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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7日播出【外籍勞工職業災害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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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7日播出【外籍勞工職業災害預防】
 

06月07日播出【外籍勞工職業災害預防】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外籍勞工職業災害預防

外籍勞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薪資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政府建置「外籍勞工小幫手 APP」服務 

0607-佳音外勞劇場】

<門鈴聲

  長:誰啊?

劉太太:里長!是我啦!

里 長:劉太太啊!什麼風把你吹過來啊!沒睡午覺啊?

劉太太:哎喲!哪有時間睡什麼午覺啦!我煩惱都煩惱死了!

里 長:是發生了什麼事啊!

劉太太:就我先生的公司發生事了啦!

里 長:什麼事你就說,如果我幫的上忙的,一定義不容辭,劉老闆上次為我們里辦的那個老人活動出錢又出力的,這次換我還他一點點人情啦!

劉太太:不要說還人情,里長,你為我們里做的事才多呢!我和我先生只是有機會和你一起來做公益啦!

里 長:是啦!是啦!大家一起來做公益!啊!對啦!劉太太,你還沒說,劉老闆公司是發生什麼事需要幫忙?

劉太太:里長!是這樣子的啦!我先生他們公司有請那個什麼外勞的,前幾天發生外勞受傷事件啦!

里 長:啊!受傷?那人有沒有怎麼樣?還好嗎?

劉太太:人是還好啦!有立刻把人送到醫院,他是沒什麼大礙!

里 長:那就好了啊!這個政府有規定哦!雇主必須舉辦定期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講習,並且要在工作場所張貼外籍勞工通曉語文的危險警告標示,來提醒外籍勞工減少傷害。像那個「外籍勞工職災」也有納入統計的項目,就是利用職場職災數據的變動情形,來做為職場職災警訊的參考!希望能加強職場防患及督導,希望減少外籍勞工職業災害發生啦!诶!劉太太!你怎麼還是憂愁滿面,是還有什麼問題嗎?

劉太太:里長!當然有問題!我們以前都有注意外勞進駐要馬上加勞保的問題,但是這次出事的外勞,我們才晚了一天,他就出事了!

里 長:啊!你們沒有馬上幫他加保哦!這個海洋漁撈工的雇主,或僱用5人以上員工的機構看護工、營造工、製造工的雇主,都要在外籍勞工入國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者會被罰哦!將要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雇主也必須依規定給付標準賠償!

劉太太:哎喲!這次也是陰錯陽差啦!平時辦理的同仁在外勞來的那天正好請假,那個職代的同仁想說,反正原本辦理這項業務的同仁只有請假一天,等他隔天來再辦就好,沒想到當天就出事了!

里 長:哎呀!這個員工這樣偷懶不好啦!你看,一念之差就出事了!

劉太太:就是說啊!我老公也氣死了,一沒注意就出差錯!只好被罰了!

里 長:不過,幸好那個外勞只是小傷!萬一缺手缺腳,或有生命危險就糟糕了!處罰也是應該的!

劉太太:是啊!真是不幸中之萬幸哦!哦!對了,里長啊!聽說那個外勞如果有職業災害或其他問題想找人翻譯或問問題,政府有一些管道來幫助他們,對不對?

里 長:是啊!為克服外籍勞工因語言、環境不熟悉而遭遇求償困難,並及時提供外籍勞工發生職災時的各項協助,勞動部於 2009 7 1 日建置「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還有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外勞諮詢服務中心,並採電子派案方式,由各地方政府進行查處及個案追蹤管理。另外,除了建立完整的外籍勞工職災通報系統及統計外,並整合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外籍勞工關懷團體等相關 資源,提供職災認定責任歸屬、醫療及相關給付之請領、爭議調解及法律訴訟輔助、職災慰問、生活扶助、外籍勞工家屬聯繫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透過全面性保護體系,使發生職災的外籍勞工能獲得最快速、最完整之協助。

劉太太:這樣,很好耶!讓他們來台灣雖然人生地不熟,也能有懂得他們國家語言的人幫助他們!

里 長:诶!我看,是劉太太你們更好耶!

劉太太:啊!什麼意思?!

