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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播出【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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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播出【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9月27日播出【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聘僱來路不明的移工 因小失大

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聘僱新住民從事工作前 雇主應核對其身分資料(勞動部來函)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移工合法工作之好處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亦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

之工作,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四款之規定。

有關夫妻一方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於他方(夫或妻)所開設之商店(非法人)

非法工作,應適用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或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處罰疑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表」名稱修正

移民署-網路替代馬路 外籍移工重入國許可開放在線上申辦

迎賓映象月in新竹生活節 移工朋友歡度周休假期

印尼文化嘉年華園遊會活動在高雄舉行

移工多元文化戲劇 校園巡演

 

*聘僱來路不明的移工 因小失大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這些都是不行的!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移工,當心受罰而因小失大。

*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1)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不論是否有給付薪資,只要有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事實,常見的狀況像是小吃店讓外國人幫忙洗碗,只要非經許可申請,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並以12之比例廢止聘僱許可。聘僱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依15之比例廢止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2)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部份雇主由於急需人力,在未經法定程序即僱用移工,或是因為原聘僱之移工表現良好,未能立即銜接人力狀況下,於聘僱許可期滿後,未安排移工出境,仍繼續僱用許可失效的移工,這些情況都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規定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5)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實務上有許多熱心人士會協助外國人媒合工作,不論是合法入境的移工或是逃逸移工,依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50萬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主要是補充國內勞動市場勞動力不足的狀況,並非取代,在就業服務法中,也明確規定聘僱外國人應優先保障本國國民工作權,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雇主應優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並不得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只要是合法聘僱,合理管理,外籍勞工因為有聘僱期限,相對於本國勞工而言較為長期穩定,是雇主一個很好運用的補充性人力,但為了就業市場的安定及生活秩序的和諧,慎選仲介公司為您提供良好的規劃與建議,不論在引進過程或是外籍勞工生活管理,都能獲得最佳的解決方案。

*聘僱新住民從事工作前 雇主應核對其身分資料(勞動部來函)

雇主聘僱新住民從事工作前,雇主應核對證件正本,避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近來發生民眾於住院期間及出院後,因有看護照顧之需求,家屬聘僱持有偽變造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因未善盡查證程序,以致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並受罰鍰處分,民眾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宣導專區/宣導品,自行下載運用。

聘僱新住民從事工作前,雇主應核對其身分資料,新住民取得居留證在台工作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但雇主應要確實核對其身份,以免受騙僱用到非法移工!查核

1.外僑居留證正本(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2.身分證正本(已取得我國國籍者)

3.戶口名簿正本(以確認其與本國人民結婚之真實性)

4.核對證件上基本資料是否與本人相符

(1) 要確認為該新住民所有

(2) 證件照片為應徵者本人

(3) 居留時間為有效期限(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雇主僱用來路不明的外國人,被查獲將處新臺幣15萬元到75萬元罰鍰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勞動部提醒雇主,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將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違反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過去常發生外國人自稱是外籍移工或學生身分來應徵工作,雇主因未再核對外國人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等資料正本,導致遭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除設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供民眾檢舉外,並對於民眾檢舉非法雇主或非法工作外國人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核發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至5,000元。

*移工合法工作之好處

移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您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移工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亦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四款之規定。

一、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係指雇主指派其依法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是以雇主是否構成該款規定之違法,自應以其申請許可之工作內容為準。故雇主如指派其合法聘僱之外國人,為雇主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工作項目變更),因屬上開規定之違反;縱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亦因該受聘僱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對象變更,已踰越主管機關許可工作之範圍,自亦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至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四款之規定,不但規範目的不同,違反規定之處罰方式亦有不同。如雇主之行為同時違反二款以上之規定者,非不可併合處罰之。

二、次查家庭幫傭之工作性質主要係協助雇主處理家務,家庭監護工之工作性質主要係協雇主照顧身體嚴重殘疾無法自理生活者,在申請條件與雇主亦有不同,至於從事上述工作之性別,本法並無任何限制。 

*有關夫妻一方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於他方(夫或妻)所開設之商店(非法人)非法工作,應適用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或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處罰疑義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雇主不得有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行為。而妻(或夫)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如於夫(或妻)獨資經營所開設商店(非法人或與他人合夥)非法工作,如開設商店之行為僅係因夫妻間共同生活而為家庭經濟事務之協助者,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及依常理夫妻有相互扶助之義務而言,即非屬本法所謂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行為。

至於是否屬「家庭經濟事務之協助」乃事實認定問題,應由案件之管轄機關依權責就個案具體情事判斷之。 另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藍領工作,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以家庭幫傭或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本會許可之工作為限。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之行為。即雇主若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其配偶獨資經營所開設之商店(非法人或與他人合夥)工作,顯已逾越原許可該外國人來華工作之範圍。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雇主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 

【教育新航線單元】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表」名稱修正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表」名稱修正為「移工健康檢查項目表」,並以各醫院採「逐漸汰換」方式,於舊款表單(外籍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表)使用完後,更換使用新款表單(移工健康檢查項目表),本表格僅變更名稱,其餘內容不變。

