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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24日播出【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勞,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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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24日播出【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勞,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05月24日播出【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勞,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籍勞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私下轉雇用外勞 罰款不輕

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勞,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政府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

限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

外籍勞工之引進對我國整體經濟面與社會面產生的助益

雇主不可不知的齋戒月大小事 

  今天在政策一點通的單元裡讓我們一起來關心了解哦!首先讓我們先來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524-佳音外勞劇場】

<台語歌

黃太太:阿美!阿美!

  美:啊!嚇我一跳!是黃太太啊!

黃太太:你是在唱什麼歌啊?這麼開心啊!

  美:是啊!沒煩惱了,就開心了呀!

黃太太:沒煩惱?阿美啊!昨天我來買蛋不是還見你因為你媽媽沒人照顧在煩惱嗎?怎麼這麼快就解決事情了哦?

  美:黃太太!你不知道,就是今天早上啊!前村那個太太剛過世的李阿公來買東西,我關心一下他,沒想到和他聊聊也居然解決了我的煩惱!

黃太太:哎喲!你愈講我愈不明白,你和他到底是在聊什麼啊?!

  美:本來一開始只是關心他最近的心情,後來聊到那個為他照顧他太太的越南外勞,才發現李阿公最近也在為這個外勞傷腦筋,她才來沒兩個月阿嬤就走了,現在阿嬤的事情也辦得差不多了,李阿公才想到說不知道該怎麼安排她!

黃太太:那個越南外勞?跟你家媽媽的問題?啊!你..難道你們想讓那個照顧李阿嬤的外勞直接來照顧你媽媽哦!

  美:就是這樣啦!黃太太,你好聰明,一下子就猜到了!

黃太太:不行啦!阿美,你這樣是違法的啦!

  美:哎喲!黃太太,你不說,我不說,沒有人會知道啦!而且,那個李阿公很高興耶,他一直說這樣安排最好了!

黃太太:那個李阿公應該也是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啦!阿美啊!我勸你還是不要這麼做,免得被查獲受罰!

  美:黃太太,你說這樣違法,那是犯了什麼法啊?

黃太太:法律規定.外籍勞工未經勞動部許可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外籍勞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外籍勞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另外,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像阿美你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未經許可聘僱或留

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而阿公他是違反第二款規定,就是以本人名義聘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你們兩個人都會被被罰款。

  美:啊!是哦!有規定這麼嚴哦!

黃太太:是啊!任何民眾經申請許可引進的外勞,該名外勞只能為雇主提供勞務,不能去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而且只能從事勞動部許可函所允許的工作。像以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法令規定,貪圖一時之便,而要求外籍看護工從事照護病人以外的工作,或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勞為他人工作,或聘雇他人所聘請的外勞等等而誤觸法令,一經查獲將面臨處罰。而且啊!從對雇主裁罰案件中發現,大多是雇主要求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經調查發現違法雇主大部份是不熟悉法令規定,誤以為聘僱外勞就可以要求從事任何工作,對於初犯雇主,通常處以新台幣三萬元罰鍰,若是累犯則會加倍處罰。阿美啊!你剛剛說,你不說、我不說、李阿公不說就不會有人知道,你忘了還有一個人!

阿 美:哦!誰啊?

黃太太:那個李阿公聘請的越南外勞啊?她可以去投訴啊!主管機關經常接獲外勞的主動投訴,指出雇主以照顧「阿公」、「阿嬤」的理由引進他們,但除了要照顧老人家外,事實上還要負責家中清潔、烹調、照顧兒童等工作,有些做小生意的雇主,也要外勞去看顧店面,或出借到其他親友家協助打掃等,造成外勞工作負荷過重。其實,外勞希望政府主管機關能協助與雇主溝通,或向雇主提出要轉換其他雇主,部分外勞甚至表示要放棄工作回國去。

  美:啊!這樣啊?那多給她一點錢,可不可以啊?

黃太太:哎呀!不要存這樣的僥倖心態啦!阿美,你知道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還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甚至還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分或全部哦!

  美:啊!嚇死人了!罰這麼重哦!哇!我這一個小小雜貨店要賣多少醬油才能繳得起罰款啊?不行!不行!我得趕快跟李阿公說,不能這麼做啦!

