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播出【1955專線提供聘僱移工有關的諮詢服務】
*「政策一點通」片頭
宣導訊息:
1955專線提供聘僱移工有關的諮詢服務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介紹
1955專線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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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專線提供聘僱移工有關的諮詢服務
凡移工、雇主及仲介公司都是1955專線的服務對象。
一、1955專線能提供什麼服務呢?
1.諮詢服務
如果您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及仲介公司收費等相關問題,我們將提供您詳細的諮詢服務。
2.申訴服務
如果您有勞資爭議、遭受不合理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我們將轉介您的申訴案件至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您的權益。
3.法律扶助諮詢資訊提供
如果您因勞資爭議產生相關法律問題,我們可提供相關法律扶助聯絡資訊。
4.轉介保護安置服務
如果您因勞資爭議、遭受不合理對待或人身侵害,我們將視您的需要轉介地方政府勞工局認定後,提供臨時安置服務。
5.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如果您在臺工作期間,有就醫、洽公、工作或生活上的翻譯需要,我們將提供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6.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服務資訊
如果您的問題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我們將提供您聯絡資訊,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
二、什麼時候撥打才有人接聽呢?
答:我們不分上班、假日或夜間,提供24小時無間斷的專業服務。
三、我不會說中文怎麼辦?
答:我們的接聽人員除了中文外,並提供英語、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的諮詢服務。
四、撥打1955專線,需要費用嗎?
答:我們的專線為公益性質,不論透過手機、市話或公共電話服務,撥打1955專線,不用負擔任何費用,讓您有話就說。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介紹
一、1955專線計畫緣起
為提供移工、雇主及一般社會大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申訴專線,爰整合原有「0800移工申訴專線」及「各地方諮詢服務中心電話」等眾多保護專線,設置簡單易撥之單一專線號碼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移工單一申訴諮詢窗口,並以資訊化方式,協助專線服務人員快速處理申訴電話,立即派案至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因地制宜之服務,提升服務效率,積極保障雇主及移工之權益。
原「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配其特殊服務碼為「1955」,並於98年7月1日正式開通,又為利一般民眾可透過單一號碼,諮詢勞動法令等,105年11月7日起更名為「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1955專線常見問答
一、若與雇主提前解約是否有違約金?
回答:
1.應視契約是否有相關約定,若有爭議可透過1955專線提出申訴。 2.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是不得預扣移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
二、若與雇主提前解約,國外仲介費是否能退費?
回答:
因國外仲介費用是屬於移工與國外仲介公司所締結的契約內容,是否能退費需與國外仲介公司確認,若有爭議可向母國駐台辦事處反映。
三、移工在休假期間是否能在外打工?
回答:
不可以。移工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73條,將廢止其聘雇許可。
四、雇主是否可以要求移工從事契約以外的工作?
回答:
不可以。移工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若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57條,將處以罰款並廢止其聘雇許可。
五、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條件是什麼?
回答:
外國工作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2.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4.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六、移工是否轉換雇主的期限有多少時間? 是否能展延轉換雇主期限?
回答:
1.一般轉換雇主期限自發文日起算60日,除非有特殊狀況始可申請延長,並以1
次為限。
2.特殊之情形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二)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人身侵害或主動檢舉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之聘僱關係終止,而廢止聘僱許可。
(三)外國人入國工作未滿1年。
(四)雇主有關廠歇業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業務緊縮之情事。
(五)其他影響外國人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符合前項特殊情形之外國人,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限屆滿日前14日內,向勞
動部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60日,且申請以1次為限。但外國人屬刑事訴訟案
件被害人者,得不受申請次數限制,惟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不得逾檢察機關不
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止。
七、移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何?
回答: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八、適用勞基法的移工於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如何計算?
回答: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九、若工作期限尚未屆滿,是否可與雇主提前解約?
回答:
可以。提前解約需勞工與雇主雙方合意才成立,勞工需先徵詢雇主的同意,若雇主仍然不同意,勞工可透過1955專線協助派案請工作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協調。
十、雇主扣留的儲蓄款,移工能不能拿回來?
回答:
移工工作所得之儲蓄款,原本就是移工所有,雇主不得扣留或免除給付責任。若遭雇主扣留,勞工可以向1955專線或各地方政府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十一、適用勞基法的移工,目前基本工資是多少?
回答:
108年01月01日起,基本工資調漲為23,100元。
十二、移工在工作中犯錯是否會被送回國?
回答:
不一定。 1.若移工身分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需視勞工的警告單事由,是否已違反公司的工
作規則規定,且該工作規則需送至各地方政府勞工局先行核備,另應確認該事由是否
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僱之要件。
2.若移工身分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警告單事由需由地方政府勞工局審查。提早解約需由勞工局驗證後才得已成立,若移工對警告單內容有疑義,可透過1955專線請勞工局協助處理。
十三、家庭看護工是否也有依照台灣的法令調整薪資?
回答:
外籍家庭看護工目前未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薪資依雙方勞動契約約定。
十四、雇主依法可以從薪資中扣取的款項有哪些?
回答:
外國人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但實務上仍以有憑據或法律有明文者,方得預先扣除。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勞工,如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主管機關得命雇主限期給付。
十五、移工逃離雇主後,是否能取回合法工作期間的薪資?
回答:
移工工作所得之薪資及儲蓄款,原本就是移工所有,不論其是否行蹤不明、或是否返國,除依法律規定外,雇主不得扣留或免除給付責任。若行蹤不明移工已在收容所,可以向1955專線或各地方政府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若為非法工作時之雇主未給付薪資,需提供非法工作具體地點,才能協助申訴。
十六、移工逃離雇主後,要到哪裡自首?
回答:
可至各地移民署專勤隊或警察局投案,若有語言溝通問題可來電1955專線尋求線上翻譯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