移民署-網路替代馬路 外籍移工重入國許可開放在線上申辦

內政部移民署自108829日起實施「雲端系統線上申辦外籍移工重入國許可」之便民措施,以網路代替馬路,減省申請人往返該署各服務站送件人力及時間,一天24小時及例假日皆可線上申請重入國許可。
  依現行規定,移工於居留期間有出國再返臺之必要,需於出國前申請重入國許可,原須由申請人於臨櫃申辦,現內政部移民署透過「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功能之優化,讓申請人可於線上系統申辦,並於審核(二個工作天)通過後,自行於系統下載檔案列印。內政部移民署鼓勵各申請人多加利用「線上申辦重入國許可」之功能,並儘早提出申請,以利於出國前順利完成相關手續。
  內政部移民署正積極推動各項便民服務措施,未來將陸續建置更多服務平臺,提升工作效率與服務品質,讓民眾感受得到更多的便民服務。

「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如申請時遇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外籍移工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聯絡資訊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迎賓映象月in新竹生活節 移工朋友歡度周休假期

為關懷離鄉背井外籍移工,新竹市政府2122日於微笑盒子旁辦理「迎賓映象月」樂活周休活動,由舞群帶動移工們一起舞蹈、拳擊教練示範健身套路,搭配護城河廊道的「新竹生活節」,成為名符其實的地球村同樂會。市長林智堅肯定外籍移工對城市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的付出,期許透過各項措施讓外籍移工感受新竹市的友善溫暖與包容。

新竹市林智堅市長指出,超過16,000名產業暨社福外籍移工,離鄉背井在新竹市打拚,其中高達7成以上為菲律賓籍移工,並服務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對本市經濟貢獻良多。文化局長黃竫蕙表示,今年的新竹生活節特別邀請到服務新住民與東南亞移工為目標的「水木書苑東南亞行動書車」參與,讓台灣人一同參與移民與移工的文化。勞工處長黃錦源表示,這系列活動希望讓移工朋友們休假中,參與不分國籍的地球村同樂會,感受這城市的溫暖和幸福。

新竹巿商業會邱文賢副理事長說明,「迎賓映象月」活動,融合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四國意象,除異國服裝展示舞群帶動外籍移工一起舞蹈; 全國拳擊常勝的金牌老師張亮威,帶領大家以簡單易學的套路, 達到瘦身減脂、又能增強心肺功能和肌力, 炒熱現場氣氛。巿府現場更提供了史迪奇各式抱枕及攜帶式果汁機等獎品作為摸彩品,以提升參與感;活動之後也提供每位出席者乙份餐券,讓百餘名移工朋友能夠依個人喜好自行選購餐點。

新竹市府感謝外籍移工朋友對城市發展的付出,繼72226日二日分別在移工宿舍舉辦「迎賓映象月」法令宣導暨樂活活動,本次樂活活動特地於護城河辦理,另外每年勞動節辦理模範外籍移工表揚大會以外,積極推動各項措施,讓移工們安心工作與生活,同時也呼籲雇主與仲介公司,勿雇用或仲介非法外勞,不使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打造勞資和諧的工作環境。勞工處說明,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簡稱1955專線),外籍勞工、雇主或仲介公司如有任何諮詢、申訴,或法律扶助、轉介保護安置,皆可隨時撥打「1955專線」,由專人提供24小時雙語免費服務。

 *印尼文化嘉年華園遊會活動在高雄舉行

印尼文化嘉年華園遊會活動於九月22日在高雄市七賢國小登場,副市長葉匡時應邀出席與印尼朋友同樂,一同品嘗道地印尼小吃及體驗印尼文化,他感謝各國移工朋友對台灣經濟發展的貢獻。活動現場除規劃東南亞美食與台灣小吃園遊攤位外,也藉由美食增加文化交流,並有印尼樂團歌舞表演、體驗穿戴印尼傳統服飾,拍照留念,吸引移工、新住民及市民朋友近3千人參加。

高雄市葉匡時副市長指出,目前全台移工約70萬人,高雄就有6萬多人,其中印尼籍人數最多有22千人,市府除了提供移工朋友法令及生活諮詢外,也不定期舉辦各種活動,希望能夠讓移工朋友們在辛勞工作之餘,有適當的休閒娛樂,保持身心健康。

*移工多元文化戲劇 校園巡演

新北市外籍移工人數至一八年七月底止已達九萬七千九百三十七人,多年來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公共建設及家庭照顧有很大貢獻,為讓小朋友從小認識並尊重多元文化,新北市府勞工局自一二年起連續七年辦理「移工多元文化戲劇校園巡演」,今年九月首場已於樹林武林國小演出,後續至十一月七日分別在二十五所小學演出。

表演也走出校園,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今年擴大於戶外及圖書館辦理二十場次,陸續在八里十三行博物館、淡水海關碼頭、板橋車站中軸廣場、新店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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