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08日播出【雇主聘僱之移工行蹤不明時應該怎麼辦?】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聘僱之移工行蹤不明時應該怎麼辦?
雇主謊報移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行蹤不明移工的投案窗口
真心關懷移工,避免移工發生行蹤不明
請來台工作之移工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若雇主未依限為移工辦理應辦事項者,請儘速聯繫相關單位,有專人提供協助
移工自身安全與財物保護之提醒
因應菲律賓爆發小兒麻痺症疫情,請轉知菲國移工配合疫苗接種之相關建議,以降低小
兒麻痺症境外移入風險 (108年11月5日勞動部來函)
*雇主聘僱之移工行蹤不明時應該怎麼辦?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為掌握協尋行蹤不明移黃金時間,雇主如遇有移工曠職失去聯繫情事時,不需等待移工失去聯繫三日,立即向當地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以利啟動第一時間協尋查察作業);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移工),有違反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還有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謊報移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曾有移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移工行蹤不明,導致移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雇主如謊報移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但基於保障移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依現行移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移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若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倘接獲移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會立即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發展署提醒,惡意謊報移工行蹤不明將被處以刑事罰及行政罰,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罰。
*行蹤不明移工的投案窗口
移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侵害,請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行蹤不明以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受通報為行蹤不明的移工,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務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
*真心關懷移工,避免移工發生行蹤不明
由於移工為了賺取薪資,辛苦從事勞力密集產業,在工作與生活上,身心均需要有所調整。建議雇主可整體規劃針對移工的管理規則(作息、食宿和設施使用)、關懷服務(工作學習和生活適應)、安全維護(消防設備、清潔衛生和疾病醫療)與休閒活動(自主空間、旅遊和文化節慶參與)等可紓解工作環境壓力的相關內容,以降低移工發生行蹤不明。
另外,為遏止非法雇主、非法媒介行蹤不明移工事情,減少移工發生行蹤不明,勞動部已規劃於修正再提高非法雇主、非法媒介者罰則,並按非法容留或聘用或媒介行蹤不明移工人數累計科處,加重罰鍰,以減少移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請來台工作之移工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1、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
2、應於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移工應於進入我國後15日內,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帶領並檢附相關文件至移工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並按壓指紋。
3、應由雇主如期辦理入國通報、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移工初次進入我國經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並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當地主管機關將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於移工入國15日內,檢附前開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如移工入國3日以上至15日內離境者,仍應依規定申辦聘僱許可)。如屬重大工程工作者,在移工許可期限屆滿,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4、僱用移工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5、移工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點工作。
6、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屆滿前,與原雇主協議是否續聘,並注意下列事項:
(1) 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欲返國,則應於聘僱期滿14日前進行解約,辦理解約驗證,並由原雇主協助移工返國。
(2).如移工與雇主協議期滿續聘,原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3) 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於期滿轉換雇主,則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應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7、如移工來臺從事下列工作,應注意事項:
(1) 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移工所照護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移工應促請您的雇主於30日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
(2) 從事海洋漁撈之工作,當移工來臺時,應由雇主為您申請外國籍船員證,當您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應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船主。
8、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9、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廢止移工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10﹑移工在入國臺灣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理人),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 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外勞服務站(如附表五),提供入國外勞指 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申訴關懷服務。
*各位移工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定。若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上述相關應辦事項者,請儘快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以下單位,將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已於2009年7月1日正式開通,無論外籍勞工、雇主或一般民眾皆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1955」專線電話,尋求協助,因該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故該專線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諮詢申訴服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
◎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移工自身安全與財物保護之提醒
移工在生活上也有其他需要留意的小提醒,就是關於自我照顧與人身保護的部份。首先,要分享的是關於個人證件資料及財物應保護妥當的部份。關於「個人證件資料及財物應保護妥當」需要貼心提醒您的是:千萬不要輕易將私人資料提供給不認識的陌生人,同時也請妥善保管您的財物,還有也要提醒您幾個很重要的事項:
1. 請不要隨意地簽署沒有您母國譯文或是你完全不瞭解的文件,特別像是本票或是借據。要注意喔,您只要一簽署不明的本票,或是借據,或是其他的文件,那麼您都因此在法律上可能承擔債務的責任。
2. 請不要將您的銀行存款、提款卡、印章,甚至是護照或居留證件等個人的財物任意地交給他人保管。因為您一旦將存摺、印章或是提款卡交給別人,您的銀行存款很可能會被他人所盜領。
3. 不要隨意聽信他人的要求到銀行辦理借款手續。您一旦辦理了銀行借款,那在法律上您就必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4. 請不要任您的雇主從您的薪資中代扣國內外仲介費用。因為您所需要負擔的國內外仲介費用,可以建議由您自行妥善處理,以免您與雇主在薪資所得上產生爭議,或是遭受到超收費用的情形。
關於自己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部份,希望我們的提醒能讓移工朋友小心謹慎地保護好自己。盼望透過這樣貼心的關懷與叮嚀,能真的幫助我們的移工朋友對於保護自己有幫助。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友,在您的身邊有認識的移工朋友,希望你也能將我們在節目中所分享的這些重要提醒告訴您所認識的移工朋友。
「教育新航線」單元 (108年11月5日勞動部來函)
*因應菲律賓爆發小兒麻痺症疫情,請轉知菲國移工配合疫苗接種之相關建議,以降低小兒麻痺症境外移入風險
108年10月3日「世界衛生組織(WHO)第22次國際衛生條例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對國際間傳播小兒麻痺病毒聲明」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108年9月30日針對菲律賓小兒麻痺症疫情評估報告辦理。
菲律賓第二型疫苗衍生病毒株疫情具有國際傳播的潛在風險,且建議「鼓勵居民及當地長期旅行者,在離開當地之前4週至12個月內追加接種1劑「不活化小兒麻痺疫苗(IPV)」。
我國目前約有菲籍移工15.5萬人,且每年持續有約3萬名新進菲籍移工入境,故為降低來台移工境外移入小兒麻痺病毒對我國防疫之影響,勞動部請雇主及仲介協助:
1.請轉知菲國仲介業者,建議其鼓勵即將赴我國工作之新聘移工,主動追加接種1劑第二型不活化小兒麻痺疫苗(IPV)後再入境。
2.因應在台菲籍移工返國休假之暴露風險,請透過仲介及雇主等管道,宣導返回菲國休假且停留大於4週之移工,鼓勵其與菲國追加接種1劑不活化小兒麻痺疫苗(IPV)後再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