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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播出【申請移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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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播出【申請移工注意事項】

9月13日播出【申請移工注意事項】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申請移工注意事項 (來台前應辦理手續、來台後應辦理手續)

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移工自身安全與財物保護之提醒

攬才便利有成效 僑外生留臺工作意願高

24小時不打烊!移工聘僱及僑外學生工作許可全面線上申辦

 

*申請移工注意事項

壹、來台前應辦理手續

一、辦理入國簽證:(詳情請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至我駐移工輸出國辦事處洽辦。

(一)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文件。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貳、來台後應辦理手續

一、如何辦理健康檢查:(詳情請連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一)初次入國健檢:
移工入國後“3日內3個工作日,例假日扣除),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外國人入國日加15天,含例假日),備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移工聘僱許可。

(二)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健檢一次: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自中華民國10331起,其定期健康檢查證明免送衛生機關備查。但健檢結果為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得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於治療或再檢查後,檢具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若未辦理再檢查及備查者,將因健檢不合格,而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留置員工的證明文件,故雇主除依規定將移工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及定期健檢不合格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交主管機關外,應將移工健康檢查證明送交勞工本人留存。(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三)健檢不合格出境: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法(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之一:一、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二、受聘僱外國人未進行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三、受聘僱外國人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四)其他規定:
第二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五)衛生福利部指定移工健檢醫院名單 

(六)費用:
各家醫院健檢費用不一,目前約1,500元左右,原則上由移工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二、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詳情請連結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一)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十五日內,持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移工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向移工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二)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移工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三)辦理接續聘僱移工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者,應於接獲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該函及該移工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人無法親自前往需檢附),向移工居留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四)費用:
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一年為新台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二年即2,000元,原則上由移工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三、如何辦理重入國境:(詳情請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一)申請條件:
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緊急事件需返鄉或返鄉休假之情形,應於出國前一日自行或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向工作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重入國許可。 

(二)期限:
移工重入國之許可期限,原則以一個月為限,若有特殊需要延長者,由勞雇雙方檢具書面資料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三)未依期限返台:
返鄉之移工,如因故未於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返台者,應向勞動部申請同意該移工再入國許可,始可辦理入國。 

(四)費用:免費。

 四、辦理移工聘僱許可:

(一)申請時效:
移工入國後十五日內,由雇主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動部辦理。

申請書。

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文號。(填寫於申請書招募函文號、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欄位)

審查費收據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審查費序號欄位)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外國人入國通報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入國通報序號欄位)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費用:
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整。辦理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二百元整。

(三)審查費繳納方式: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1)利用郵政劃撥後至系統填寫收據資料 (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 19058848)

         (2)使用E政府平台線上扣款繳費。
         (3)
使用ATM轉帳繳費。
         2.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
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   19058848
        (2)
至勞動部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10樓) 

 

五、離境報備: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雇主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函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動部報備離境。

申請表。

外國人名冊。

出國證明文件。 (由勞動部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 

六、移工行蹤不明報備:
雇主對聘僱之移工有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 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曾有位雇主違法聘僱行蹤不明的移工,在自己的家中照顧爺爺,並且提供食宿。這位雇主表示當初聘顧該名移工時,她有出示自己在台灣的居留證的影本,所以讓這位雇主以為她是外籍配偶合法依親來台的,就予以僱用。但是,就因為當初這位雇主沒有詳細核對受僱外籍配偶的居留證及戶籍資料正本就聘僱對方,等於是沒有善盡到注意之義務,這個案例經過新北市政府裁定量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因應這個案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再次提醒,若聘僱的員工表明自己是外籍配偶的身份,雖然依規定不需要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但雇主仍然應該核對他外僑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的正本,再次地強調喔,必須是「正本」資料,如果是影本都不能算是正式的證明資料喔!雇主在取得戶籍資料的正本之後,務必要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也要核對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

  另外,雇主也可以用電話聯繫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作確認。有關外國人居留證也可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來查詢的。 

