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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09日播出【10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8年6月20日起至8月20日進行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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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09日播出【10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8年6月20日起至8月20日進行訪問】

8月09日播出【10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8年6月20日起至8月20日進行訪問】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勞動部「10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8620日起至820日進行訪問

外籍移工工作政策

外籍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外籍移工合法工作之好處

外籍工工作管理

外籍工直接聘僱服務

20屆臺泰勞工會議於臺北圓滿完成

事業單位轉讓經營 移工銜接聘僱真EASY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家地區及不須驗證之情形,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10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8620日起至820日進行訪問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其中有關「雇主或移工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滿意度調查」108620日啟動調查,預計調查至820日止,今年係委託 「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預計將訪問超過23,000名雇主及移工。

勞動部表示為了鼓勵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注重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自93年度開始全面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建構評鑑指標及準則,以達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獎優汰劣管理之目的。

勞動部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包含兩部分:第一部份是實地訪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第二部分是邀請雇主及移工就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服務品質調查,占總評鑑分數100分的10分。

勞動部說明,調查方式依雇主屬性區分為事業類及家庭類兩種。其中,事業類(含漁船及養護機構)雇主與移工是採面訪方式進行,中選企業是依照嚴謹的分層隨機抽樣原則,由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企業客戶中抽出,聯合行銷研究公司訪問人員會先逐一徵詢企業方便的時間,再於指定日期攜帶勞動部公文(影本)、身分證件,至中選企業所聘僱移工之工作地進行面訪。至於家庭類雇主及移工,同樣是採用分層隨機抽樣原則,從由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家庭客戶中抽出代表樣本,但改電話訪問方式進行。

至於調查內容,問卷簡單易答,大約3分鐘即可完成填答,具體內容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依規定收取費用、是否詳細向雇主及移工說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對雇主及移工聯繫提供服務情形、對仲介機構人員專業知識、服務態度、辦理作業時間、協助溝通適應等滿意情形、是否主動積極探詢關懷移工於工作、生活上是否有需要協助或反應之事項並協助通報主管機關等項目。

最後,勞動部提醒,對於需要配合現場面訪的企業雇主,勞動部將自1086月起陸續發函給企業,請雇主及移工屆時協助配合。如有任何疑問,可先洽聯合行銷研究公司聯絡人:魏美鑾督導(每日上午9點後電洽02-27080757),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高愛玲小姐(02-89956190)。

*外籍移工工作政策

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移工,以維繫產業營運及協助家庭照顧,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作為政策溝通平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的移工政策,以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另外,移工對於我國經濟及社會貢獻勞動力,基於人權及平等對待,移工來臺工作應依三項原則相待:基本權益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原則。除了在臺工作同受勞動相關法令保障外,同時基於語言、文化、宗教及風俗習慣的不同,建立移工諮詢申訴管道、工作管理與人力仲介管理制度,以及辦理各項輔導、適應及社會融合的措施與活動,落實引進移工不影響社會安定的目標。

*外籍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目前開放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及屠宰工作。

<來臺年齡>
工來臺年齡為16()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外籍移工合法工作之好處

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在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外籍工工作管理

為保障移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工入國前、入國後及出國前之完整保護體系:

()入國前之保護

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為減輕工來臺工作負擔,提供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招募移工、相關申請文書代轉代寄及其他諮詢、查詢、網路資訊等服務,降低工來臺工作仲介費用、避免移工遭不肖仲介剝削。

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依現行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薪資,且雇主聘僱工均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日後查處有否違法之依據。

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

為協助即將來臺工作之工適應在臺生活,勞動部已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內容包括:工作權益、諮詢申訴管道、人身安全預防保護機制及應遵守的法令規定等,透過工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轉送至該國職業訓練中心,於工職前訓練課程中供移工觀看。

()入國後之保護

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勞動部自95年起辦理「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陸續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工入境接機服務、法令宣導講習、諮詢申訴及權益保障資訊。 

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於9871成立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專線,快速處理移工申訴,立即派案至各地方政府予以查處,並追蹤案件處理情形,以保障工權益。

設立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工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工法令、心理諮商、生活資訊、工作適應及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另設置工訪查員,進行例行訪查及受理查處檢舉非法移工案件,訪視雇主生活照顧事宜,訪查工仲介公司有無涉及非法媒介工、違法超收仲介服務費及其他違反工管理事項。

辦理雇主聘前講習:

