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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5日播出【雇主注意文化差異,提醒外勞在台一定要守法:提醒外勞要保護動物及切勿酒駕】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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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5日播出【雇主注意文化差異,提醒外勞在台一定要守法:提醒外勞要保護動物及切勿酒駕】

04月05日播出【雇主注意文化差異,提醒外勞在台一定要守法:提醒外勞要保護動物及切勿酒駕】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注意文化差異,提醒外勞在台一定要守法:提醒外勞要保護動物及切勿酒駕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擴大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

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應先完成聘前講習 

首先讓我們一起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405-佳音外勞劇場】

<風雨聲>

媳婦:哎喲!爸!客廳的窗戶怎麼沒關,風這麼大,你感冒還沒好,不能吹到風啦!

公公:沒事!我身體好多了!吹點風沒關係啦!

媳婦:爸啊!雖然你身體還不錯,但也不能不顧著一點!你年紀大了,還是小心一點!

公公:好好好!謝謝媳婦兒!我會小心的!

媳婦:對了!爸!昨天我去隔壁王太太那兒串門子,她和我說,她老公工廠裡的外勞聽說半夜裡殺了貓還是狗的,被查到了耶!王太太說,那些外勞說這貓還是狗的在他們家鄉都是可以殺來吃的,不知道在我們國家居然是違法!

公公:哎呀!在我們國家有動物保護法,這個外籍勞工因文化差異及不知法令,誤觸

法令,嚴重的話會因受罰而失去工作,終身不能再來臺灣工作哦!

媳婦:就是啊!王太太說他們身為雇主也不知道他們所聘僱的外勞會這樣做!

公公:這雇主和外勞仲介公司都應該善盡責任,加強宣導,避免發生外勞再傷害狗、貓的事情。我們國家認為尊重動物生命是社會共識,所以我國訂有動物保護法保護動物的生命,規範不可任意虐待、宰殺或食用狗或貓等動物。但是他國與我國的風俗民情、文化不同,對於保護狗或貓等動物的觀念也有一些差異。為了避免再發生外勞誤觸法令傷害動物而受罰的憾事,這個雇主啊!要依規定對聘僱的外勞進行「職前講習」,講習內容就有包含在臺工作期間外籍勞工應遵守動物保護法等資訊,所以雇主一定要對外勞好好宣導遵守動物保護的法令才是。

媳婦:爸!你剛剛說,這外勞若因此觸法就會被趕回國哦!我們國家有明文規定嗎?

公公:有啊!這外勞在臺灣宰殺或食用狗或貓違反動物保護法,最重將處2年有期徒刑,同時可罰最高200萬元,並將失去工作,不能再來臺灣工作;另外還有雇主如果沒有向外勞宣導這些法令,也會被罰哦!

媳婦:啊!雇主也會被罰啊!

公公:是啊!雇主若是未向外勞宣導法令規定,且未依期限改善,將處以最高30萬元罰鍰,同時雇主如果委任外勞仲介公司服務,應確認仲介公司已向外勞宣導法令且內容正確,如果仲介公司未善盡責任,導致雇主受罰,將處罰仲介公司最高30萬元罰鍰。

媳婦:那如果雇主不知道該如何宣導,怎麼辦?

公公:雇主如果不知如何宣導動物保護法令,可以多加利用發展署建置的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在網站中有提供英、泰、越南及印尼等4國語言的動物保護法令宣導資訊;另外,發展署也有透過廣播、文宣及其他管道,加強宣導應遵守動物保護法規定,同時發展署也有與農委會合作,如發生狗或貓傷害案件,民眾可撥打農委會動物保護專線0800-231-532通報,若與外勞有關,則可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協助轉由當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媳婦:原來如此!那我等等再去一趟王太太家,跟她說一下讓她老公也要特別注意一下!

公公:等等!如果你要去,順便再和她提一下,政府不是一直在抓酒駕嗎?你跟王太太說,也要對他們所聘僱的外勞宣導一下,不可酒駕哦!

媳婦:可是他們外籍勞工不是一般都騎腳踏車還是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的嗎?這也算酒駕嗎?

公公:這腳踏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雖然都是慢車,但若酒駕還是違法哦

媳婦:是哦!

公公:曾經有一名外籍勞工來臺工作10年,工作表現良好深得老闆信賴,不過卻因一次酒駕失去工作了,他們公司已經培訓他多年,而且他平日也素行良好,老闆還替他請求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為公司也怕會影響工廠生產運作。不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一旦外籍勞工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就像這酒駕涉及刑事責任,就須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離境,而且不得再入境工作。但是在外籍勞工依法出境後,雇主可以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僱用其他外籍勞工,不會影響名額及用人權益。

媳婦:哇!那這名外勞真的是因小失大啊!

