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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播出【移工遭非法媒介工作收取買工費及通報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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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播出【移工遭非法媒介工作收取買工費及通報失聯】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聘僱許可期限將屆滿欲轉換雇主,移工可以怎麼做?

為什麼移工離開雇主處,會被通報為行蹤不明?

非法媒介移工從事工作並收取買工費,有什麼法律責任?

通報移工行蹤不明

行蹤不明移工的投案窗口

雇主謊報移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

移工之臨時安置

陪同移工接受詢問及通譯服務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之相關Q&A

勞動部提供母語檢定服務 歡迎雇主協助移工報檢

 

*案例:移工遭非法媒介工作收取買工費及通報失聯

印尼籍勞工阿托因聘僱許可期限將屆滿欲轉換雇主,認識的友人小雅稱可為其介紹辦理合法工作,便相信小雅有合法管道申辦,於是未告知雇主下逕自離開,經由小雅介紹從事非法工作並遭收取買工費;又阿托因離開原雇主處,經原雇主通報阿托行蹤不明,使阿托變非法從事工作以及行蹤不明之移工。

 

<宣導內容>

一、聘僱許可期限將屆滿欲轉換雇主,移工可以怎麼做?

答:移工可以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24個月向雇主提出,雇主應於該期間內(即屆滿前24個月)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如雇主不同意,可以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尋求協助。

▲相關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3款:受聘僱從事從事就業服務法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由新雇主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許可接續聘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3條:如移工與雇主協議,於聘僱許可期滿後不繼續聘僱,並於期滿轉換雇主,則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4個月前,應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9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什麼阿托離開雇主處,會被通報為行蹤不明?

答:因阿托疏忽了告知雇主就離開工作許可地址,雇主連繫不上阿托,且無故連續曠職3日,雇主應依規定向相關機關通報,如雇主未按時通報將會被處以罰鍰。

▲相關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6: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小雅非法媒介阿托從事工作並收取買工費,有什麼法律責任?

答: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者會被處以罰鍰,且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10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以下罰金。

 

*通報移工行蹤不明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行蹤不明移工的投案窗口

移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侵害,請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行蹤不明以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受通報為行蹤不明的移工,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務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

 

*雇主謊報移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曾有移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移工行蹤不明,導致移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雇主如謊報移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但基於保障移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依現行移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移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若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倘接獲移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會立即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發展署提醒,惡意謊報移工行蹤不明將被處以刑事罰及行政罰,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罰。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移工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移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移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移工之臨時安置

移工臨時安置,係為臨時安置因勞資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外籍勞工,在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無法提供食宿時緊急安置,以提供移工適當的庇護協助。另外,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另提供生理及心理醫療協助、補助法律訴訟費用、補助辦理支持性活動、急難慰問金補助、協助轉換雇主或申請短期工作許可,並提供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陪同移工接受詢問及通譯服務

為協助依就業服務法入國從事工作之移工於接受直轄市或縣()政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勞動部訂有「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以建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陪同移工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Q&A

Q1: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1: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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