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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07日播出【全面防疫!勞動部加強移工及雇主防疫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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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07日播出【全面防疫!勞動部加強移工及雇主防疫宣導】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全面防疫!勞動部加強移工及雇主防疫宣導

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私下轉雇用移工 罰款不輕

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移工,勿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工讓他人僱用

政府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

限量開放引進

工之引進對我國整體經濟面與社會面產生的助益

防範「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勞動部呼籲雇主應落實移工防疫措施

 

*全面防疫!勞動部加強移工及雇主防疫宣導

  為因應「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勞動部於1月30日透過社群平臺、網站、廣播、1955專線、機場、雇主、仲介公()會、移工團體、移工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及地方政府等管道,加強向雇主及移工宣導防疫安全觀念及通報諮詢專線。

  在臺移工人數已有71萬人,產業移工約45萬人,社福移工約26萬人,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要求相關部會對防疫條件與獲取資訊能力不足的移工等對象,督導各地方政府,並主動加強防疫工作。勞動部提醒移工若需出入醫療院所,包含前往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或陪伴就醫,雇主應提供口罩供移工使用,並提醒移工全程佩戴及每天更換,口罩如有破損或弄髒應立即更換;移工外出至人多或密閉場所時,應做好咳嗽戴口罩、肥皂勤洗手,避免去傳統市場、醫院等人多場所及接觸野生動物等。

  勞動部已將衛福部提供的移工防疫資訊譯為4國語言,並採取10大措施,加強對移工及雇主宣導防疫資訊及通報諮詢專線:

一、透過機場法令宣導講習向入境移工宣導,自127起,已分別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加強宣導。

二、中外語廣播宣導自120日起,陸續透過本部委託5家廣播公司所製播的13個移工語言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加強宣導。

三、發送防疫資訊簡訊,於129針對半年內曾致電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的移工,發送14萬則防疫簡訊。

四、1955專線增加中、印、泰、越、英5國語音防疫宣導,電者致電1955專線時,需先行收聽語音防疫資訊。

五、多國語網站宣導,127及今日將5國語的防疫資訊置多國語的「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並於今日放置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

六、勞動力發展署官網為提供民眾及雇主防疫資訊,已放置「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的連結網址及最新消息。

七、今日透過勞動部、台灣就業通FB粉絲專頁、中外語廣播電臺的移工社群FB粉絲專頁,刊登中外語防疫資訊。

八、轉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已請22個地方政府於訪視移工工作及生活情形或來電諮詢勞動法令時,主動告知防疫訊息。

九、請雇主、仲介團體、駐臺辦事處及移工團體協助宣導,今日已轉請與移工有密切接觸的團體及對象,協助向移工加強宣導。

十、隨疫情發展發布防疫新聞稿,因應「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確診案例持續增加,除已於29日發布防疫新聞稿提醒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責任及轉知移工防疫資訊,另再次發布新聞稿強化移工防疫安全,宣導移工防疫資訊及通報專線。

 

*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移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另外,移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移工的工作地點。

回最任何民眾經申請許可引進的移工,該名移工只能為雇主提供勞務,不能去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而且只能從事勞動部許可函所允許的工作。部分雇主不清楚法令規定,貪圖一時之便,而要求外籍看護工從事照護病人以外的工作,或以本人名義聘雇移工為他人工作,或聘雇他人所聘請的移工等等而誤觸法令,一經查獲將面臨處罰。從對雇主裁罰案件中發現,大多是雇主要求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經調查發現違法雇主大多是不熟悉法令規定,誤以為聘僱移工就可以要求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接獲移工的主動投訴,指出雇主以照顧「阿公」、「阿嬤」的理由引進他們,但除了要照顧老人家外,事實上還要負責家中清潔、烹調、照顧兒童等工作,有些做小生意的雇主,也要移工去看顧店面,或出借到其他親友家協助打掃等,造成移工工作負荷過重。其實,移工希望勞工處能協助與雇主溝通,或向雇主提出要轉換其他雇主,部分外勞甚至表示要放棄工作回國去。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除積極的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忍之行為。於審理案件時常發生雇主表示不知情,惟依客觀事實有以下情形者,可認定為本款之適用,即雇主在「工作現場」,雖表示「不知情」,然其「可得而知」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應阻止而不阻止,視同積極行為的違法,所以雇主不要心存僥倖。

 

*私下轉雇用移工 罰款不輕
家有外籍幫傭、看護工的雇主也要注意,如果聘雇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以本人

名義聘雇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未經許可聘雇或留用他人所申請的外國人,都將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重罰;五年內再犯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廿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雇主不可不慎!

特別呼籲雇主及工廠負責人,決不可以使用非法工,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遭受處罰。非法移工包括未經許可而在國內工作者、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俗稱逃逸移工)、經行政院勞委會撤銷聘僱許可或許可失效,而仍在國內工作者。

 

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移工,勿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近來民眾檢舉雇主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與原工作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等案件屢增,勞動部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移工,勿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勞動部表示,若雇主違法指派移工從事其他許可以外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雇主若仍未改善,再被查獲,勞動部將廢止雇主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及招募許可,勞動部再次提醒聘僱移工的雇主,指派移工工作項目須在勞動部許可的範圍內,若使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即屬違法。

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勞動力發展署除設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外,對於民眾檢舉非法雇主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將核發獎勵金最高新臺幣5萬元。而工如有遭受雇主不法對待情形,均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1955申訴或諮詢。

為強化民眾對於法令及政府服務之認識,爰加強宣導民眾除可利用國內照顧服務外,應循合法管道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杜絕非法介紹或無合法許可之外籍看護工,及參考國內仲介公司評鑑資訊並慎選委任,並提醒不可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及相關罰則,以達到「合法聘僱,安心照護」之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已於103年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專線:(02)8995-6000,網址:https://www.wda.gov.tw/

 

*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工讓他人僱用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由於目前在聘僱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移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工給他人使用的話,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移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衷心地期望這樣的提醒與分享,能夠再次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聘僱工的條文與罰則能有清楚地概念,不要存著僥倖的心面對。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這幾項罰則都是身為雇主必須要面對的。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工。」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

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工,以維繫產業營運及協助家庭照顧,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作為政策溝通平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的工政策,以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另外,工對於我國經濟及社會貢獻勞動力,基於人權及平等對待,工來臺工作應依三項原則相待:基本權益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原則。除了在臺工作同受勞動相關法令保障外,同時基於語言、文化、宗教及風俗習慣的不同,建立工諮詢申訴管道、工作管理與人力仲介管理制度,以及辦理各項輔導、適應及社會融合的措施與活動,落實引進工不影響社會安定的目標。

由於我國經濟受到產業結構轉型、國民所得增加、服務業急速成長、教育水準提升及工作價值觀念轉變等因素之影響,致使就業市場勞動供需失調、基層勞力短缺。為解決此種問題,勞動部於198910月起,陸續 自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及蒙古等地開放引進移工,以暫時協助產業及家庭解決勞力不足之問題。

 

工之引進對我國整體經濟面與社會面產生的助益

一、紓解基層勞力短缺情形,減緩中小企業廠商外移,維護國人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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