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19日播出【為外勞納入國內勞工、健康保險體系】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籍勞工生活權益之維護,包括納入國內勞工、健康保險體系、加強生活輔導、職業
災害預防、避免遭不當代扣稅款、改善外籍漁工生活管理、辦理休閒娛樂活動等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需知
快速取得招募函,居家照護免心煩
沾醬生吃福壽螺 6移工染寄生蟲,呼籲雇主或仲介業者應加強宣導
首先讓我們一起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419-佳音外勞劇場】
<杯盤聲…>
王太太:劉太太啊!說了好久,終於來你家裡坐坐,玩一玩!
劉太太:是啊!王太太,這咖啡還可以嗎?
王太太:很棒啊!謝謝你!哦!對了,劉太太,現在你退休啦!可以好好享福了吧?
劉太太:哎呀!什麼享福啊?唉!我婆婆失智了,我公公前兩個禮拜也中風了,我們才剛剛開完家族會議,打算大家集資找個外勞協助家人一起照顧他們!
王太太:哎喲!怎麼會這樣,不過,真的像我們這種三明治時代的人,上有老、下有小的,確實辛苦啊!那─你們找到外勞了嗎?
劉太太:是有開始打聽一些事情了,不過感覺準備事情還蠻多的,對了,王太太,你家以前不是有請過外勞嗎?聽說還要幫他們保險啊?
王太太:是啊!要保勞保,還有健保!
劉太太:那不是要花很多錢嗎?
王太太:哎呀!不管多少錢也是應該的嘛!那個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工作,他們的權益就應該與國內勞工相同,也要受我國勞工等相關法令保障,這也是世界人權規定的哦!所以呀!這個外籍勞工如果屬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強制加保對象,在到職之日,雇主就必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函、外僑居留證或外國護照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保險;那如果是屬於非強制加保對象者,亦必須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享有傷病、醫療、殘廢、死亡等給付。
劉太太:哦!這是勞保!那健保呢?
王太太:健保啊!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就必須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且依該法第 2 條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可依規定給與保險給付。哦!對了!多年來,政府也一直替雇主著想,政策規定也有按實際狀況做修正哦!
劉太太:哦!哪方面的修正啊?
王太太:像勞動部基於便民及兼顧防疫安全,於106年1月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建置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庫介接措施,雇主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無需檢附外籍勞工入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由勞動部透過該資料庫主動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並審理申請案件。這項措施實施以來,有效簡化雇主申請文件並加速取得聘僱許可時效哦!
劉太太:哦!這是幫助雇主的做法,簡政便民!
王太太:對對對!簡政便民!劉太太啊!這個在106年1月之前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是需於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待醫院完成健檢報告後,才能檢具這個報告於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現在,採用介接措施後,醫院可將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上傳至該平臺給勞動部勾稽比對,雇主只需直接檢附聘僱許可申請表即可申辦外籍勞工聘僱作業,不必再等待醫院核發健康檢查結果,而勞動部亦可就外國人入境相關資料先行核發聘僱許可。勞動部有統計哦!自106年1月迄今已主動勾稽,除時效大幅加快,也使雇主可以持外勞的聘僱許可儘速為其辦理健保加保及延長居留時間。
劉太太:那如果政府主動勾稽卻發現雇主沒有正確辦理什麼健保的話,是不是會被處罰?
王太太:對對對!哇!王太太,你好聰明,還會舉一反三啊!
劉太太:哎喲!你不要笑我啦!我只是突然想到啦!
王太太:哈哈!好啦!來!我先為你說明,這個勞動部提醒「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 管理辦法」已經於106年5月7日修正施行,這個辦法已刪除外籍勞工返國前3個月健檢可作為代替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的規定,雇主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返國後再重新引進者,務必於該名外籍勞工入國3日內為其辦理健康檢查,如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發現雇主未使外籍勞工於入國3日內或法規規定之3日補行期內辦理健康檢查,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另外,外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資料時,如發現有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勞動部將函請雇主於65日內補正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檢查結果仍為不合格者,勞動部也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請雇主務必注意。
劉太太:啊?!這麼嚴重啊!那會不會是雇主不小心忘了啊?
王太太:這當然也是可能啦!不過,雇主還是要主動一點了解相關規定,以免不小心受罰!而有關申請外籍勞工聘僱相關訊息可洽勞動部服務中心的電話,這電話是02-8995-6000。
劉太太:王太太,幸好我今天有問你,要不然光這點,我就要被受罰了!
王太太:哈哈哈!劉太太,你別客氣!以後有問題,我們再一起研究研究啦!
劉太太:謝謝妳!我一定會把我家最好的咖啡拿出來請你,好好地謝謝你!
王太太:哈哈!免啦!免啦!
