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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2日播出【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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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2日播出【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03月22日播出【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通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檢舉非法外國人表格說明

外勞安心不酒駕 工作安穩保平安 

首先讓我們一起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322-佳音外勞劇場】

<蟲鳴鳥叫聲>

劉太太:里長啊!你怎麼自己來運動,里長太太呢?

里 長:我太太說最近太累了,想多睡一下!

劉太太:里長你不是更忙,每天看你跑來跑去的為里民服務,你怎麼不多睡休息一下?

里 長:我現在就是在休息啊!我喜歡運動,一早來走走,運動運動,可以讓我一天更有活力哦!哦!對了!劉太太!上次那個王太太的事解決的怎麼樣了啊?

劉太太:哦!上次的事啊!解決了!謝謝里長幫忙,一切ok了啦!

里 長:那就好!那就好!

劉太太:不過,里長啊!王太太私底下有跟我聊啦!那個我們給外籍勞工的費用會不會太高?我們現在什麼都漲,就是薪水沒漲,如果這個家庭又需要請外勞,哎喲!一個月花費不得了哦!

里 長:是啦!大家都很辛苦的在賺錢,可是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人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而且應一律享受法律平等保障的規定,我國對於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然應該配合遵守啦!而且在我國「國民待遇」的原則之下,這個外籍勞工在我國也應當受勞工相關法令的保障,那個外籍勞工如果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的適用;另外,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務工作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經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主、外籍勞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四方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且經過外籍勞工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以及規定雇主應該直接給付外籍勞工薪資,以保障他們勞動條件。

劉太太:是啦!人家來我們國家工作是應該被保障啦!就好比我們如果去其他國家工作也是人生地不熟的,如果工作有保障,有人照顧是比較好啦!

里 長:嘿啦!將心比心啦!而且他們在我國工作,難免生活上也會有所花費,而且我國的物價又比他們國家還要高,他們既要生活又要寄錢回去,也是很辛苦的哦!

劉太太:了解啦!不過,里長你剛剛講要給外籍勞工工錢是有明文規定的哦!不是本來就應該給嗎?

里 長:就是有些雇主巧立一些明目,扣東扣西,沒有直接給啦!你知道嗎?這個發給外籍勞工工資也是有一些規定哦!

劉太太:哦!有什麼規定呢?

里 長:這個勞動部有規定哦!雇主不得自外籍勞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還有哦!規定雇主發放外籍勞工薪資必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並以外籍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外籍勞工收存,如果有發生雇主有侵占的事情的話,就可以做為提請訴訟的證明。另外,如果查獲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就會不予以許可,如果已經許可者也將會被中止引進哦!

劉太太:啊!規定還蠻嚴的嘛!

里 長:是啊!政府還為了訪視外籍勞工受僱的情形,保障外籍勞工權益,還從2000年開始已設置兩百多位外籍勞工訪視員辦理訪視的業務,配合宣導聘僱相關法令,以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並且哦!還有針對僱用外籍勞工的雇主,進行例行性的訪視,瞭解外籍勞工受僱情形以及管理輔導,確實要求雇主要依照「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等逾越法令規定的情況發生,以維護外籍勞工及雇主的權益。

劉太太:那查到會怎麼樣啊?

里 長:為了保障外籍勞工的權益,勞動部在200812 24 日修正發布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範經外勞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為不利益於外籍勞工的變更。另外,當地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如果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之內容不一致,會以較有利於外國人的約定,來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另外,也明定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外,外籍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5年備查。

劉太太:了解!了解!我們善良百姓還是遵守規定比較好啦!

里 長:是啦!這樣也才不用擔心自己會不會觸法!

劉太太:哎喲!光顧著和你聊天,我都忘了我和王太太待會要一起去菜市場!里長!我要先回去啦!

里 長:好好!我也是要回去忙了,劉太太,以後和老劉再一起到里長辦公室坐坐啊!

劉太太:好啦!我回去會和他說啦!謝謝你哦! 

*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 外籍勞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1.參酌「世界人權宣言」第 7 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律享受法律平等

保障之規定,我國對於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應配合遵守。在「國民待遇」原則下

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

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

務工作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中,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主、外籍勞工、國內

仲介、國外仲介四方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 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外

籍勞工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另規定雇主

應直接給付外籍勞 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2.本、外籍照顧服務員如受僱於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社會福利機構),其勞動條件

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如受僱於個人,在家庭內從事看護工作,其工作環應、工

作型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均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顯有不同,致適用勞動

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目前受僱於個人之照顧服務員不分本、外籍,均不適

用勞動基準法。

3.為保障家事勞工之權益,勞動部已成立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定期邀集專家學

者研商家事勞工之權益保障,將配合國內長期照顧制 度之推動,並透過家事勞工

保障專案小組研商會議之結論,據以推動相關保障措施。

4..基於外籍家事勞工薪資隨物價逐年成長影響,為維護外籍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

