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可以生前做嗎?
上個月10日,根據財政部的統計資料,發現財產「傳男不傳女」的傳統觀念難以翻轉,2019年財產受贈人共23.8萬人,其中男性占逾6成,女性則不到4成,不止生前財產的餽贈問題,其實在遺產分配方面,女性也是長期被打壓的群體,甚至被要求說,在父母親還在世的時候,女性(無論是女兒、媳婦)被迫拋棄繼承。
最近就有個案例-港星林立洋的台灣籍太太陳貞均Erin,她的父親在今年7月病逝,但父親走後,卻爆發了遺產糾紛。該案不是長輩要求女兒拋棄繼承,而是同父異母的姊姊,要求同父異母的妹妹要在父親過世前就承諾要做共同放棄遺產繼承權。
Q1 誰有權利要求我拋棄繼承?被繼承者還活著的時候,能做拋棄繼承嗎?想做拋棄繼承的話,該怎麼做才合法?如果已經答應做拋棄繼承,有時效性嗎?如果多年後反悔,能夠重新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嗎?
Q2 人長期旅居海外,不清楚爸媽財產,爸媽走後,遺產處理該怎麼查?是否有時間限制?如果爸媽是公司負責人,我也有爸媽公司的股權,我該怎麼處理股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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