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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播出【聘僱 Q&A常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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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播出【聘僱 Q&A常見注意事項】

1220播出【聘僱 Q&A常見注意事項】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籍勞工人力仲介

聘僱 Q&A常見注意事項

移工相關保險

入境與定期健康檢查

移工傳染病個案之處置

需要辦理與通報事項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相關資訊

*移工人力仲介

現代服務社會,從勞動力引進至管理及後續服務的過程中,因雇主不熟悉法令、申辦流程或缺少時間,多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且外國人引進後在臺生活及工作適應,亦需仰賴人力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人力仲介公司係因市場供需形成。

為保障雇主和移工權益,穩定人力仲介市場,目前人力仲介公司(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係採許可制,須經勞動部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許可證效期為2年,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須向勞動部申請換證。

又為避免人力仲介公司不當向雇主和外國人收取費用,已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以聘僱移工為例:不得超過工第1個月薪資)及服務費(每年2,000元);另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以聘僱工為例: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3年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

為提升仲介公司服務品質,自93年起每年辦理仲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ABC三級,並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上作為雇主和外國人選任之參考,人力仲介公司連續2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於其許可證期滿後退場。另亦透過違法查處等措施,強化人力仲介公司管理,仲介公司如有非法媒介、超收費用、提供不實資料等情事,將處以罰鍰、停業處分和不予換證等處分。

*聘僱 Q&A常見注意事項

<移工相關保險>

Q1: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移工辦理勞工保險呢?

A 外籍漁工的雇主或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要在移工入國後,於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移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雇主也必須依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Q2:辦理移工保險有除了勞保以外的選擇嗎?

A 如果您是外籍漁工的雇主或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一定要為您的移工申請勞保。如果您是僱用員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採自願投保方式為移工辦理勞保,或者是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Q3: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移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A 外僑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雇主要為移工辦理追溯自到職之日起參加健保。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繳保險費外,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2倍至4倍的罰鍰。

<入境與定期健康檢查>

Q1:移工入境時的健康檢查應該怎麼辦理呢?

A 初次入國的移工,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需辦理健康檢查。入國3日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相關指定醫院可電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專線:1922 0800-001922,或諮詢電話:02-2395-9838,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與認可醫院/外國人指定醫院健檢名單(國內)查詢(或縮網址https://reurl.cc/erKWM)。

移工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結果尚未出爐前,請妥適安排移工住宿,並注意手部衛生。

Q2:移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A 移工入國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18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者,於其完成治療或治療再檢查後,雇主應於15日內檢具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衛生局備查。定期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Q3:雇主忘記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會有什麼後果呢?

A 雇主沒有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或於收到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後之15日內,未將該等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衛生局備查,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Q4:「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補充健檢)」的執行方法?

A 雇主前往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時,應先行檢核所聘移工之前次健檢日期,如該名移工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包括入國3日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已逾1年,雇主應依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小提醒>

印尼移工辦理入國3日內健檢,需要加做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檢查表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表單/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表下載(縮網址https://reurl.cc/erKr)。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移工傳染病個案之處置>

Q1:移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A

1. 雇主應主動關心移工健康,若其出現身體不適,應主動協助就醫。

2. 移工於受聘僱期間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或罹患下述傳染病且未申請都治服務或未在台完成治療者,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1) 活動性肺結核

(2) 結核性肋膜炎

(3) 漢生病

(4) 阿米巴性痢疾

Q2:移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

A

1. 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確診多重抗藥性肺結核、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等,依規定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而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為陰性。

3. 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洗臉台、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4. 雇主如有傳染病相關問題,可洽19220800-001922防疫專線諮詢。

Q3:在哪種情況下,移工肺結核個案可以留在臺灣治療 ?

A

1. 適用對象:移工於入國後健檢或受聘僱期間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個案,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 申請流程: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意願書名同意書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在台接受肺結核或漢生病治療處下載(或縮網址https://reurl.cc/jA0Ey)。

<需要辦理與通報事項>

Q1:雇主要如何辦理入國通報呢?

A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天內,到申請許可工作地點所在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如果沒有按時辦理,會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相關文件請洽各縣市勞工局諮詢)

Q2: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呢?

A 雇主在移工入國後15天內,可以直接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如沒有辦理外僑居留證,會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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