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移工申請案件全面網路線上申辦問答集(Q & A)
一、雇主聘僱移工申請案件全面網路線上申辦(以下簡稱全面線上申辦)之目的、上線時間、類別及相關作業說明
Q1、目前雇主聘僱移工之申請案件係採書面或郵寄申請之方式,推動全面線上申辦之目的為何?
A1、基於線上申辦無紙化申請之數位趨勢,及線上申辦得為雇主提供全日24小時服務、減省往返郵寄費用及時間,以及可以即時獲得審查結果回饋,爰針對雇主聘僱移工申請案件全面採行網路線上申辦。
Q2、全面線上申辦上線時間與類別為何?
A2、自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準則)修正施行起,全面線上申辦項目如下:
(一) 工作類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製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
(二) 申請類別:外國人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聘僱許可、期滿續聘、遞補招募、轉出及延長轉出、離境備查、重新招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招募或聘僱函文補發、接續聘僱、變更被看護者、變更雇主、承購承租或併購之接續聘僱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三)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看護工作、雙語翻譯工作及外籍廚師工作等類別之申請,暨各類別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仍採紙本申請。
Q3、如果不會使用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之雇主,如何申請聘僱外國人?
A3、自行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勞動部將個案審查,倘雇主具無法使用線上申辦之正當事由者,不受全面線上申辦之限制,得採以書面送件申請。
Q4、有正當理由可採書面送件之例外情況?
A4、有關雇聘辦法第6條之1及轉換準則第3條修正條文但書所述正當理由,得採書面送件之樣態例如因地震、颱風等天災、無預警停電等事變或因本部資訊設備維運等因素致無法提供線上申辦服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採線上申辦者。
Q5、被通知補正須以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申請之申請案是否會重複收取審查費?
A5、被通知補正須以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申請之申請案,勞動部將不會重複收取申請案之審查費。
Q6、如果雇主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送件,勞動部通知補正須以線上申辦系統送件,致雇主採線上申請時已超過規定之期限,是否會影響雇主權益?
A6、雇主如非採規定之網路線上申辦申請,如涉及雇主申請授益處分之效期認定,考量保障雇主權益,得以書面申請之送件日採認,因此,經本部通知須以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申請之雇主,請雇主配合,不用擔心申請時效權益受損。
二、線上申辦之網址及使用線上申辦系統之資訊需求
Q7、線上申辦系統網址為何?
A7、雇主聘僱移工之線上申辦系統網址為https://fwapply.wda.gov.tw/。
Q8、有無線上申辦操作手冊?
A8、線上申辦操作手冊可至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或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下載。
Q9、若果看不懂操作手冊,也不會使用線上申辦系統或有其他問題,是否有相關管道可供諮詢?
A9、可e-mail至fwapply@wda.gov.tw或於上班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035688,將有專人協助指導及處理相關問題。
Q10、線上申辦系統是否有資訊安全風險?
A10、為確保資訊安全與資料來源之可靠性,線上申辦系統之操作需搭配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申請帳號,以自然人憑證上線進行申請作業。且案件經勞動部收件、審核無誤後核發許可,申請及審查訊息將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雇主,避免偽冒身分申請。
Q11、如何申請工商憑證?
A11、工商憑證申請相關事宜,可參考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平台。
Q12、如何申請自然人憑證?
A12、自然人憑證申請相關事宜,憑證卡、讀卡機、使用者電腦環境說明及憑證障礙自我排除Q&A,可參考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平台。
三、線上申辦申請案件之建檔、查詢、送件等相關作業說明
Q13、第一次登入線上申辦系統,該如何使用該系統?
A13、仲介公司或製造業雇主首先須先具備工商憑證,登入線上申辦系統後進行帳號申請作業,並以工商憑證驗證公司身分成功後,即可進行相關承辦人員帳號之建立,後續之承辦人員依帳號登入線上申辦系統,並以自然人憑證驗證身分成功後,即可使用系統。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雇主則須先具備自然人憑證,登入線上申辦系統後進行帳號申請作業,並以自然人憑證驗證身分成功後,即可使用系統。
Q14、線上申辦之建檔作業為何?
A14、使用者可登入線上申辦系統,依網頁所需欄位採就源輸入方式登打必要資訊,並上傳所需資料,上傳資料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上傳附件檔應為PDF檔格式。
(二)一個附件資料掃描成一個PDF檔案,一個檔案可為一頁或多頁資料。
Q15、線上申辦系統是否可於操作頁面自動帶入相關資料顯示,以利縮短登打資料時間?
A15、線上申辦系統之建置即是基於簡化申辦流程之便民政策,除涉及個資之問題,可自動帶入資料以簡便登打項目,例如可輸入統編,系統即自動帶入雇主基本資料。
Q16、於線上申辦系統登打之申請案是否可暫存?暫存期限為何?