里 長:有你們這樣為員工著想的老闆更好啊!我看你們公司的外勞很幸福!不用擔心人生地不熟了啦!難怪有人說,在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人啦!

劉太太:哈哈哈!哎喲!你不嫌棄啦!里長,你才好咧!每次我都來問你,你也不會嫌我煩!

里 長:來來來,儘管來!儘管放馬過來啦!哈哈哈~ 

*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外籍勞工職業災害預防

1.依勞動部規定,雇主須舉辦定期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講習,

並於工作場所張貼外籍勞工通曉語文之危險警告標示,以提醒外籍勞工減少傷

害。

2.勞動部已將「外籍勞工職災」納入統計項目,利用職場職災數據之變動情形,做為職場職災警訊之參考,俾加強防患及督導,減少外籍勞工職業災害發生。

3.為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 2003 12 23 日作成解釋令,

對於外籍勞工因工作期間受傷或患病,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有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情形者,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一直到經醫師證明 並經勞動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4.為克服外籍勞工因語言、環境不熟悉而遭遇求償困難,並及時提供外籍勞工發生職災時之各項協助,勞動部於 2009 7 1 日建置「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另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外勞諮詢服務中心,並採電子派案方式,由各地方政府進行查處及個案追蹤管理。除建立完整的外籍勞工職災通報系統及統計外,並整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外籍勞工關懷團體等相關 資源,提供職災認定責任歸屬、醫療及相關給付之請領、爭議調解及法律訴訟輔助、職災慰問、生活扶助、外籍勞工家屬聯繫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透過全面性保護體系,使發生職災之外籍勞工能獲得最快速、最完整之協助。

5.勞動部自 20181128起規定,雇主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籍勞工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聘僱外籍勞工,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6.聘僱Q&A常見注意事項外籍勞工相關保險

Q1 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外籍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呢?

A海洋漁撈工的雇主,或僱用5人以上員工的機構看護工、營造工、製造工的雇主,要在外籍勞工入國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雇主也必須依規定給付標準賠償!

Q2 辦理外籍勞工保險有除了勞保以外的選擇嗎?

A:如果你是外籍漁工的雇主和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一定要為您的外籍勞工申請勞保,如果你是僱用員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採自願投保方式為外籍勞工辦理勞工勞保或者是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Q3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A:外僑居留證核發後三天內,主要為外籍勞工辦理追溯自僱用到職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的保險費外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兩倍至4倍的罰鍰! 

() 外籍勞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1.參酌「世界人權宣言」第 7 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律享受法律平等保障之規定,我國對於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應配合遵守。在「國民待遇」原則下,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務工作 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僱外籍勞 工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主、外籍勞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四方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 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另規定雇主應直接給付外籍 勞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2.本、外籍照顧服務員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社會福利 機構),其勞動條件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如受僱於個人,在家庭內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其工作環境、工作型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均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顯有不同,致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目前受僱於個人之家事勞工不分本、外籍,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3.為保障家事勞工之權益,勞動部已成立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定期邀集專家學者研商家事勞工之權益保障,將配合國內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並透過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研商會議之結論,據以推動相關保障措施。

4.基於外籍家事勞工薪資隨物價逐年成長影響,為維護外籍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並考量我國雇主之經濟負擔,勞動部已於2015828與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來源國召開會議進行研商,達成自201591起,來源國辦事處對於新申辦外籍家事勞 工之勞動契約,薪資自15,840元調高至17,000元,並以調高後之薪資進行驗證之共識,且已實施。

5.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訓練成本及留用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於 2015 1111日公告生效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 14 年。

6.為避免雇主巧立名目向外籍勞工收取不合理之膳宿及水電等費用,訂有雇主所提供膳宿及水電等費用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之解釋令。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者,外籍勞工可向勞動部、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7.依就業服務法第 54條及 57 條中均有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雇主或仲介公司有上述違法行為,勞工得向勞動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舉。目前勞動部刻正研修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及第 57 條規定,將雇主曾無正當事 由留置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列為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要件。

