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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播出【直接聘僱線上申辦服務,直聘只要e指辦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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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播出【直接聘僱線上申辦服務,直聘只要e指辦到好】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移工直接聘僱服務

107年起推動直接聘僱線上申辦,並統一由臺北直聘中心提供直接聘僱服務

107年開辦移工直接聘僱「線上申辦」服務,直聘只要e指辦到好

勞動部主動整併移工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移工再簡化

聘前講習先做好 聘僱移工免困擾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317日至同年617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因故未能如期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321()以前已

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得依說明項辦理

 

*移工直接聘僱服務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移工管道,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勞動部於961231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窗口概念,簡化流程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聘僱移工。

勞動部以階段性方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97年先以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再開放其他業別,並於10111日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簡稱選工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提供雇主直接線上選工機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由來源國依製造業雇主個別化需求提供雇主23倍名單,協助辦理選工及來臺作業,直聘中心輔以協助雇主申辦文件,利於雇主於特定期間內引進合適之勞工。直聘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移工,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服務。

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移工服務,直聘中心另推出「移工小幫手APP」,提供勞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移工訊息;及「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移工。

 

107年起推動直接聘僱線上申辦,並統一由臺北直聘中心提供直接聘僱服務。

10711日起開辦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雇主得透過線上申辦系統辦理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因應電子化作業臨櫃服務需求減少,將統一由臺北直聘中心單一窗口辦理直接聘僱服務,現行羅東、中壢、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外站之簡易服務窗口,因應線上服務推動將功能轉型停止服務,統一由臺北直聘中心受理,服務品質再升級。

臺北直聘中心將持續提供雇主雙語諮詢、案件代轉寄、主動提醒應辦事項等服務,並新增一案到底專人追蹤進度及提醒服務,便利直接聘僱雇主申辦作業,雇主如有相關諮詢及申辦問題,歡迎來電洽詢臺北直聘中心(02-6613-0811)

<問題1>如何透過直聘線上申辦服務?

勞動部建置「移工直接聘僱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dhscfwapply.wda.gov.tw/) 107年起,雇主可以透過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請帳號後,即可於線上申辦系統登打資料、傳輸應備文件及繳費,就可以申請外籍勞工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及聘僱許可(含期滿續聘)。如有操作問題,歡迎參考網站上操作手冊或是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直聘中心(02-6613-0811)或撥打系統操作諮詢專線:0800-035688,由專人為您服務。

<問題2>如果不會電腦操作,能否以紙本的方式申辦直聘文件?

線上申辦係提供另一種直聘申辦管道,雇主得視需求採線上或是紙本方式送件,如採紙本方式送件,雇主得至直接聘僱官方網站(https://dhsc.wda.gov.tw/)查閱申辦流程及下載申請表格及範本,方便填寫並參考應用,或是於上班時間直接來電洽詢直聘中心由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並協助提供相關申請表件及提醒注意事項,雇主免擔心如何申辦手續。

<問題3>我原先都是到直聘的外站辦理文件,107年起我該如何辦理,後續在臺的提醒服務還會繼續嗎?

為提供雇主完整的服務,如果雇主尚未完成聘僱程序,臺北直聘中心會持續安排一案到底由專人協助雇主申辦案件,並可採線上或郵寄至臺北直聘中心方式寄送申請案件,如有相關填表問題,歡迎於送件前電洽臺北直聘中心專人詢問,有效加速辦理時程。雇主不用擔心直聘服務中斷,臺北直聘中心將採單一窗口方式持續提供全臺各地雇主諮詢、案件檢視及後續管理提醒服務,原外站服務功能,統一由臺北中心無縫服務,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相關服務提醒及案件追蹤作業,將由臺北直聘中心配置專人協助解決雇主申辦任何問題,定期也會有電話及簡訊主動提醒辦理在臺管理應辦事項。

 

107年開辦移工直接聘僱「線上申辦」服務,直聘只要e指辦到好

10711日起開辦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雇主得透過直聘線上申辦系統  (https://dhscfwapply.wda.gov.tw/) 辦理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直聘雇主透過線上申辦系統申請相關聘僱移工案件,只要先以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申請帳號後,即可於線上申辦系統登打資料、傳輸應備文件及繳費,雇主無論何時何地,免出門在家即可輕鬆完成移工直接聘僱作業,大幅縮短親送或郵寄所需時間,雇主如有相關諮詢及申辦問題,歡迎來電洽詢臺北直聘中心02-6613-0811

