧在這個時間點,中國大陸政府也公布,和越南河內相連的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也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先前台大獸醫專業學院名譽教授賴秀穗就曾說過,所有國家都極力防範的非洲豬瘟,在歐洲傳播速度一年差不多100公里,然而,自中國在去年8月發生疫情以來,才短短5個月就傳播幾千公里。如今連越南都淪陷了,我國防疫工作勢必得做到滴水不漏,防檢局也提醒,雇主請千萬提醒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請勿以身試法,違規帶豬肉入境。 

*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他產品檢疫規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宣導的訊息並不只針對外籍勞工朋友,也包含我們一般社會大眾都需要切實知道的訊息。這是由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做的提醒,就是「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的訊息,主要就是希望能減少入境旅客因為不熟悉我國法令而攜帶違規動植物檢疫物而遭到罰責之情況。對於常出國的朋友來說,尤其特別希望你能注意這一個規定。

    其實,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等一下我會藉著節目單元稍微說明一些物品,但經常出入國的聽眾朋友、外籍勞工朋友,我都希望你能上網站瀏灠看看這些物品。在這裡先說明幾點需要民眾特別留意的重點:

1.      關於疫情或檢疫規定如果以變動的話,民眾應該以最新公告的規定為主。

2.      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果涉及食品衛生安全、關稅或屬保育類物種者,請另外洽詢相關主管機關。

3.      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時,請務必詳實地填寫海關申報表,並經由應申報(紅線)檯查驗通關;防疫局於入境長廊及大廳皆設置農畜產品棄置箱,入境旅客可主動丟棄攜帶入境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4.      旅客攜帶物品限量規定應另外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辦理,詳情請洽財政部關務署,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85

5.      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檢疫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罰鍰。

6.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案件,若是有未列表之動植物產品,如無法確定是否應申報檢疫,民眾可以洽詢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連絡的電話是: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02-23431401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02-242473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03-39826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04-22850198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07-8015880 

*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

  今天在「政策一點通」單元的一開始,要再次傳遞的是一則修正的法令規定。這是針對有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們要注意的。這則法令是針對直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為了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的規定,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以配合新增服務雇主辦理期滿續聘及轉換的事宜。過去舊的法令規定,外籍勞工在工作期滿後必須要出國一日後,再重新辦理入國手續,而根據目前修正的法令,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的聘僱手續,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法規,確定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 注意事項看這裡

  為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勞動部於105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表示,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但仍有雇主因欠缺申辦應備文件,而延長期滿續聘辦理時程。勞動部提醒,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勞動部再次提醒,續聘外國人程序簡化辦理更容易,雇主要記得在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2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並先取得招募許可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證明。相關期滿續聘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查詢,若想自行辦理,也可逕洽「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電話:02-6613-0811)諮詢,將有專人協助完成聘僱事宜。 

*雇主應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期滿續聘或轉換

   就業服務法於105113日修正公布刪除外籍勞工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籍勞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外籍勞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近來已接獲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籍勞工申請轉出的申訴案件,提醒雇主務必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不續聘的外籍勞工辦理期滿轉出申請,以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至於外籍勞工因此權益受損,因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勞動部將同意其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有關期滿轉換雇主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www.wda.gov.tw)資訊服務專區參閱常見問題,相關申請書表及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亦可至該署網站首頁>跨國勞動力服務>下載專區及外籍勞工業務,自行連結使用。 

外籍勞工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
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動部擴大線上申辦外勞,新增接續聘僱服務

勞動部建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供雇主24小時免出門聘僱外勞之申辦管道,節省雇主郵寄及大幅縮短文件往返時間及手續,目前已近九成的申請案採用線上申辦系統送件,歡迎民眾多加使用,申辦系統網頁(https://fwapply.wda.gov.tw) ,免付費專人諮詢電話0800-035-688為提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更便捷的申辦管道,勞動部建置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申辦系統),提供雇主24小時零時差線上申請服務,節省雇主郵寄費用及大幅縮短郵寄所需時間。為增加系統服務範圍,自10661日起,「接續聘僱」申請案也可以採行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申請。勞動部表示,目前製造業、海洋漁撈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業別之雇主,已可透過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外勞聘僱許可、離境備查、行蹤不明通報、初次招募、入國引進、遞補許可、轉出、重新招募、補發等案件,為提供雇主更完善之線上申辦聘僱外籍勞工服務,本次新增「接續聘僱」申請案功能;雇主如要申請相關聘僱外國人案件,只要以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申請帳號後,即可於線上申辦系統登打資料、傳輸應備文件及繳費,完成申辦程序,除可節省郵寄費用外,亦可24小時網路申請,不受政府機關上下班時間才可收件的限制,縮短雇主申辦所需花費的時間及郵寄文件往返時間。勞動部表示,統計自10571日線上申辦正式開辦迄今,已受理約50萬件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目前約有6成之申請案以線上申辦系統送件,快速滿足雇主用人需求。勞動部說明,為推廣並鼓勵民眾使用線上申辦系統,勞動部提供免付費0800-035-688諮詢電話,由專人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亦提供申辦業務相關操作手冊、操作教學影音檔及Q&A等參考資料,民眾可至申辦系統網頁(https://fwapply.wda.gov.tw)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參考、下載。勞動部將即時核算外勞在臺工作年限 協助雇主在照顧上不受影響! 

*外勞期滿續聘或轉聘 仲介不得收取額外仲介費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不必出國1日,得由原雇主續聘或新雇主接續聘僱。勞動部近期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定外籍勞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時,若委託仲介機構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受託的外勞仲介機構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用,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且不得預收。勞動部強調,仲介機構若以協助外籍勞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受罰。勞動部建議,雇主或外籍勞工若有遭仲介機構超收費用情事,可保留相關事證向勞動部或仲介機構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政單位檢舉,經查證屬實後將予以重罰,以導正人力仲介市場秩序。對仲介機構收費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洽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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