公公:就是啊!現在政府對於酒駕採「零容忍」政策,並大力取締酒駕,你知道嗎?根據統計107年外籍勞工因酒駕廢止聘僱許可已經超過400件。而外籍勞工若酒駕違法,一旦經移送後遭到起訴或判刑,就必須依法廢止聘僱許可及限期出境,對於外籍勞工的工作權及雇主生產運作影響很大,所以,雇主應該向外籍勞工多加提醒和宣導。

媳婦:爸!我想更大可能是外勞他們不了解我國的法律和規定啦!

公公:是有可能外籍勞工因語言、文化及生活習慣不同,有時無心或貪圖方便而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規,所以才說,更需要雇主及仲介公司多加宣導啊!而且發展署也有說哦!除酒駕之外,外籍勞工較常見的一般交通違規,包括自行改裝並騎乘電動自行車、還有闖紅燈以及逆向行駛等等都有啦!

媳婦:啊!那真的是很危險,不僅自己危險也造成了別人的危險!

公公:就是啊!哦!對了!為了讓外籍勞工安穩的在臺工作,也方便雇主及仲介公司加強向外籍勞工法令宣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也已經製作了外籍勞工職前講習國語版及外語版1小時影片,他們可以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自行運用。

媳婦:嗯!交通安全人人有責!希望外籍勞工朋友們也要有這樣的共識才對!

好了!爸!我先過去找王太太,待會我回來就可以煮晚餐了!你要不要先小睡一下啊!

公公:好好好!你別管我了!你快去快回吧!

媳婦:好! 

*雇主注意文化差異,提醒外勞在台一定要守法

<提醒外勞要保護動物>

勞動部提醒雇主要落實向外勞宣導遵守動物保護法,避免外勞因文化差異及不知法令,誤觸法令而受罰失去工作,終身不能再來臺工作。外勞仲介公司也應善盡責任,協助雇主加強宣導,避免發生外勞傷害狗、貓的憾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尊重動物生命是社會共識,所以我國訂有動物保護法保護動物的生命,規範不可任意虐待、宰殺或食用狗或貓等動物。但是他國與我國的風俗民情、文化不同,對於保護狗或貓等動物的觀念也有一些差異。為避免外勞誤觸法令傷害動物而受罰的憾事發生,發展署提醒雇主要依規定對聘僱的外勞進行「職前講習」,講習內容包含在臺工作期間應遵守動物保護法等資訊,呼籲雇主一定要善盡對外勞宣導遵守動物保護法令的責任。
  發展署解釋,聘僱外勞的企業或家庭,在外勞入國工作後,雇主應主動向外勞宣導法令,包括提醒外勞在臺灣宰殺或食用狗或貓違反動物保護法,最重將處2年有期徒刑,同時可罰最高200萬元,並將失去工作,不能再來臺灣工作等訊息;另外,雇主若是未向外勞宣導法令規定,且未依期限改善,將處以最高30萬元罰鍰,同時雇主如果委任外勞仲介公司服務,應確認仲介公司已向外勞宣導法令且內容正確,若仲介公司未善盡責任,導致雇主受罰,將處罰仲介公司最高30萬元罰鍰。
  對於不知如何宣導動物保護法令的雇主,可多加利用發展署建置的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網址:https://fw.wda.gov.tw/),網站提供英、泰、越南及印尼等4國語言的動物保護法令宣導資訊;另外,發展署也透過廣播、文宣及其他管道,加強宣導應遵守動物保護法規定,同時發展署與農委會合作,如發生狗或貓傷害案件,民眾可撥打農委會動物保護專線0800-231-532通報,若與外勞有關,則可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協助轉由當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提醒外勞切勿酒駕>

  有外籍勞工下班後與朋友小酌,騎電動自行車回宿舍途中,因酒測超標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並遭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勞動部則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限令刑執行完畢後出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外籍勞工因酒駕丟工作的案件107年已逾400件。

  這名外籍勞工的雇主說他來臺工作10年,工作表現良好深得信賴,卻因一時不察而失去工作,公司也已培訓他多年,且平日素行良好,請求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以免影響工廠生產運作。不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一旦外籍勞工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例如酒駕涉及刑事責任,就須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離境,且不得再入境工作;但是在外籍勞工依法出境後,雇主可以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僱用其他外籍勞工,不會影響名額及用人權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政府目前對於酒駕採零容忍政策,並大力取締酒駕,統計107年外籍勞工因酒駕廢止聘僱許可已逾400件。而外籍勞工在臺大多以腳踏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代步,雖然這些都是慢車,但若酒駕仍是違法,一旦經移送後遭起訴或判刑,就須依法廢止聘僱許可及限期出境,對於外籍勞工的工作權及雇主生產運作影響很大,雇主應向外籍勞工多加提醒和宣導。