A16、於線上申辦系統登打申請案時可隨時進行資料暫存,惟考量資料量龐大,資料暫存期限為1個星期,建議申請者應於文件齊備後再上線登打傳送。
Q17、線上申辦之申請案如經退補正,能否即時補件處理?
A17、線上申辦之申請案如經退補正,除將正式發函通知外,亦會利用e-mail通知,申請者可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於系統進行補正作業。
Q18、線上申辦之諮詢窗口為何?
A18、線上申辦系統設有0800-035688免付費諮詢電話,可多加利用。(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推動家庭類雇主免附戶口名簿及具親屬關係問答集(Q & A)
Q1、家庭類雇主申請聘僱移工可否免附戶口名簿?
A1、家庭類雇主聘僱移工雇主或代理參加聘前講習者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應符合規定之親屬關係,現行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招募及聘僱許可時需檢附戶口名簿及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為使家庭類雇主申請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移工能夠更加便捷,並減少應備的文件,自109年5月25日起家庭類雇主申請招募或聘僱時不再需要提供戶口名簿及具一定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改由勞動部直接透過系統介接內政部戶政資料查知比對即可。
Q2、勞動部將如何向內政部介接查驗親屬關係?是否所有親屬關係都能介接?又無法查驗親屬關係時應如何處理?
A2-1、親屬關係是透過申請書所填之身分證字號及關係進行查驗,因此雇主如未完整填寫或資料填寫錯誤將導致系統無法查驗。
A2-2、親等查驗部分僅限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國民,因此如查驗雙方當中有非本國國民者(如持護照號碼申請者)即無法查驗,另部分關係戶政機關未建立連結亦可能使勞動部無法確認親屬關係。
A2-3、當無法查驗時,勞動部將退請雇主重新確認申請書身分證字號及親屬關係是否完整填寫或填寫資料是否有誤或提供戶口名簿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利勞動部審查。
Q3、何種親屬關係需填寫雇主之配偶或被看護者(受照顧者)之配偶身分證字號欄位?
A3、倘親屬關係是建立於婚姻者,如繼父母、翁媳、岳婿等關係,則需再填寫配偶的身分證字號。
*外展農務聘僱外勞 Q & A
一、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具備什麼條件?是否需先有外展農務資格認定?該認定資格有無效力期限?
答:申請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應先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應於取得核定函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二、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何?如何計算?
答: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惟依審查標準第19條之10第3項規定,外國人受外展農務雇主聘僱從事外農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三、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需檢附文件為何?
答: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外展農務核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四、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函後如何申請引進外國人許可?
答: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雇主應於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1年內依用人需求向勞動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並應於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時,該入國引進許可函失其效力。
五、外展農務雇主如何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
答:外展農務雇主所招募之外國人入國日起3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15日內,檢具規定之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六、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國人如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仍有聘僱需求,應如何辦理?
答: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勞動部將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1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將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雇主並於原外國人出國6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4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4個月內切結遵期出國方式,向勞動部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解決彰化濱海工業區長期缺工問題,新增於該工業區試辦外展製造業,由雇主聘僱外國人,再外展至工業區之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製造工作;為促進政府公共工程推動,以振興國家經濟發展,修正公共工程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申請外籍營造工之相關規定;擴大開放畜牧工作,以及新增蘭花、食用蕈菇、蔬菜或魚塭養殖等工作,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考量公共工程引進外籍營造工前應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已落實本勞優先之原則,故刪除原雇主引進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進用國內勞工與引進外國人人數比例規定。為配合擴大乳牛飼育工作範圍至畜牧工作,將乳牛飼育工作併入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修正配合擴大開放畜牧工作。修正雇主已個別申請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或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者,不得再申請使用外展農務工作之規定。新增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資格。新增於本標準修正生效前,雇主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雇主資格、申請人數及計算方式。
*公告勞動部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一、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二、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電話:02-89956178)
【教育新航線】
*國內從6月7日後已擴大鬆綁生活防疫規範,號召全民一起樂活防疫、健康生活
指揮中心表示,國內無新增病例,截至6月10日目前累計4百多例確診,而全球累計7百多萬例確診,分布於187個國家或地區。國內從6月7日後已擴大鬆綁生活防疫規範,號召全民一起樂活防疫、健康生活。隨國內疫情趨緩,目前已放寬社區防疫措施,提醒民眾平時仍應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等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外出活動時維持社交距離,若無法維持應佩戴口罩;至餐廳或攤販用餐時,可挑選有適當用餐距離、隔板,提供套餐的店家享受美食,並配合業者執行實聯制、體溫監測等防疫作業;生病不適者盡量在家休息,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健康。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再申請3個月之聘僱許可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勞動部基於國內防疫安全,已規劃移工防疫管理相關因應措施,並已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同意在案。
二、次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略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4年,至於從事其他類別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2年。茲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符合旨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之聘僱許可。未依上開期間申請者,雇主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三、末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勞動部核准重新招募移工,於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僱新移工。倘雇主已依說明二申請3個月之聘僱許可,依規定即不得引進或於國內接續聘僱新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