黃太太:是啦!你趕快跟李阿公說,政府希望大家「合法聘僱,安心照護」,千萬不要犯錯!

  美:嘿啦!嘿啦!我先去跟李阿公說哦!

黃太太:诶!阿美!等一下啦!先幫我拿醬油啦!

  美:黃太太你自己隨便拿啦!我先走囉!

黃太太:诶!阿美!阿美! 

*外籍勞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外籍勞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外籍勞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外籍勞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另外,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回最任何民眾經申請許可引進的外勞,該名外勞只能為雇主提供勞務,不能去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而且只能從事勞動部許可函所允許的工作。部分雇主不清楚法令規定,貪圖一時之便,而要求外籍看護工從事照護病人以外的工作,或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勞為他人工作,或聘雇他人所聘請的外勞等等而誤觸法令,一經查獲將面臨處罰。從對雇主裁罰案件中發現,大多是雇主要求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經調查發現違法雇主大多是不熟悉法令規定,誤以為聘僱外勞就可以要求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接獲外勞的主動投訴,指出雇主以照顧「阿公」、「阿嬤」的理由引進他們,但除了要照顧老人家外,事實上還要負責家中清潔、烹調、照顧兒童等工作,有些做小生意的雇主,也要外勞去看顧店面,或出借到其他親友家協助打掃等,造成外勞工作負荷過重。其實,外勞希望勞工處能協助與雇主溝通,或向雇主提出要轉換其他雇主,部分外勞甚至表示要放棄工作回國去。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除積極的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忍之行為。於審理案件時常發生雇主表示不知情,惟依客觀事實有以下情形者,可認定為本款之適用,即雇主在「工作現場」,雖表示「不知情」,然其「可得而知」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應阻止而不阻止,視同積極行為的違法,所以雇主不要心存僥倖。 

*私下轉雇用外勞 罰款不輕
家有外籍幫傭、看護工的雇主也要注意,如果聘雇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以本人

名義聘雇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未經許可聘雇或留用他人所申請的外國人,都將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重罰;五年內再犯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廿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雇主不可不慎!

剛剛劇中住在鄉下的阿嬤不良於行,阿公透過了仲介聘雇來自越南籍的外勞協助照顧阿嬤,但是阿嬤不久即過世,阿公傷心之餘也在煩惱著如何處理這名外勞,剛好同村中有位阿嬤突然中風,她開雜貨店的女兒阿美正急於聘雇外勞照顧母親。有一天,阿公到店裡買東西,就跟阿美談好,私下將家中聘雇的外勞轉讓給阿美,雙方認為這樣做可以圖個方便省時又省錢,但不久便被查獲。劇中阿美的情況已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而阿公也違反第二款規定,以本人名義聘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兩人都被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特別呼籲雇主及工廠負責人,決不可以使用非法外籍勞工,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遭受處罰。非法外勞包括未經許可而在國內工作者、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俗稱逃逸外勞)、經行政院勞委會撤銷聘僱許可或許可失效,而仍在國內工作者。 

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勞,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近來民眾檢舉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勞,從事與原工作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等案件屢增,勞動部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勞,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勞動部表示,若雇主違法指派外勞從事其他許可以外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雇主若仍未改善,再被查獲,勞動部將廢止雇主聘僱外勞的聘僱許可及招募許可,勞動部再次提醒聘僱外勞的雇主,指派外勞工作項目須在勞動部許可的範圍內,若使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即屬違法。

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勞動力發展署除設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外,對於民眾檢舉非法雇主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將核發獎勵金最高新臺幣5萬元。而外籍勞工如有遭受雇主不法對待情形,均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1955申訴或諮詢。

為強化民眾對於法令及政府服務之認識,爰加強宣導民眾除可利用國內照顧服務外,應循合法管道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杜絕非法介紹或無合法許可之外籍看護工,及參考國內仲介公司評鑑資訊並慎選委任,並提醒不可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及相關罰則,以達到「合法聘僱,安心照護」之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已於103年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專線:(02)8995-6000,網址:https://www.wda.gov.tw/ 

