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線上收聽 廣播節目表 節目精華區 佳音出版 支持佳音 社群網站 下載區 主持人 佳音新聞聯播網 關於佳音 連絡我們 線上客服 設為首頁
線上收聽
經典音樂網 佳音現代音樂網 羅東電台 佳音電台 桃園 FM 104.3

WebApp 說明 app store Google Play
[ ]
RSS L FB
首頁精華節目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新聞 節目
1月10日播出【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聘僱到期的申請展延、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 - -
- -
1月10日播出【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聘僱到期的申請展延、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聘僱Q&A常見注意事項

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聘僱到期的申請展延、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

人口販運防制

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製造工與營造工屠宰工、海洋漁撈工

 

 

【聘僱Q&A常見注意事項】

*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

Q1雇主在移工聘僱期間未屆滿前,可以申請提前解約嗎?解約後要如何申請遞補呢?

A如果雇主與移工雙方合意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要前往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並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發給驗證證明書。原雇主後續辦理申請移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檢附該份驗證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遞補。

 

Q2 移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雇主仍然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負責安置等嗎?

A 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

如果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

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Q3 提前解約的移工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需要安排什麼事情嗎?

A 原雇主應負責安排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移工於規定期限內出國。

 

*聘僱到期的申請展延

Q1雇主如何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A 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可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如果是移工從事重大工程工作的特殊情形,雇主可以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最長以6個月為限。

 

Q2移工應該在何時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呢?

A 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30日內,並且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直接和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聯絡,辦理工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移民署會對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如移工逾期居留未滿30日,依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重新申請居留。

 

*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

Q1何謂期滿續聘?

A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移工,如與原來的雇主雙方確認有續聘的意願,且雇主具有勞動部核發有效的招募許可,只要原雇主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4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臺工作。

 

Q2應如何辦理期滿續聘?

A 取得勞動部所核發招募許可的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經與所聘僱期滿的移工協議續聘後,可以檢具雇主聘僱移工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該名移工。

 

Q3 何謂期滿轉換?

A 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移工,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原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4個月內,為移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由勞動部依移工的意願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協助媒合。如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有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臺工作。

 

Q4 應如何辦理期滿轉換?

A 新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及於簽署日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Q5 如果雇主不續聘且原移工選擇轉換雇主,是否會影響雇主聘僱新移工的名額?

A 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移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移工。如原移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

 

Q6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相關規定為何?

 A 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限期改善,或將依法廢止雇主聘僱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人口販運防制

Q1什麼是人口販運?

 A 以脅迫、恐嚇、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護照或居留證)、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招募、運送、媒介、藏匿國內外人口,並使其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等,即構成人口販運犯罪;簡言之,就是把「人」當作物品,用不法手段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從中獲取利益,嚴重損害其基本人權之不法行為。

 

Q2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性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A 案例:越南籍女子阮氏等7人,分別以看護工或作業員等名義合法來臺工作,因過於勞累、薪資過低等因素,先後逃逸,嗣經友人介紹認識陳君,然陳君基於利用她們難以求助的處境,且語言不通、孤立無援亟需賺錢謀生以改善母國家計,誘使她們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案經法院審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論陳君等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18個月;經更一審判決,陳君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罪,應執行刑2年。

 

Q3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勞力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A案例一: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林君,僱用越南籍看護小萍等6人擔任夜班工作,因林君又兼營葬儀社,在6人非上班時間,逕自派車將她們載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殮等、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50元工資,並威脅她們不接受工作就遣送回國,因6人來臺時已舉借大筆仲介費用,怕被雇主提前送返無法償還債務,又語文不通,不知求助,只好委屈照辦。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君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案例二:利用不當債務約束

林君僱用印尼籍A女擔任家庭看護工,看護其父親。然在職期間林君以廁所水箱漏水、衣服掉在地上、住處物品壞損、外出逾時、未拖地、入廚房未洗手等諸多事由,巧立名目扣減A女薪資,另就以被看 護人名義申請之巴氏量表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亦命A女負擔,致A女受此不當債務約束而勞動。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君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

 

*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

Q1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A以下2種情形,都是職場性騷擾的態樣:

1、移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導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移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Q2對他人性騷擾、性侵害相關處罰規定為何?

A移工在台工作,與本國國民一樣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如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性侵害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涉及性侵害事件者,經移送偵辦後,將管制雇主申請移工案件。

 

Q3移工遭受職場性騷擾,應如何處理?

A工若遭受職場性騷擾,可先向雇主反映,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補救措施,使受害者免於處於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如未獲妥善處理者,移工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以維護個人權益。

 

Q4雇主的相關責任?

A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發生的責任及事後補救的義務,其若知道有職場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提供移工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雇主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如有違反,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

Q1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個月,但3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Q2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A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在申請過程中,

被看護者離世,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

 

Q3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A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移工轉換雇主,或者經移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Q4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嗎?1年應該排幾天呢?

A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機構看護工

Q1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

A 1.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算是違法僱用喔!

2.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Q2同一個負責人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A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Q3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A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Q4外籍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A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製造工與營造工

Q1雇主可以讓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A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移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

 

Q2 雇主可以叫移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移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Q3雇主可以把移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移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Q4有關於聘僱移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A雇主引進移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移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條及15-7條規定。

 

*屠宰工

Q1如何申請屠宰業的移工?

A 雇主欲申請屠宰業之移工,須先經農委會認定具屠宰工作資格,並先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登記,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始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Q2屠宰業可否接續聘僱移工?

A雇主的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逾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才可接續聘僱外國人。

 

*海洋漁撈工

Q1法令有規定雇主所聘僱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嗎?

A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是捕撈、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到岸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但是不可以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也不可以從事建造漁船及本船機械維修等許可以外之技術性工作。

 

Q2雇主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外籍漁工的勞、健保嗎?

A雇主要在移工入國時就申報辦理勞、健保,不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

 

Q3因為買賣漁船,船主姓名不同了,但船名沒變。這樣外籍漁工要辦理承接嗎?

A買賣後船主名字變更,權利義務就改變了,所以要依照規定向勞動部辦理外籍漁工轉換雇主,或者辦理接續聘僱。

 

我要分享:
播放節目:


Windows Media Player 線上收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