 

*勞動部主動整併移工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移工再簡化

勞動部為簡化雇主聘僱移工相關作業手續,針對雇主已經向移民署變更移工護照號碼資料者,採以資訊介接移民署居留資料,自動更新勞動部移工護照資訊,雇主不用再向勞動部辦理護照資料異動,若後續查有移工護照資料疑義時,勞動部再請雇主檢送新舊護照資料更新辦理。

 

*聘前講習先做好 聘僱移工免困擾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證明文件。勞動部表示,近來仍有部分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於申辦聘僱許可時,漏填列講習序號或未附關係證明等文件而致退補件。勞動部呼籲,雇主首次聘僱移工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程序並檢附應備文件,才能儘速取得聘僱許可,以照顧家中被看護者。
  勞動部指出,目前首聘雇主約有15%於申請移工聘僱許可時,因尚未完成講習相關事項而致退件。其退件原因多為漏未填列講習序號、未由符合規定關係之親屬代雇主參加講習或未填寫代參加講習切結事項及未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這些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情形,因需先退請雇主補件,將會影響到雇主申辦移工聘僱許可時效。
  勞動部表示,為便利雇主透過多元管道參加聘前講習,已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習」等講習方式,講習時數為1小時,民眾可自行選擇參加。在講習對象部分,除雇主本人外,雇主如因故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間具有相關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表雇主對移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的親屬參加。

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之首聘雇主,可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之一關係的親屬參加講習: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而家庭幫傭之首聘雇主,也可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之親屬參加講習,請雇主多加運用。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民眾如欲更清楚了解聘前講習的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http://etraining.wda.gov.tw)查詢,也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專線(電話:02-8995-6000)諮詢。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317日至同年617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因

故未能如期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略以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符合旨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仍應持經勞動部核發之現行有效招募許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自申請日起聘僱該移工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

二、為避免勞資爭議發生,雇主依本案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時,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及檢附移工已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之切結。

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雇主等移工於3個月或6個月再次期滿,於該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

四、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所定聘期期滿後,其後續申請移工之名額管制,依現行規定辦理。如因疫情結束或因疫情 緩解而返國航班恢復,移工擬於本案聘僱期間屆滿前提前出國,仍應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始能辦理遞補新移 工。

五、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期間之就業安定費計收、轉換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管理等事項均比照現行規定辦理。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321()以前已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得依說明項辦理。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辦理。

二、查外交部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公告自109319日零時起搭乘飛機起飛來臺的非本國籍人士,除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證明,或其他經特別許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另公告自109321()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自動延長30天;109417日再公告渠等對象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須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三、次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9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7條規定,略以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其停留期間在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許可。但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者,外國人仍應符合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所定學經歷之規定。

四、依特別條例第7條及參照外交部前述停留期限之公告,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疫情期間,為配合防疫,減少人員跨境流動,於109321()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已在我國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其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該訂約之國內廠商或授權之代理人,依本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向本部申請上開外國人工作許可,上開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經檢附內政部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交部核發之簽證(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免附),佐證外國人於109321()以前入境且仍合法在臺停留者,該等外國人工作資格不受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惟其工作許可期限應至外交部公告之延長停留簽證期限為止,該項許可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教育新航線】單元

*防疫資訊分享~餐廳用餐篇

1.到餐廳用餐,記得三要點,才能吃得美味又安心!

2.大型聚餐留下訂位聯絡資訊

3.用餐前後正確洗手

4.落實公筷母匙

 

<餐廳業者也應注意>

1.消毒桌面、菜單等器具及環境

2.廚師烹調時佩戴口罩並勤洗手

若有感冒不舒服症狀,應儘速就醫全民落實防疫步驟,一起開始防疫新生活!

 

*提醒大家,凡是符合下列防疫及安全措施的業者,可以放心前往消費:

1.保持社交距離,如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座位採梅花座或增設隔板區隔。

2.落實個人衛生防護,如戴口罩、量測體溫、入口及場所內提供洗手用品或設備。

3.建立實名制,並確實執行人流管制及環境清消。

4.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

符合上述條件的業者,不受室內100人、室外500人的限制,期望大家一同落實「防疫新生活運動」,提升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發展。有關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營業場所消毒、人流管制措施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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