*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由於目前在聘僱外籍勞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給他人使用的話,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衷心地期望這樣的提醒與分享,能夠再次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條文與罰則能有清楚地概念,不要存著僥倖的心面對。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外籍勞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這幾項罰則都是身為雇主必須要面對的。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

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維繫產業營運及協助家庭照顧,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作為政策溝通平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的外籍勞工政策,以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另外,外籍勞工對於我國經濟及社會貢獻勞動力,基於人權及平等對待,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應依三項原則相待:基本權益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原則。除了在臺工作同受勞動相關法令保障外,同時基於語言、文化、宗教及風俗習慣的不同,建立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管道、工作管理與人力仲介管理制度,以及辦理各項輔導、適應及社會融合的措施與活動,落實引進外籍勞工不影響社會安定的目標。

由於我國經濟受到產業結構轉型、國民所得增加、服務業急速成長、教育水準提升及工作價值觀念轉變等因素之影響,致使就業市場勞動供需 失調、基層勞力短缺。為解決此種問題,勞動部於 1989 10 月起,陸續 自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及蒙古等地開放引進外籍勞工, 以暫時協助產業及家庭解決勞力不足之問題。 截至 2017 12 月底止,在臺外籍勞工有 67 6,142 人,其中 60.43% 從事製造業工作,0.76%從事營造業工作,1.82%為漁船船員, 36.71% 為看護工,0.29%為家庭幫傭。 

*外籍勞工之引進對我國整體經濟面與社會面產生的助益

一、 紓解基層勞力短缺情形,減緩中小企業廠商外移,維護國人就業機會;

二、 人力資源運用國際化,提昇國家國際競爭力,加速公共建設順利推展;

三、 提供家庭照護人力,維持家庭生活之正常運作,促進生產人力全力投入就業市場。 外籍勞工因為語言、信仰、文化、生活習慣的不同,在適應臺灣的工作、生活時,仍不免因調適困難,均亟需予以關懷。此種關懷不僅僅是人道 尊嚴、公平正義,且可回應外籍勞工對我國經濟、社會的貢獻,亦是我國傳統上人本精神之顯現。

臺灣因地狹人稠,缺少接受外來移民的條件,加以外籍勞工之開放,因主、客觀因素考量,為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及促進國民經濟 發展,故外籍勞工之角色,係以補充性的「客工」(Guest Workers)為定位。雖然如此,對於外籍勞工除了因本地特殊情境需要不得不做之特 殊限制外,均以等同國民待之,不因國籍不同而有所歧視,降低勞動條件,而損及外籍勞工權益,或對其生活不予妥善照顧及輔導,令其孤立 無援而遭社會排斥。 

「教育新航線」單元

*雇主不可不知的齋戒月大小事

  今(108)年的穆斯林齋戒月預計從56開始至64結束,信奉伊斯蘭教的移工,在齋戒月的白晝時間不吃不喝,稱為守齋。雇主只要掌握三要點:平常心、主動關懷、彈性調整工作,就能協助移工順利守齋,進一步拉近勞雇距離,轉為移工在臺安心工作的動力。

<平常心對待齋戒月及守齋>

  伊斯蘭教的教徒稱為穆斯林,齋戒月(Ramadan)是信奉伊斯蘭教的穆斯林每年中最神聖的一個月份,各地穆斯林在這個月會進行齋戒,從日出到日落間禁食。所以會在日出之前飲食,補充一整天所需能量,接著進行禮拜,並增加閱讀古蘭經的時間。當移工在齋戒月的白晝時間守齋時,請尊重他們的宗教信仰,並以平常心對待。

<主動關懷移工健康狀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在臺灣的印尼籍移工約有26萬人,大多信仰伊斯蘭教,多數從事家庭看護或製造業工作,與我們生活緊密相連。齋戒中的穆斯林可能會因為白晝時間暫停飲食飲水,出現身體不適的情形,請適時給予關心及適當的協助。

<適時彈性調整工作安排>

  穆斯林移工因為要守齋一個月,除在白晝禁飲食,也禁止一切紛爭,在這個月中,移工仍可工作。若移工因為守齋而影響他們的工作表現,希望雇主可以多加包容,必要時伸出援手,給予移工彈性的工作安排,讓移工能夠安心透過齋戒,回歸心靈的純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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