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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1日播出【外籍勞工入國後雇主應辦事項及遞補招募許可函和接續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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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1日播出【外籍勞工入國後雇主應辦事項及遞補招募許可函和接續聘僱許可】

06月21日播出【外籍勞工入國後雇主應辦事項及遞補招募許可函和接續聘僱許可】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籍勞工入國後,雇主應辦事項

雇主辦理入國通報、入境健康檢查、申請外僑居留證、申請聘僱許可函

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雇主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外籍勞工工作政策

外籍勞工工作管理(入國前之保護及入國後之保護)

防範非洲豬瘟宣導

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 這樣申請不卡關 

  今天在政策一點通的單元裡讓我們一起來關心了解哦!首先讓我們先來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621-佳音外勞劇場】

<鈴聲

廠 長:王秘書,請人事室高科長來一下!

<敲門聲

廠 長:請進!

高科長:廠長!您找我!

廠 長:來了!來!請坐!

高科長:好!謝謝廠長!

廠 長:高科長!剛剛我看了一下這個聘僱外勞的事情,這我才剛調回來,你可不可以在明天開會以前,先為我說明一下!

高科長:好的!廠長!因為我們是雇主的角色,在所聘僱的外國人入國後3天內需要辦理「入國通報」,可以到許可工作地點的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另外,我們也必需在外國人入國後的3日內,安排他們到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院去辦理「健康檢查」。還有也要在他們入國15天內辦理「外僑居留證」,可以直接洽詢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哦!還有要在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廠 長:那如果我們沒有辦理的話,會被罰嗎?

高科長:會的!雇主如果沒有辦理,會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份或全部,並不予以許可及中止引進哦!

廠 長:嗯!那這個「遞補招募許可函」呢?

高科長:哦!這個是說,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發生了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的事情,並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就可以申請遞補。像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雇主的原因,有一些事情發生,亦可以申請遞補,像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或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還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等等,就可以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廠 長:那這個「接續聘僱許可」呢?

高科長:哦!這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像雇主如果持有招募函接續聘僱的,就是已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或如果沒有持有招募函接續聘僱的,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也就是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是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方或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檢附必要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廠 長:嗯!該做的事還是要注意,不要落掉了!

高科長:是!廠長,我會注意!

廠 長:還有在招募的時候也要注意本國勞工還是要先優先!

高科長:這個當然,報告廠長,我們會按政府的政策和規定來執行,政府是以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的基本原則,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的基本原則之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是採取補充性以及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的,不僅落實保障本國勞工的就業權益,也因著聘僱外勞,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廠 長:嗯!還有外籍勞工該有的福利還是要注意一下!

高科長:會的!外籍勞工對於我國經濟及社會貢獻勞動力,我們國家基於人權及平等來對待,像他們基本權益上的公平,和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的原則以及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的原則,除了在臺工作同受勞動相關法令保障之外,同時基於語言、文化、宗教及風俗習慣的不同,我國政府也建立了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管道、工作管理與人力仲介管理制度,以及辦理各項輔導、適應和社會融合的措施與活動,廠長,您放心!我都會注意的,希望這些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能工作愉快、開心生活!

廠 長:哈哈!就你會說話,我知道事情交給你就對了!

高科長:是!為了公司,我一定會努力再努力的!

廠 長:好了!也別只是努力努力的,要勞逸結合!

高科長:是是是!廠長,你說的都是!

廠 長:诶!你喲!哈哈!

二人一起笑! 

*外籍勞工入國後,雇主應辦事項

<雇主辦理入國通報>

外國人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雇主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雇主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NAF-015家庭類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
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雇主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1.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2.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3.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4.雇主及受照顧者或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5.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6.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7.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居住證明(外籍勞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外籍勞工工作政策

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維繫產業營運及協助家庭照顧,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作為政策溝通平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的外籍勞工政策,以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另外,外籍勞工對於我國經濟及社會貢獻勞動力,基於人權及平等對待,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應依三項原則相待:基本權益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原則。除了在臺工作同受勞動相關法令保障外,同時基於語言、文化、宗教及風俗習慣的不同,建立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管道、工作管理與人力仲介管理制度,以及辦理各項輔導、適應及社會融合的措施與活動,落實引進外籍勞工不影響社會安定的目標。 

*外籍勞工工作管理

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外籍勞工入國前、入國後及出國前之完整保護體系:

()入國前之保護

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負擔,提供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招募外籍勞工、相關申請文書代轉代寄及其他諮詢、查詢、網路資訊等服務,降低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仲介費用、避免外籍勞工遭不肖仲介剝削。

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依現行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且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均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日後查處有否違法之依據。

製作外籍勞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為協助即將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適應在臺生活,勞動部已製作外籍勞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內容包括:工作權益、諮詢申訴管道、人身安全預防保護機制及應遵守的法令規定等,透過外籍勞工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轉送至該國職業訓練中心,於外籍勞工職前訓練課程中供外籍勞工觀看。

()入國後之保護

設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勞動部自95年起辦理「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陸續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設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服務、法令宣導講習、諮詢申訴及權益保障資訊。 

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於9871成立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專線,快速處理外籍勞工申訴,立即派案至各地方政府予以查處,並追蹤案件處理情形,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

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心理諮商、生活資訊、工作適應及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另設置外籍勞工訪查員,進行例行訪查及受理查處檢舉非法外籍勞工案件,訪視雇主生活照顧事宜,訪查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有無涉及非法媒介外籍勞工、違法超收仲介服務費及其他違反外籍勞工管理事項。

辦理雇主聘前講習:

10410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明定初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在申請聘僱許可前,應參與聘前講習,其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人口販運防制、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勞動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期協助雇主作好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增進勞雇和諧。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外籍勞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雇主、外籍勞工及仲介講習、文化交流、節慶活動及中外文課程,並藉由活動宣導防制人口販運、雇主應注意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及善盡外籍勞工生活照顧責任,及1955專線諮詢申訴管道等。

加強雇主及外籍勞工宣導:

為使雇主及外籍勞工瞭解相關法令,避免不法情事,編印外籍勞工手冊,分送外籍勞工知悉;另藉由電視廣告、戶外電視牆播放30秒宣導短片及燈箱廣告刊登,以宣導合法聘僱之重要性;並刊登燈箱廣告於臺鐵臺北、桃園、臺中及臺南5站;另製播外籍勞工來源國語言之外籍勞工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向外籍勞工、雇主及仲介宣導聘僱相關法令、保護措施及各地辦理之休閒節慶活動訊息,及播放外籍勞工母國新聞及音樂,以紓解思鄉情緒。

提供安置保護及協助轉換雇主:

倘外籍勞工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有安置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將協處其安置庇護事宜,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地方主管機關亦將協助其轉換雇主,並提供法律扶助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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