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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1日播出【加強仲介公司管理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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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1日播出【加強仲介公司管理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03月01日播出【加強仲介公司管理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政策一點通」片頭

宣導訊息:

外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

加強仲介公司管理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直接聘僱中心簡介 

首先讓我們一起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301-佳音外勞劇場】

<杯盤聲

妹妹:姐!我上次不是告訴你,我婆婆家的外勞阿妮跑了嗎?

姐姐:是啊!不是說你們已經請那個仲介另外幫你們聘僱另外的外勞了嗎?

妹妹:對啊!

姐姐:那還有什麼問題,啊!難道你們是用不合法的方式聘用啊?!

妹妹:不是啦!我們當然是以合法的管道聘用,姐!你不是常告訴我,如果不合法聘用,是會犯法的!

姐姐:那還有什麼問題?

妹妹:我們是覺得這個不太好用!

姐姐:人怎麼可以說好用不好用啦!不行喲!你這帶有一點歧視哦!

妹妹:好好好!算我說錯話!不過,我們這新來的外勞真的沒有以前那個阿妮勤快,現在這個一點都不主動,我婆婆要什麼都要喊半天,她才出現,平常連我們在家,她也是大咧咧的在那裡滑手機、講電話的!

姐姐:那你們有沒有和她好好溝通!

妹妹:有啊!一開始我們還婉轉地和她講,結果她還不高興呢!

姐姐:那有沒有請仲介幫忙從中協調一下!

妹妹:還沒耶!姐!我是怕會不會又要多加什麼錢?

姐姐:不會啦!為了遏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勞動部於2012327修正「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仲介公司不得無故超收費用,而且無論有無返還,第1次違反者即會被處停業3個月哦!第2次停業6個月、第3次以上每次還停業9個月呢!而且每次超收費用於作成停業處分前未返還者,再停業3個月,以有效遏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情事。

妹妹:哦!那對於外籍勞工是不是也有避免國內仲介公司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

姐姐:诶!老妹啊!你很聰明哦!還會舉一返三啊!沒錯!我國政府為了避免國內仲介公司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勞動部已經於 2001 11 9 日修正我國仲介收費標準,明定臺灣仲介公司不得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僅得每月收取服務費,且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 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3 年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並於201032修正規定,按一般社會「有服務始有收費」之交易習慣,規範仲介公司不得預先收取服務費,避免造成外籍勞工負擔。另配合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須出境至少1日規定,勞動部前於 201746修正仲介收費標準,仲介向外籍勞工所收取之服務費金額,依外籍勞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予以計算,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 2 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 1,500元,以維護外籍勞工權益。而且還有處罰哦!

妹妹:哦!處罰是什麼呢?

姐姐:那個勞動部於200111月採行調降外籍勞工仲介費措施,建議各勞工輸出國之仲介費以不超過勞工1個月基本工資為限,並協調其確實查驗外籍勞工於辦理入國簽證時所簽具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查核外籍勞工入國前未遭超收仲介費。於2002121修正公布的「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收取不正利益仲介公司,會加重罰鍰、停業與廢止許可等處分的!哦!對了!政府為了降低外籍勞工負擔高額仲介費用,勞動部還於20071231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哦!

妹妹:那是什麼單位啊?

姐姐:那是為了協助雇主自行招募原聘僱的外籍勞工,不需要透過仲介公司,可減少支付國內、外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支出外,也可縮短外籍勞工再入臺的時程及流程,並提供各國語言的諮詢、查詢、代轉、代寄及以簡訊或 E-mail 提醒雇主外籍勞工入國後辦理相關後續事宜等服務功能哦!對了!2017年還推動「直接聘僱一案到底服務」,這是由專人協助案件追蹤管理及在臺期間應辦事項主動通知,強化雇主自行聘僱及管理外籍勞工事宜。

妹妹:哇!服務這麼週到啊!

姐姐:不只如此哦!為了提升雇主使用直接聘僱意願,勞動部還於201485建置「外籍勞工小幫手 APP」的服務,提供直接聘僱雇主申辦流程、最新消息及申辦進度查詢等相關服務;2014年底也建置了「網路填表引導系統」,協助雇主填寫書表,2015730建置「外籍勞工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雇主多元服務資源,包含機場接送、健檢醫院、居留證、勞健保等資訊,降低外籍勞工管理困難;另自 2014 年至 2017 年,持續優化上開服務系統,新增服務訊息暨調整操作頁面 及功能,提升雇主使用便利性。

妹妹:這麼多呀!那很方便嘛!

姐姐:是啊!老妹!你也不要再怕什麼仲介多收錢的,多了解政府的相關服務,你就會多安心!

妹妹:是呀!是呀!我不懂就可以來問你呀!

姐姐:開我做什麼?你可以自己去詢問啊!

妹妹:我才不要呢!找你多方便啊!姐!你是包~打~聽!

姐姐:還什麼包~打~聽!你哦

二人一起笑 

*外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

<加強仲介公司管理>

1.為督促國內、外仲介公司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勞動部訂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建立定期查核及淘汰機制;又為避免國內仲介公司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勞動部業於 2001 11 9 日修正我國仲介收費標準,明定臺灣仲介公司不得 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僅得每月收取服務費,且第 1 年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800 元、第 2 年每月不得超過 1,700 元、第 3 年每月不得超過 1,500 元。並於2010 3 2 日修正規定, 按一般社會「有服務始有收費」之交易習慣,規範仲介公司不得預 先收取服務費,避免造成外籍勞工負擔。另配合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須出境至少 1 日規定,勞動部前於 2017 4 6 日修正仲介收費標準,仲介向外籍勞工所收取之服務費金 額,依外籍勞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予以計算,第 1 年每 月不得超過 1,800 元、第 2 年每月不得超過 1,700 元、第 3 年起每 月不得超過 1,500 元,以維護外籍勞工權益。

