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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播出【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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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播出【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7月12日播出【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任何人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移工

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移工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聘前講習先做好 聘僱移工免困擾

建立工諮詢服務網絡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剛剛我們透過「佳音劇場」,分享的是「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這個主題。

  由於目前在聘僱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工給他人使用的話,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剛剛案例中的王小姐,她就是以自己的名義為重病的父親申請工擔任看護工作,卻又讓工到陳主任家擔任家庭幫傭的工作,王小姐很明顯地已經觸法,她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因此,她需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相關的罰則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罰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以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還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是: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以上這些罰責是實際案例中王小姐因為用自己的名義申請聘僱外籍勞工讓他人使用,因而觸法後必須要承擔的罰則。

   親愛的聽眾好朋友,衷心地期望這樣的提醒與分享,能夠再次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條文與罰則能有清楚地概念,不要存著僥倖的心面對。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這幾項罰則都是身為雇主必須要面對的。

*任何人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移工

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

案例中的陳主任她又需要承擔什麼樣的罰則呢?在剛才實際案例中,陳主任也觸犯法規了,她所觸犯的法規是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其實,我相信這樣類似的案例現今仍然有許多人已經觸法了卻不自知,或者是存著僥倖的心態得過且過,正因為如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希望藉著媒體平台一再重申雇主容易疏忽的法規,提醒雇主不要以身試法。其實,像陳主任這樣的案例,其實真的不少。

  例如有位雇主和妻子在公司裡皆擔任主管,工作很忙,常常抽不出時間好好照顧陪伴家裡的孩子,而他們的好友隔壁劉太太與他們夫婦是很好的朋友,正巧劉太太因著自己家裡的需要合法申請了外籍家庭幫傭,於是劉太太自行決定指派家裡聘僱的工順便為這對好友夫婦照顧他們的孩子,而這位劉太太卻不知道自己這個舉動已經讓彼此雙方都違法了。

  跟前面所提之案例相似,這位劉太太已觸犯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相關必須要承擔的罰則在剛才我們已經分享過了。那麼,在這個實際案例要探討的是關於就業服務法第44條的條文: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一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44條的規定,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從以上的罰則來看,不論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工讓他人僱用,或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工,兩者所需要面對的罰則都是一樣的,所以請雇主或是正在留用別人所聘僱之工的朋友們,請千萬不要繼續違法的行為。

*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移工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工。」

  接著分享案例是:有位王老闆,他是從事製造業的業主,因為業務急需多位工,而正巧在這個時候,有幾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王老闆只有檢視他們所提供的居留證影本,並沒有再進一步的要求提出戶口名簿等文件,也沒有向有關機關查詢以確認身份真偽,因業務緊急就立即僱用這幾位外籍配偶,後來直到警方查獲,張先生才知道自己僱用了行蹤不明非法的工。

這位王老闆他僱用了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的行蹤不明工,要面對的罰則也是很重的。他所聘僱的那幾名持假證件的外籍人士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而王老闆觸犯的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還有,王老闆也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因為王老闆在聘僱應徵之外國人時,沒有切實地確認應徵之外國人的居留證件及依親戶籍資料的正本,只是看了影本,而且沒有切實地向相關單位來查證身份就聘僱,所以他的違反條文的規定後必須要承擔的罰則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而受聘僱之非法工也有必須面對的罰則,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者,處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再來提醒我們雇主朋友的重要訊息,那就是『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因著那就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為了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導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即日起,雇主在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該先核對外對方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的正本,然後要存留影印本。因為如果雇主沒有切實地核對正本資料,切實地詢問應聘者的相關資料的話,就有可能會因此聘僱到行蹤不明的逃逸外籍勞工喔,這如果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雇主就需要承擔責任的,最重將被處以新台幣75萬元的罰鍰。真的不能掉以輕心喔。

 *聘前講習先做好 聘僱移工免困擾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證明文件。勞動部表示,近來仍有部分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於申辦聘僱許可時,漏填列講習序號或未附關係證明等文件而致退補件。勞動部呼籲,雇主首次聘僱工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程序並檢附應備文件,才能儘速取得聘僱許可,以照顧家中被看護者。
    勞動部指出,目前首聘雇主約有15%於申請工聘僱許可時,因尚未完成講習相關事項而致退件。其退件原因多為漏未填列講習序號、未由符合規定關係之親屬代雇主參加講習或未填寫代參加講習切結事項及未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這些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情形,因需先退請雇主補件,將會影響到雇主申辦工聘僱許可時效。
  勞動部表示,為便利雇主透過多元管道參加聘前講習,已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習」等講習方式,講習時數為1小時,民眾可自行選擇參加。在講習對象部分,除雇主本人外,雇主如因故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間具有相關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表雇主對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的親屬參加。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之首聘雇主,可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之一關係的親屬參加講習: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而家庭幫傭之首聘雇主,也可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之親屬參加講習,請雇主多加運用。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民眾如欲更清楚了解聘前講習的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http://etraining.wda.gov.tw)查詢,也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專線 (電話:02-8995-6000)諮詢。

 *「問題Q&A你問我答」單元

新北市三重區林小姐詢問:有位外勞的朋友,她是剛來台灣工作的外籍勞工,個性比較內向,很怕在異鄉工作無依無靠,如果生活或工作上有問題,不知該向誰尋求幫助?

回答:

要向您分享勞動部對於「建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網絡」的落實工作。為了加強維護外籍勞工合法權益,協助外籍勞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外籍勞工母語人員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資源。外籍勞工倘有法令諮詢或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約、不當對待、扣留財物、未支付薪資或性侵害等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所屬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及諮詢。

  勞動部為提供外籍勞工及民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1955申訴專線,以強化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網絡提供24小時(含假日)雙語免付費電話申訴諮詢服務、法律扶助諮詢、轉介保護安置、提供其他政府部門服務資訊,快速處理申訴電話,並於受理後,採電子派案方式,派案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處及申訴個案追蹤管理。另自20112月起擴大服務功能,新增以簡訊方式主動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服務,並提供就醫、洽公、工作或生活所需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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