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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05日播出【移工人力仲介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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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05日播出【移工人力仲介制度介紹】

7月05日播出【移工人力仲介制度介紹】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工人力仲介制度介紹

勞動部修正仲介評鑑指標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勞動部重申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國人收取轉換雇主費用

勞動部「10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8620

日起至820進行訪問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免繳就業安定費身分報你知 勞動部主動勾稽資格揪感心

雇主及仲介業者應協助向工宣導有關病媒蚊防疫相關訊息

工人力仲介制度介紹

現代服務社會,從工引進至管理及後續服務的過程中,因雇主不熟悉法令、申辦流程或缺少時間,多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且工引進後在臺生活及工作適應,亦需仰賴人力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人力仲介公司係因市場供需形成。

為保障雇主和工權益,穩定人力仲介市場,目前人力仲介公司(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係採許可制,須經勞動部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許可證效期為2年,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須向勞動部申請換證。

又為避免人力仲介公司不當向雇主和外國人收取費用,已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以聘僱工為例:不得超過工第1個月薪資)及服務費(每年2,000元);另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以聘僱外籍勞工為例: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3年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

為提升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勞動部自93年起每年辦理評鑑,評鑑成績分為ABC三級,並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上作為雇主和工選任的參考,人力仲介公司連續2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於其許可證期滿後退場。勞動部另亦透過違法查處等措施,強化人力仲介公司管理,人力仲介公司如有非法媒介、超收費用、提供不實資料等情事,將處以罰鍰、停業處分和不予換證等處分。勞動部將持續透過仲介評鑑和違法查處,促使人力仲介市場朝向優質及良性發展。

勞動部修正仲介評鑑指標

  為督促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的仲介機構注重經營管理及提升服務品質,勞動部每年依評鑑要點及其相關指標辦理仲介機構評鑑,並於1041231日新增「仲介機構線上申辦執行率」、提供工合法匯款資訊及毒品防治資訊等指標,以強化仲介機構之服務品質,並促使仲介機構善盡社會責任。

雇主聘僱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已自10511日起正式啟用,為促使仲介機構透過該系統線上申請工聘僱案件,提高申辦效率,快速滿足雇主用人需求,並落實節能減碳,因此新增線上申辦執行率的指標。

    另外,為強化仲介機構從業人員知能,提供雇主及工專業服務,除要求仲介機構從業人員當年度教育訓練累計時數至少6小時外,且須參與各縣市政府、人力仲介公(協)會或經TTQS認證的訓練單位所舉辦之工政策及法令宣導課程。另為避免工不瞭解我國法令規定而有違法情形,並保障雇主及工權益,本次指標修正另包含有仲介機構須向工宣導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提供工合法匯款及毒品防治資訊,及建置傷害及性騷擾之異常事件處理機制等。

   工仲介機構之優良與否,對於雇主與工權益影響深遠,透過每年辦理仲介評鑑,提升仲介機構的服務品質,並採取獎優汰劣措施,對於評鑑成績不良的仲介機構,不予許可設立分公司,且連續2年評鑑成績均為不良的業者,採取不予換證的淘汰機制。相關評鑑成績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1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 3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

薪資。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

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 6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第 7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本國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適用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收費金額以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第 8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部重申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國人收取轉換雇主費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仲介公司如有接受雇主委任,協助雇主辦理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不續聘工的轉換新雇主事宜,不能以轉換雇主為名義再向工收取相關費用。仲介公司若向工違規收取轉換費用者,應處予超收金額10倍到20倍的罰鍰,並停業3個月以上,以維護工權益。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工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雇主與工如協議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不再繼續僱用,且工亦表達仍有在臺工作意願,雇主應依規定向勞動部提出期滿轉聘。勞動部受理申請案後,將依工意願,於轉換雇主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讓有意承接的新雇主透過該系統直接與工聯繫洽談,另新雇主也可委由仲介公司協助媒合工,媒合所衍生的登記費及介紹費,應由仲介公司向新雇主收取,不得向工收費。