8.現行聘僱外籍漁工分為境內僱用及境外僱用。境內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理由「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規範,由勞動部主管;至境外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理則由「遠洋漁業條例」及其子法規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針對境內僱用外籍漁工,勞動部基於國民 待遇原則,本、外勞一體適用,一律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及現行 外籍勞工保護體系之保障。

9.勞動部自 2016 11 3 日刪除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有關外籍勞工 3 年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針對外籍勞工聘僱期滿經與雇主合意期滿續聘,或與新雇主合意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者,得申請聘僱許可,免除原須出國 1 日之作法,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

10.為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益,勞動部於 2017 4 18 日訂定發布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特別休假返國者,其返國期日由外籍勞工排定,雇主應予同意,至於請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契約等規定或約定辦理。

11.為保障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勞動部自 2017 6 1 日起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 依兒少之安置相關費用。

12.於 2011 5 1 日工會法修正生效後,已刪除需具中華民國國籍才得被選為工會理事及監事之限制,外籍勞工只要年滿 20 歲,不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除可擔任工會之發起人外,亦得被選舉為工 會理事、監事,以保障外籍勞工工作及相關結盟權利,且與本國籍 勞工享有一致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保護等)保障。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薪資

1.勞動部規定雇主不得自外籍勞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並於 2001 11 7 日修正相關規定,刪除「雇主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得在其工資百分之卅以下範園內代為儲蓄」的規定。

2.勞動部自 2001 11 9 日起規定,雇主發放外籍勞工薪資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並以外籍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外籍勞工收存,俾發生雇主有侵占情事時,作為提請訴訟之證明。另如查獲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3.為訪視外籍勞工受僱之情形,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自 2000 年起共設置 274 名外籍勞工訪視員辦理訪視業務,另為強化地方政府訪查 量能,已於 2018 10 1 日起增額補助 62 名員額(現行共計 336 ),配合宣導聘僱相關法令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並針對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進行例行性訪視,瞭解外籍勞工受僱情形、管理輔 導等,確實要求雇主依「外籍勞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 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等逾越法令規定之情事,以維護外籍勞工 及雇主權益。

4.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於 2008 12 24 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籍勞工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規範經外勞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為不利益於外籍勞工之變更。另當地主管機 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之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籍勞工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另明定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外,外籍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 5 年備查。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1.為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增加轉換雇主成功率、縮短轉換雇主行政作業時間與程序,並配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之建置及達到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之目的,勞動部於 2008 2 27 日修正放寬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使原雇主、外籍勞工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外籍勞工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修正外籍勞工轉換次數制度變更為 60 天、放寬雇主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在不影響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前提下承接聘僱時,外籍勞工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

2.另為強化外籍勞工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作業規定,勞動部復於 2011 6 29 日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明定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外籍勞工應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以玆證明,以保障外籍勞工轉換後工作權益。

3.又考量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之外籍勞工,若遣送出 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勞動部於 2009 9 1 日修正同意外籍勞 工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轉換作業期間為 60 日,並以 1 次為限;但外籍勞工有經雇主或其僱用員工等人身侵害情事者,轉 換次數得不受次數限制。

4.外籍勞工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得不限轉換次數,並可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或工作。

5.另配合 2016 11 3 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勞動部訂定外籍勞工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新制,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外籍勞工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繼續在臺工作者,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為外籍勞工向勞動部申請轉出,並由勞動部依外籍勞工意願,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俾便新雇主與其聯繫接洽。 

*「問題Q&A你問我答」單元

新北市三重區聽友王小姐詢問:外籍勞工的相關服務,除了上網外,有沒有什麼類似APP的服務,可以讓雇主更方便快速找到相關的資訊?

回答:政府建置「外籍勞工小幫手 APP」服務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外籍勞工管道,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負擔,勞動部於961231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窗口概念,簡化流程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聘僱外籍勞工。直聘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外籍勞工,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服務。

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外籍勞工服務,直聘中心於 2014 8 5 日建置「外籍勞工小幫手 APP」服務,提供勞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外籍勞工訊息;及「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外籍勞工。另自 2014 年至 2018 年,持續優化這些服務系統,新增服務訊息暨調整操作頁面 及功能,提升雇主使用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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