*外籍勞工生活權益之維護
<納入國內勞工、健康保險體系>
1. 勞工保險
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工作,其權益與國內勞工相同,受我國勞工等相關法令保障,
外籍勞工若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強制加保對象,於到職之日,雇主即須檢
附勞動部核發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函、外僑 居留證或外國護照影本向勞工保險局
申報加入保險;若屬非強制加保對象者,亦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享有傷病、醫療、殘廢、死亡等給付。
2. 全民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
證明文件,須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該法第 2 條規定,於保險有效期間內,
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3.勞動部主動勾稽外勞健檢 雇主申請聘僱及後續事項更快速
勞動部基於簡政便民及兼顧防疫安全,於106年1月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建置外籍
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庫介接措施,雇主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無需檢附外籍
勞工入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由勞動部透過該資料庫主動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
檢查結果並審理申請案件。該項措施實施以來,有效簡化雇主申請文件並加速取
得聘僱許可時效。
勞動部說明,在106年1月之前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需於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
檢查並待醫院完成健檢報告後,始能檢具該報告於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
僱許可。採用介接措施後,醫院可將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上傳至該平臺予勞動
部勾稽比對,雇主只需直接檢附聘僱許可申請表即可申辦外籍勞工聘僱作業,不
必再等待醫院核發健康檢查結果,勞動部亦可就外國人入境相關資料先行核發聘
僱許可。勞動部統計,自106年1月迄今已主動勾稽,除時效大幅加快,也使雇
主可以持外勞的聘僱許可儘速為其辦理健保加保及延長居留時間。
勞動部再次提醒「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業於106年5月7日修正施
行,該辦法已刪除外籍勞工返國前3個月健檢可作為代替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
的規定,雇主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返國後再重新引進者,務必於該名外籍勞工
入國3日內為其辦理健康檢查,如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發現雇主未使外籍勞
工於入國3日內或法規規定之3日補行期內辦理健康檢查,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另外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資料時,如發現有外籍勞工
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勞動部將函請雇主於65日內補正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合
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檢查結果仍為不合格者,勞動部
也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請雇主務必注意。有關申請外籍勞工聘僱相關訊息可洽
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加強生活輔導>
1. 勞動部為加強外籍勞工生活輔導,乃結合外籍勞工輸出國駐臺機構、及我國相關
政府行政機關、各直轄市、縣(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非政府組織、人力
仲介公司及雇主,設立輔導據點,建構完善之外籍勞工輔導網路。
2. 勞動部為確保雇主可適時輔導外籍勞工、注意外籍勞工生活情形及加強勞雇雙邊
溝通能力,要求雇主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
之規定,在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設置專業管理人員及於外籍勞工中配置具雙語
能力人員,上開人數之多寡,仍須取決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倘雇主聘僱
上開人數不足,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以加強雇主聘僱管理能力。
3. 為提高外籍勞工之生活品質及維護其生命安全,勞動部規定雇主須依「外國人生
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辦理,並於 2011 年 8 月 2 日修 正發布「外國人生活
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應尊重外國人宗教信仰之飲食禁忌,倘雇
主為外國人住宿地點之安全裝設監視器,致外國人隱私權與宿舍安全相衝突者,
仍以保護外國人隱私 為先之原則,雇主並應公告 110、113 及 1955 專線等求助
管道之資訊。
4. 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同時促進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勞動部規劃試辦
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之替代照顧服務,於外籍勞工休假時,由本國照顧服務
員前往家庭中提供照顧服務,以兼顧外籍勞工及被看護者權益。
<職業災害預防>
1. 依勞動部規定,雇主須舉辦定期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講習,並
於工作場所張貼外籍勞工通曉語文之危險警告標示,以提醒外籍勞工減少傷害。
2. 勞動部已將「外籍勞工職災」納入統計項目,利用職場職災數據之變動情形,做
為職場職災警訊之參考,俾加強防患及督導,減少外籍勞工職業災害發生。
3. 為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 2003 年 12 月 23 日作成解 釋令,對
於外籍勞工因工作期間受傷或患病,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有終止勞動契約並退
保之情形者,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
事故保險,一直到經醫師證明 並經勞動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4. 為克服外籍勞工因語言、環境不熟悉而遭遇求償困難,並及時提供外籍勞工發生
職災時之各項協助,勞動部於 2009 年 7 月 1 日建置「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
線」,另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外勞諮詢服務中心,並採電子派案方式,由各地方政府
進行查處及個案追蹤管理。除建立完整的外籍勞工職災通報系統及統計外,並整
合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外籍勞工關懷團體等相關
資源,提供職災認定責任歸屬、醫療及相關給付之請領、爭議調解 及法律訴訟輔
助、職災慰問、生活扶助、外籍勞工家屬聯繫及其他 必要之協助,透過全面性保
護體系,使發生職災之外籍勞工能獲得最快速、最完整之協助。
<避免遭不當代扣稅款>
1. 為減輕所有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 2009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
183 天,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於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改按稅率 6%扣繳。
2. 勞動部為避免雇主不當代扣稅款之情形,規定所有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應依照
我國所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稅標準配合辦理,並利用經常性辦理之仲介座談會向仲
介業者宣導,請其代為轉知雇主配合辦理。
3. 另為使外籍勞工瞭解其稅務方面之權利義務,勞動部已於「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
知」中,納入外籍勞工申報所得稅之各項注意事項,以避免勞雇糾紛及稅捐機關
無法辦理退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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