10410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明定初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在申請聘僱許可前,應參與聘前講習,其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人口販運防制、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勞動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期協助雇主作好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增進勞雇和諧。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外籍勞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雇主、外籍勞工及仲介講習、文化交流、節慶活動及中外文課程,並藉由活動宣導防制人口販運、雇主應注意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及善盡移工生活照顧責任,及1955專線諮詢申訴管道等。

加強雇主及移工宣導:

為使雇主及工瞭解相關法令,避免不法情事,編印移工手冊,分送移工知悉;另藉由電視廣告、戶外電視牆播放30秒宣導短片及燈箱廣告刊登,以宣導合法聘僱之重要性;並刊登燈箱廣告於臺鐵臺北、桃園、臺中及臺南5站;另製播工來源國語言之外籍勞工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向工、雇主及仲介宣導聘僱相關法令、保護措施及各地辦理之休閒節慶活動訊息,及播放工母國新聞及音樂,以紓解思鄉情緒。

提供安置保護及協助轉換雇主:

工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有安置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將協處其安置庇護事宜,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地方主管機關亦將協助其轉換雇主,並提供法律扶助等協助。

*外籍工直接聘僱服務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移工管道,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勞動部於961231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窗口概念,簡化流程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聘僱移工。

勞動部以階段性方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97年先以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再開放其他業別,並於10111日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簡稱選工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提供雇主直接線上選工機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由來源國依製造業雇主個別化需求提供雇主23倍名單,協助辦理選工及來臺作業,直聘中心輔以協助雇主申辦文件,利於雇主於特定期間內引進合適之移工。

直聘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移工,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服務。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移工服務,直聘中心另推出「移工小幫手APP」,提供勞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移工訊息;及「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移工。

【教育新航線單元】

*第20屆臺泰勞工會議於臺北圓滿完成

  為增進臺泰雙方勞務合作關係,勞動部於10882日假臺北美福大飯店舉辦第20屆臺泰勞工會議,會中針對多項泰國移工在臺相關議題達成共識,會議圓滿完成。

  本屆會議由我方主辦,泰方參與人員包含泰國勞工部就業廳及泰國駐臺貿易經濟辦事處等一行,我方由外交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等共同參與,並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秋桂與泰國勞工部就業廳廳長 Mrs. Petcharat Sinauy主持會議開幕式,黃秋桂於開幕式中特別表示,泰國移工來臺多從事製造業或營造業工作,且工作勤奮、素質優良,長久以來深受我國雇主喜愛,不但協助解決我國產業基層人力短缺問題,並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良多,並期盼深化雙邊合作,提高泰國移工及臺灣雇主之權益。

  本屆會議就泰國移工在臺管理及權益議題進行討論,雙方於會中充分交換意見,達成主要共識如下:

一、臺泰雙方同意透過政府及民間各種資源預防泰國移工行蹤不明及積欠醫療費用問題,且泰方同意研擬內部處理機制與作業程序,俾利臺方後續追蹤個案處理情形。

二、泰方同意於泰國移工出國前,透過教育訓練及各式管道加強宣導臺方法令規定,以積極防制泰國移工在臺之酒駕行為。

三、泰方充分瞭解臺方現行移工來臺健檢方式及健檢認可醫院申請程序,並同意建立臺泰醫療衛生相關部門之聯繫交流對口,未來就疾病防治等議題加強聯繫溝通。

四、臺泰雙方均同意嚴格禁止業者假留學真工作之行為,且泰方同意透過各式管道加強宣導外,如查有違法情事將提供資料供臺方查察。

五、臺泰雙方均同意持續加強宣導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權益資訊,並建立業務聯繫對口。

  本屆臺泰勞工會議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秋桂與泰國勞工部就業廳廳長Mrs. Petcharat Sinauy主持下圓滿閉幕, Mrs. Petcharat於閉幕式表示感謝臺灣對於泰國勞工的照顧,並提供工作給泰國勞工使其能改善家庭經濟,本屆會議討論內容對於泰國移工相當有幫助,未來將持續就會議結論配合推動相關工作。勞動部與相關部會亦持續就臺泰雙方達成之共識,積極規劃及推動後續相關事宜。

*事業單位轉讓經營 移工銜接聘僱真EASY

事業單位在營運期間如有所有權轉讓的情形,為簡政便民,並減少新雇主的用人空窗,勞動部針對上述情形,於新雇主留用移工方面,提供「承購承租」及「資料異動」兩種申請方式,新雇主應視自身情形選擇符合的申請項目!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家地區及不須驗證之情形,自即日生效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並自即日生效:

一、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學術研究工作,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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