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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播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及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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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播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及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12月27日播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及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加強生活輔導

職業災害預防

避免遭不當代扣稅款

改善外籍漁工生活管理

辦理休閒娛樂活動

快速取得招募函,居家照護免心煩!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Q1:什麼是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

A 為使離鄉背井隻身來臺工作的移工,獲得一定的生活照顧,瞭解我國聘僱法令與風俗民情,以適應在臺生活,凡聘僱移工之雇主均應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事項,並確實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事項包括飲食及住宿安全衛生、人身安全之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生活諮詢服務、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Q2:雇主未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其處罰規定為何 ?

A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27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者,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檢附(1)外國人入國通報單;(2)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3)外國人名冊;(4)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但符合第27條第2項規定者,免附),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另本辦法第19條明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應依本辦法第19條之1規定規劃生活照顧服務事項,倘雇主未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執行,經地方政府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管制申請案件2年。

<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Q1: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印上移工的母語。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又只有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繳所得稅,如係個 人身分聘用者 (例如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則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繳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例如移工支付給仲介公司的仲介服務費,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仍舊不能從薪資中予以扣除。

Q2:移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

A

1. 如移工於一課稅年度內 (111231)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該勞工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您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勞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者,106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73,500 (107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84,500)以下,亦毋需扣繳。

2. 如移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原則上採就源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依月薪是否高於行政院核 定每月基本工資1.5 (10711日起基本工資是22,000 1.5倍金額為33,000元;10811日起基本工資是23,100元,1.5倍金額為34,650),稅率不同:A.超過者,稅率 18%B.未超過者,為6%

3. 如您僅以個人身分聘用移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您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勞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您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勞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 移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1日起至531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勞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將依程序辦理退稅。

5. 如該移工授權您代辦退稅及代理領取退稅款事宜,應協助辦理,如取得該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轉交給該勞工,如不法侵占該退稅款,將涉及刑事責任,請審慎處理。

Q3:移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嗎?

A 家庭類移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

Q4: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7日中應有2之休息,其中1為例假,1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移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移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移工此項基本權益。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移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移工之同意出勤。

Q5: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 家庭類移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 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每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Q6: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小提醒>

移工返國休假前,提醒於返國期間作好防蚊措施,如穿著淡色長袖衣物、於皮膚裸露處塗抹防蚊藥劇,避免病媒蚊叮咬。移工來臺後,主動關心健康,若出現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關節痛、出疹等疑似蚊媒傳染病症狀,請儘速協助就醫並主動告知旅遊史,以利醫師診斷、通報及衛生機關介入防疫。

<加強生活輔導>

1.      勞動部為加強移工生活輔導,乃結合移工輸出國駐臺機構、及我國相關政府行政機

關、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非政府組織、人力仲介公司及雇主,

設立輔導據點,建構完善之移工輔導網路。

2.      勞動部為確保雇主可適時輔導移工、注意移工生活情形及加強勞雇雙邊溝通能力,

要求雇主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之規定,在

雇主聘僱移工時,設置專業管理人員及於移工中配置具雙語能力人員,上開人數之

多寡,仍須取決於雇主聘僱移工之人數,倘雇主聘僱上開人數不足,地方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改善,以加強雇主聘僱管理能力。

3.      為提高移工之生活品質及維護其生命安全,勞動部規定雇主須依「外國人生活照顧

服務計畫書」確實辦理,並於 2011 8 2 日修 正發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應尊重外國人宗教信仰之飲食禁忌,倘雇主為外國人住

宿地點之安全裝設監視器,致外國人隱私權與宿舍安全相衝突者,仍以保護外國人

隱私為先之原則,雇主並應公告 110113 1955 專線等求助管道之資訊。

4.      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同時促進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勞動部規劃試辦外

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之替代照顧服務,於移工休假時,由本國照顧服務員前往家

庭中提供照顧服務,以兼顧移工及被看護者權益。

<職業災害預防>

 1. 依勞動部規定,雇主須舉辦定期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講習,並於

工作場所張貼移工通曉語文之危險警告標示,以提醒移工減少傷害。

 2. 勞動部已將「移工職災」納入統計項目,利用職場職災數據之變動情形,做為職場

職災警訊之參考,俾加強防患及督導,減少移工職業災害發生。

 3. 為進一步保障移工權益,勞動部已於 2003 12 23 日作成解 釋令,對於移

工因工作期間受傷或患病,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有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情形者,

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一直

到經醫師證明 並經勞動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5.      為克服移工因語言、環境不熟悉而遭遇求償困難,並及時提供移工發生職災時之各

項協助,勞動部於 2009 7 1 日建置「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另補助地

方政府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並採電子派案方式,由各地方政府進行查處及個案

追蹤管理。除建立完整的移工職災通報系統及統計外,並整合直轄市及縣 (市)政

府、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移工關懷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職災認定責任歸屬、醫

療及相關給付之請領、爭議調解及法律訴訟輔助、職災慰問、生活扶助、移工家屬

聯繫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透過全面性保護體系,使發生職災之移工能獲得最快速、

最完整之協助。 

<避免遭不當代扣稅款>

 1. 為減輕所有低收入移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 2009 1 16 日修正

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移工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 天,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於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自 2009 1 1 日起改按稅

6%扣繳。

 2. 勞動部為避免雇主不當代扣稅款之情形,規定所有聘僱移工之雇主,應依照我國所

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稅標準配合辦理,並利用經常性辦理之仲介座談會向仲介業者宣

導,請其代為轉知雇主配合辦理。

 3. 另為使移工瞭解其稅務方面之權利義務,勞動部已於「移工在臺工作須知」中,納

入移工申報所得稅之各項注意事項,以避免勞雇糾紛及稅捐機關無法辦理退稅情

形。

 4. 勞動部為防止雇主不當代扣移工稅款問題,已配合移工訪視業務,將雇主侵占稅款

列為重點訪視項目。並規定雇主應將印有中文及移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所得及扣繳項

目等憑單,交予移工收存,做為未來辦理退稅及清理帳目之依據。 

<改善外籍漁工生活管理>

為使境內僱用外籍漁工能獲得更完善之生活照顧,並課予雇主落實外籍漁工管理

之義務,藉以改善外籍漁工生活環境,勞動部已於 2017 7 6 日修正發布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外籍漁工應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

書裁量基準,以保障漁工生活權益,並於 2018 1 1 日實施。 

<辦理休閒娛樂活動>

1.      勞動部為抒解移工思鄉情緒與工作壓力問題,儘快讓其適應在臺工作及生活,已委

託廣播媒體製播移工外語廣播節目。並於年節或不定期辦理移工休閒及年節民俗等

育樂活動,或由雇主適時安排休閒生活,俾使在臺移工得以抒發身心壓力。

2.      勞動部於 2015 42日修正發布「補助辦理移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結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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