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外勞工作安穩

  外籍勞工因語言、文化及生活習慣不同,有時無心或貪圖方便違反交通法規,需要雇主及仲介公司多加宣導。發展署表示,除酒駕外,較常見的一般交通違規,包括自行改裝並騎乘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向行駛。為了讓外籍勞工安穩的在臺工作,也方便雇主及仲介公司加強向外籍勞工法令宣導,發展署已製作外籍勞工職前講習國語版及外語版1小時影片,可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自行運用。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報載有152名來臺之越南籍觀光客甫入境即脫團一事,勞動部提醒雇主,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將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違反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過去常發生外國人自稱是外籍移工或學生身分來應徵工作,雇主因未再核對外國人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等資料正本,導致遭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除設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供民眾檢舉外,並對於民眾檢舉非法雇主或非法工作外國人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核發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至5,000元。 

*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自10511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出國1日規定生效後,外籍勞工聘僱期滿無須出國,即可由原來的雇主聘僱續留臺工作。勞動部表示,近來時有雇主誤認原聘僱的外籍勞工已於聘僱許可期滿前就取得勞動部核發的期滿續聘許可,在期滿續聘許可尚未生效前,新的外籍勞工就可以引進,因而違反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一進一出規定而受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下稱雇聘辦法)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者,不在此限。該但書規定係指經勞動部許可的期滿續聘,於原聘僱期間屆滿,新的聘僱期間已經生效,以該名額申請的新聘僱外籍勞工才可以引進,即先以其他招募函之名額取得期滿續聘許可函,在新聘僱期間還沒到期生效,不可以引進新聘僱的外籍勞工。

  產業類雇主因聘僱多名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原外籍勞工時,有時因招募函申請時間差異,會以他名外籍勞工的名額進行期滿續聘申請,實務上,為便利雇主有效名額運用,勞動部相關法規亦未限制產業類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外籍勞工僅得使用該名外籍勞工本身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故多有持他名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勞動部提醒,以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必須注意前任外籍勞工是否期滿續聘已生效,以免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

勞動部再次提醒,原聘僱外籍勞工須待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雇主才可引進新外籍勞工,以免違法,影響雇主權益甚鉅。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民眾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瞭解相關訊息。 

*擴大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

  為兼顧被看護者照顧需求及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即日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第7級或第8級,且為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可申請喘息服務,若有相關需求之民眾,可多加利用,以滿足失能者照顧服務的需求,落實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權益。

  衛生福利部原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照顧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達1個月者以上者,才能申請補助給付的喘息服務,因此當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1日或短暫休假時,雇主需由家人自行照顧或全額自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或尋求喘息服務單位購買服務。

  勞動部表示,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壓力、落實外籍勞工休假權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第7級或第8級且為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於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提供照顧時,可申請使用居家、機構、日間照顧、夜間喘息等喘息服務,並依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等身分別給予100%95%84%費用補助額度,相關經費由長照基金與就業安定基金共同分擔。

  本項新措施已正式施行,民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若有喘息服務的需求,可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申請,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有專人提供申請喘息與其他長照服務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 

*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應先完成聘前講習

  為使首次聘僱外國人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的雇主有充分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的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由本人或符合規定關係之親屬代替雇主參加聘前講習。

  勞動部表示,有部分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於申辦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時,尚未參加聘前講習而被退件要求補正,因此,提醒雇主於首次聘僱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程序並檢附應備文件,才能儘快取得聘僱許可。另為便利雇主透過多元管道參加聘前講習,已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習」等講習方式,講習時數為1小時,民眾可自行選擇參加。

  參加講習對象除雇主本人外,如雇主因故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間具有相關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表雇主對外籍勞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的親屬代替參加。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首聘雇主,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的親屬代替參加講習: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至於外籍家庭幫傭的首聘雇主,也須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之親屬,才可以代替參加講習。

  勞動部指出,目前首聘雇主約有37%於申請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時,因尚未符合聘前講習相關法令規定而被退件要求補正。其原因大多為尚未參加聘前講習、申請書表未填列聘前講習序號、未由符合規定關係之親屬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未填寫代替參加講習切結事項或未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因退件要求雇主補正將會影響到雇主申辦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效,為保障雇主用人權益,提醒首聘雇主於申請前務必再次確認。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民眾如欲更清楚了解聘前講習的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 https://etraining.wda.gov.tw/employer/ )查詢,也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諮詢。 

*「問題Q&A 你問我答」單元~

聽友淡水蘇太太問:

首次聘用外勞,聽人家說外勞不易管理,想用先將他們的相關證件留下,以免他逃跑,不知是否會違法?

回答:

基於外籍勞工管理之考量,雇主多以扣押外籍勞工證件或強迫儲蓄等方式以防止外籍

勞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勞工應隨身攜帶護照、

外僑居留證,故雇主倘以代為保管為由強行扣押上開證件,此為法律明文禁止行為。

另外,為使我國雇主、外籍勞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一般民眾,了解外籍勞工聘僱業務、權利維護及相關法令資訊,政府建置 5 國語言(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之「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 使外籍勞工便於查詢相關法律權益及諮詢申訴管道,保障自身權益,已於 2017 7 18 日正式上線,民眾可自行上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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