*移工自身安全與財物保護之提醒

  移工在生活上也有其他需要留意的小提醒,就是關於自我照顧與人身保護的部份。首先,要分享的是關於個人證件資料及財物應保護妥當的部份。關於「個人證件資料及財物應保護妥當」需要貼心提醒您的是:千萬不要輕易將私人資料提供給不認識的陌生人,同時也請妥善保管您的財物,還有也要提醒您幾個很重要的事項:

1.      請不要隨意地簽署沒有移工母國譯文或是完全不瞭解的文件,特別像是本票或是借據。要注意,只要一簽署不明的本票,或是借據,或是其他的文件,那麼都因此在法律上可能承擔債務的責任。

2.    請不要將銀行存款、提款卡、印章,甚至是護照或居留證件等個人的財物任意地交給他人保管。因為一旦將存摺、印章或是提款卡交給別人,銀行存款很可能會被他人所盜領。

3.    不要隨意聽信他人的要求到銀行辦理借款手續。一旦辦理了銀行借款,那在法律上您就必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4.    請不要任雇主從移工的薪資中代扣國內外仲介費用。因為移工所需要負擔的國內外仲介費用,可以建議由移工自行妥善處理,以免移工與雇主在薪資所得上產生爭議,或是遭受到超收費用的情形。

  關於自己妥善保館自己的財物部份,希望我們的提醒能讓移工朋友小心謹慎地保護好自己。盼望透過這樣貼心的關懷與叮嚀,能真的幫助我們的移工朋友對於保護自己有幫助。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友,在您的身邊有認識的移工朋友,希望你也能將我們在節目中所分享的這些重要提醒告訴您所認識的移工朋友。

 【教育新航線單元】

*攬才便利有成效 僑外生留臺工作意願高

  為強化我國產業發展國際競爭力,協助雇主延攬在臺畢業之優秀外國專業人才,勞動部積極推動各項簡政便民措施,透過簡化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文件、以評點配額制提供彈性申請資格、開辦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網路線上申辦服務,讓雇主申請便利,也使僑外生留臺工作意願提高。

<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人次創新高>

  勞動部統計,自1037月實施在臺畢業僑外生評點配額制以來,經核准從事工作的僑外生人次,逐年成長,從103年度1,693人次,至107年度已達4,146人次,成長幅度約145%,其中以評點配額制方式留臺工作的僑外生更達到3,232人次,都是歷年新高。

<評點制、線上辦,申請工作好便利>

  勞動部說明,透過在臺畢業僑外生評點配額制,只要僑外生在評點表能取得70點的合格分數,即符合外國專業人員受聘資格,相對一般外國專業人員原則須具備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規定,提供較多彈性。又為因應現代生活數位化的趨勢,勞動部已全面開放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線上申辦服務,雇主及包括僑外生在內的外國專業人員都可利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https://ezwp.wda.gov.tw 24小時線上送件、繳費,並提供線上通知及查詢等功能;另外,線上申辦的案件,若文件齊備,最多7個工作天即能完成審查,讓申請程序更加便利。

<評點文件免驗證 申請工作更快速>

  勞動部表示,經持續傾聽、廣納各界意見,評估研議後,針對現行特定國家或地區所作成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規定,已於今(108)年717修正公告,僑外生評點表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例如僑外生前一階段畢業證書、國外工作經驗證明等),都可免除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的程序,由勞動部直接審認。

  勞動部提醒,畢業僑外生及一般外國專業人員在臺工作的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書表及審查作業手冊等申請所需資訊,都公告於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都可至該網站查詢了解,或直接撥打專線(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24小時不打烊!移工聘僱及僑外學生工作許可全面線上申辦

  為提供24小時不中斷的收送件服務,並節省雇主及僑外學生送件申請時間及費用,勞動部已修法明定自10821日起,針對產業類及家庭類的雇主申請聘僱移工及僑外學生申辦工作許可,原則上都必須透過網路線上申辦,但是如果有正當的理由,還是可以用紙本方式申請。

24小時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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