並考量我國雇主之經濟負擔,勞動部已於 2015 8 28 日與印尼、菲律賓、

泰國及越南等來源國召開會議進行研商,達成自 2015 9 1 日起,來源國

辦事處對於新申辦外籍家事勞工之勞動契約,薪資自 1 5,840 元調高至 1

7,000 元,並以調 高後之薪資進行驗證之共識,且已實施。

5.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訓練成本及留用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於201511

11 日公告生效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 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

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 14 年。

6.為避免雇主巧立名目向外籍勞工收取不合理之膳宿及水電等費用,訂有雇主所提

供膳宿及水電等費用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之解釋令。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者,外籍

勞工可向勞動部、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7.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57條中均有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

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雇主或仲介公司有上述違法行為,勞工得向勞動

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舉。目前勞動部刻正研修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及第 57

條規定,將雇主曾無正當事由 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

他證明文件,列為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要件。

8.現行聘僱外籍漁工分為境內僱用及境外僱用。境內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理由

「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規範,由勞動部主管;至境外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

理則由「遠洋漁業條例」及其子法規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針對境內僱

用外籍漁工,勞動部基於國民待遇原則,本外勞一體適用,一律受勞動基準法等

勞動法令及現行 外籍勞工保護體系之保障。

9.勞動部自 2016 11 3 日刪除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有關外國人 3 聘僱

期滿應出國 1 日之規定,針對外國人聘僱期滿經與雇主合意期 滿續聘,或與新

雇主合意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者,得申請聘僱許可,免除原須出國 1 日之作法,保

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

10.為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益,勞動部於 2017 4 18 日訂定發布「受聘

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

法」,明定外籍勞工請特別休假返國者,其返國期日由外籍勞工排定,雇主應予同

意,至於請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勞動契約等規定 或約定辦理。

11.為保障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勞動部自201761起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相關費用。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1.勞動部規定雇主不得自外籍勞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並於200111 7 日修正相關規定,刪除「雇主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得在其工資百分之卅以下範園內代為儲蓄」的規定。

2.勞動部自 2001 11 9 日起規定,雇主發放外籍勞工薪資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並以外籍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外籍勞工收存,俾發生雇主有侵占情事時,作為提請訴訟之證明。另如查獲雇主未 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3.為訪視外籍勞工受僱之情形,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自 2000 年起迄 今已設置 274 名外籍勞工訪視員辦理訪視業務,配合宣導聘僱相關法令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並針對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進行例行性訪視,瞭解外籍勞工受僱情形、管理輔導等,確實要求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等逾 越法令規定之情事,以維護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

4.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於 2008 12 24 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規範經外勞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為不利益於外籍勞工之變更。另當地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之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另明定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 外,外籍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 5 年備查。 

*扯爆!怕被抓…22名移工全擠箱涵 查緝人員見狀驚呆

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日前接獲線報,指竹北地區某建築工地有來路不明的外籍移工群聚打工,昨天晚上會同鳳山查緝隊等單位前往查緝,當海巡人員包圍工地時,不少男女移工驚慌逃竄,最後紛紛躲進地下4樓鋼梁箱涵內,海巡人員一一叫他們爬出箱涵,竟發現狹窄的箱涵空間,竟躲了22名越籍男女,令查緝人員也相當傻眼。高雄查緝隊表示,這22名越南籍非法移工,包括184女,其中13名原本以來台工作名義入境,後來逃離原受雇公司,轉到新竹竹北某工地工作,成為逃逸移工,另有6人是拿觀光護照來台、3人以探親名義來台,最長非法工作時間,有人已快工作2年。

高雄查緝隊指出,由於查緝工地基地面積不少,動線複雜,越籍移工件查緝人員上門四處逃竄,海巡專案人員追緝困難,便以口袋戰術,派員封鎖所有地下室上樓路線,才發現這22名移工分別窩藏在地下4樓的箱涵中。被捕移工表示,在台的同鄉多,因工資是越南的45倍,才透過各種方式及網路聯繫來台,很快就有同鄉接應、介紹工作,為了躲避查捕,他們在工地全負責地下室工程,過著暗無天日的工作時間。查緝隊訊後除了將22名非法移工收容擇日遣返外,另將對2名台灣雇主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送辦。 

*通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檢舉非法外國人表格說明

為保障本國人民就業權益,加強查緝非法外勞,民眾如有發現未經許可外勞非法工作、行蹤不明之失聯移工、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餐廳、商店等服務業)、或不法仲介公司及個人媒介外勞非法工作等違法情事,請透過下列方式檢舉:

一、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縣、市專勤隊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免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提出檢舉(週一至周五上班時間08001800)。或於下班時間亦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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