2.勞動部於 2001 11 月採行調降外籍勞工仲介費措施,建議各勞工輸出國之仲介費以不超過勞工 1 個月基本工資為限,並協調其確實查驗外籍勞工於辦理入國簽證時所簽具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工資切結書),以查核外籍勞工入國前未遭超收仲介費。於 2002 1 21 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收取不正利益仲介公司,加重罰鍰、停業與廢止許可等處分。

3.為降低外籍勞工負擔高額仲介費用,勞動部於 2007 12 31 日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協助雇主自行招募原聘僱之外籍勞工,無需透過仲介公司,減少支付國內、外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支出外,也縮短外籍勞工再入臺時程及流程,提供各國語言諮詢、查詢、代轉、代寄及以簡訊或 E-mail 提醒雇主外籍勞工入國後辦理相關後續事宜等服務功能。2008 年先以直接聘僱同一外籍看護工為主;自 2009年起,接續開放其他業別(製造業、漁船、營造業、機構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可採直接聘僱方式,重新招募同一外籍 勞工。為擴大直接聘僱服務範圍,2012 1 月起啟用「直接聘僱 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簡 化行政程序,提供雇主線上選工機制,2015年與外勞來源國合作專案選工服務,以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受理窗口,雇主提供勞工需求後,由來源國客製化招募,雇主得選擇在臺書面、視訊或親赴海外選工,再由直聘中心及來源國協助辦理勞工入國事宜,便利雇主於指定期間內引進勞工;2017年推動直接聘僱一案到底服務,由專人協助案件追蹤管理及在臺期間應辦事項主動通知,強化雇主自行聘僱及管理外籍勞工事宜。

4.為提升雇主使用直接聘僱意願,勞動部於 2014 8 5 日建置「外籍勞工小幫手 APP」服務,提供直接聘僱雇主申辦流程、最新消息及申辦進度查詢等相關服務;2014 年底建置「網路填表引導系統」,協助雇主填寫書表,2015 7 30 日建置「外籍勞工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雇主多元服務資源,包含機場接送、健檢醫院、居留證、勞健保等資訊,降低外籍勞工管理困難;另自 2014 年至 2017 年,持續優化上開服務系統,新增服務訊息暨調整操作頁面 及功能,提升雇主使用便利性。

5.雇主向人力仲介公司收取不當之回饋金也是助長高額仲介費的原因,勞動部已修正「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雇主如收取回饋金,則其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案將不予許可,其已許可者,得廢止其許可,另仲介公司亦將受罰鍰及停業處分。勞動部並於 2011 7 14 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6 款及第 54 條第 1 項第 10 規定「不正利益」之內容,係指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 擔或支付之費用,或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 度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期能遏止雇主向仲介公司收取回饋金之 情事,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6.為落實降低外籍勞工仲介費用,勞動部已於 2002 7 月將仲介收費情形列入各直轄市及縣(市)外籍勞工訪視員例行訪視項目之一,勞動部並依據勞工所簽署之工資切結書不定期抽訪雇主及外籍勞工,主動查察仲介公司收費情形,如有國內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則依 法處罰;如為外國仲介公司超收,除請各勞工輸出國處理外,勞動部將依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

7.為遏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勞動部於 2012 3 27 日修正「勞動部 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 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仲介公司超收費用無論有無返還,第 1 次違反者即處停業 3 個月、第 2 次停業 6 個月、第 3 次以上每次停業 9 個月,且每次超收費用於作成停業處分前未返還者,再停業 3 月,以有效遏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情事。

8.為督促國內、外仲介公司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勞動部於 2014 10 8 日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建立定期查核及淘汰機制,針對國內仲介公司接受委任引進之外籍勞工入國 3 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一定比率者,將處以罰鍰,另其仲介許可證效期屆滿,將不予重新設立許可,以使其退出仲介市場;至辦理引進外籍勞工之國外仲介公司申請重新認可亦不予同意。

9.為提升仲介公司服務品質及增加雇主選任仲介公司資訊,勞動部已於2004 年全面辦理仲介公司之評鑑,並於200713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使辦理評鑑及評鑑結果分級有 法源依據,每年定期實地評鑑服務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服務等項目,並將評鑑結果分為 ABC 3 級,評鑑結果並公布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提供雇主選擇仲介公司參考,持續促進人力仲介業者良性競爭及提昇服務品質;另限制評鑑為 C 級之仲介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並應於 1 年內確實改善,如次年評鑑未達B級即不予重新設立許可,促使劣質仲介公司退出仲介市場,以落實評鑑結果之運用,導正人力仲介市場之發展。

10.又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訪查評鑑不佳之仲介公司,勞動部業於 2007 7 6 日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訪察從事跨 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計畫」,並於 2015 8 3 日修訂執行計畫,依照不同評鑑成績訂定訪查密度,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有違法事證,即從嚴處分。

11.為減少非法媒介情事,勞動部刻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對於仲介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規定,加重罰則為 30 萬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 240 萬元以下罰金;另將以案計罰改採為以人數計罰,以遏止非法媒介之情事。另為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非法 聘僱外國人工作或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等行為,並使違法惡性程度 之罰責相符,勞動部已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上開非法行為之罰鍰金額,並經行政院於 2014 7 11 日函送上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屆期未審退回,勞動部已於 2017 11 月間重新擬具修正條文草案,將於進行法規審議後,再依程序報行政院審議。

12.另為防制勞工遭受剝削,勞動部將持續透過雙邊勞務合作會議等聯繫管道,促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檢討仲介費用收費標準,並確實辦理驗證工作,同時加強管理仲介業者超收費用情形。

13.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勞動部已於 2015 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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