發展署強調,目前仲介公司依法可向工收取的費用只有服務費,且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有提供服務事實後才能收取,服務費金額依工當次入國後在臺累計工作期間,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如外籍勞工有遭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可透過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進行申訴,以杜絕違法情事。

*勞動部「10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8620日起至820日進行訪問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其中有關「雇主或移工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滿意度調查」108620日啟動調查,預計調查至820日止,今年係委託 「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預計將訪問超過23,000名雇主及移工。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注重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自93年度開始全面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建構評鑑指標及準則,以達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獎優汰劣管理之目的。

勞動部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包含兩部分:第一部份是實地訪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第二部分是邀請雇主及移工就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服務品質調查,占總評鑑分數100分的10分。

勞動部說明,調查方式依雇主屬性區分為事業類及家庭類兩種。其中,事業類(含漁船及養護機構)雇主與移工是採面訪方式進行,中選企業是依照嚴謹的分層隨機抽樣原則,由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企業客戶中抽出,聯合行銷研究公司訪問人員會先逐一徵詢企業方便的時間,再於指定日期攜帶勞動部公文(影本)、身分證件,至中選企業所聘僱移工之工作地進行面訪。至於家庭類雇主及移工,同樣是採用分層隨機抽樣原則,從由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家庭客戶中抽出代表樣本,但改電話訪問方式進行。

至於調查內容,問卷簡單易答,大約3分鐘即可完成填答,具體內容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依規定收取費用、是否詳細向雇主及移工說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對雇主及移工聯繫提供服務情形、對仲介機構人員專業知識、服務態度、辦理作業時間、協助溝通適應等滿意情形、是否主動積極探詢關懷移工於工作、生活上是否有需要協助或反應之事項並協助通報主管機關等項目。

最後,勞動部提醒,對於需要配合現場面訪的企業雇主,勞動部將自1086月起陸續發函給企業,請雇主及移工屆時協助配合。如有任何疑問,可先洽聯合行銷研究公司聯絡人:魏美鑾督導(每日上午9點後電洽02-27080757),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高愛玲小姐(02-89956190)。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152名來臺之越南籍觀光客甫入境即脫團一事,勞動部提醒雇主,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將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違反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過去常發生外國人自稱是外籍移工或學生身分來應徵工作,雇主因未再核對外國人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等資料正本,導致遭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除設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供民眾檢舉外,並對於民眾檢舉非法雇主或非法工作外國人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核發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至5,000元。

*免繳就業安定費身分報你知 勞動部主動勾稽資格揪感心

為減輕經濟弱勢民眾的負擔,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自10511月起已主動勾稽雇主及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符合資格者無需申請,即可免繳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表示,為提升便民服務,免去民眾提出申請及準備資格證明文件等程序,勞動部於每次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前,都會依衛生福利部提供的社會福利資格者資料主動勾稽,符合免繳資格者即不寄發繳款通知單。但如社會福利資格因申請等時間差因素,致未被勾稽到,而仍收到繳款通知單,勞動部說明,民眾可以檢具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確認後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說明,部分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也可能在就業安定費出帳後才被註銷或發生變動,為維護收取就業安定費的公平性,勞動部會在次年3-6月複查前一年度免繳就業安定費者的社會福利資格,並以公文通知須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的雇主,且於通知後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繳費或退款。

勞動部提醒,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申請表件,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點選「為民服務」「下載專區」「就安費及保證金類」查詢即可下載「聘僱外籍看護工者就業安定費調整數額申請表」,歡迎多加利用!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洽詢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將有專人服務。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policy/2c9552e0638956c501638b474b4d000d

「教育新航線」單元

*雇主及仲介業者應協助向外籍勞工宣導有關病媒蚊防疫相關訊息

一、外籍勞工返國休假前,提醒於返國期間做好防蚊措施,如穿著淡色長袖衣物、於皮膚裸露處塗抹防蚊藥劑,避免病媒叮咬。

二、外籍勞工來臺後,主動關心健康,若出現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關節痛、出疹等疑似蚊媒傳染病症狀,請儘速協助就醫並主動告知旅遊史,以利醫師診斷、通報及衛生機關介入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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