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重點:
移工難入境照顧怎麼辦?雇主可國內承接或撥1966申請長照服務
「擴大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正式施行
就業安定基金將補助外籍看護工喘息服務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後的遞補期間,雇主可以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109年7月1日起申請漁撈移工免附漁業執照 每年1萬名漁船雇主受惠
*移工難入境照顧怎麼辦?雇主可國內承接或撥1966申請長照服務
新聘外籍看護工受疫情影響無法入境,家中長輩照顧需求怎麼處理?勞動部表示,雇主可選擇承接在臺等待轉換的外籍看護工;亦可撥打1966長照專線或至各地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中心洽詢長照資源,協助家中照顧需求。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若雇主新招募的外籍看護工因為疫情無法入境來臺工作,可選擇到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承接在臺等待轉換的外籍看護工,以減少國外引進的等待時間,相關申請程序可撥打勞動部專線02-8995-6000洽詢。
為了處理疫情期間,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失能者照顧需求問題,衛生福利部在109年3月30日訂定因應疫情照顧處理機制,符合長照需要等級2級以上的失能者,如果新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因疫情不能入境、原聘僱的外籍看護工返鄉暫時無法來臺,或是入境後需居家檢疫或隔離14天,已放寬可使用居家照顧、社區照顧等照顧服務;另如果原本已在家中服務的外籍看護工因故須居家隔離,為減少失能者家庭照顧壓力,也放寬得使用喘息服務等長照資源。
勞動部表示,以上相關資訊都可至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查詢(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如果有長期照顧服務相關的需求,可撥打衛生福利部1966長照服務專線或至各地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中心洽詢相關長照服務資源及申請程序。
*「擴大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正式施行
為兼顧被看護者照顧需求及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第7級或第8級,且為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可申請喘息服務,若有相關需求之民眾,可多加利用,以滿足失能者照顧服務的需求,落實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權益。
衛生福利部原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照顧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達1個月者以上者,才能申請補助給付的喘息服務,因此當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1日或短暫休假時,雇主需由家人自行照顧或全額自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或尋求喘息服務單位購買服務。
勞動部表示,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壓力、落實外籍勞工休假權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第7級或第8級且為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於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提供照顧時,可申請使用居家、機構、日間照顧、夜間喘息等喘息服務,並依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等身分別給予100%、95%或84%費用補助額度,相關經費由長照基金與就業安定基金共同分擔。
本項措施已正式施行,民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若有喘息服務的需求,可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申請,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有專人提供申請喘息與其他長照服務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
*就業安定基金將補助外籍看護工喘息服務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87次會議今(26)日通過提案,同意衛生福利部規劃將重度失能或重度身心障礙且家庭功能支持薄弱納入喘息服務,所需補助經費每年預計新臺幣3.64億元,其中二分之ㄧ(約1.82億元)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預計將有2.8萬戶家庭受益。
勞動部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現行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工作(空窗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被看護者家庭才可申請喘息服務,但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1日或短暫休假並不適用。因此為解決被看護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的照顧需求及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權益,在長照2.0服務量能已逐步成長下,衛福部與勞動部跨部會協商,將分階段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家庭納入喘息服務。
這項措施相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部分負擔金額等,勞動部將依衛生福利部規劃,後續配合進行宣導,如果民眾若有需求,可洽各地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中心洽詢申請喘息服務相關事宜。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一、目的
提供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雇主僱用獎助,以提高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二、適用對象
(個人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被看護者。
(勞工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含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之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
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連續聘僱達1個月以上,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後續聘僱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限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補助。
*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後的遞補期間,雇主可以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
這個法令是為了考量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的遞補期間,被看護者仍有照顧人力的需求,勞動部在103年的1月16日發佈放寬「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劃」,我們簡稱「外展看護服務」,使用者資格限制,同意雇主在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後的3個月等待遞補空窗期,經過勞動部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後,也可以使用外展看護工,以便填補照顧人力的空缺。
民眾可以向勞動部核准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若願意未來也可以考慮以外展看護服務來取代直接聘僱外籍看護。「外展看護服務」是由勞動部核准的非營利組織,指派外展看護工到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照顧工作,藉由非營利組織的訓練及督導,可以提升照顧服務品質,整合運用本國及外國照顧服務員人力,並且提供「定點、彈性」計時,按次到宅,或是在社區中進行一天多次的走動方式服務被看護者家庭。
「外展看護服務」一方面可以擴大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鼓勵國內照顧人才投入,也透過本國照顧服務員協助外籍看護工提升專業度,同時落實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之保障。被看護家庭可免除聘僱移工的繁瑣程序,也不需要負擔移工的食宿與管理,更可以因應不同的照顧需求而提供彈性的服務內容與時間。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一、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雇主,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檢具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之有效許可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一)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九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條所定之機構。
(三)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提供社區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指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服務。
三、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非自願離職。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受僱於前點雇主之失業勞工,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四、領有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經第二點之雇主僱用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一)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三十日。
(二)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三)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假別及日數請假,致每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津貼。
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五、前點勞工於受僱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五)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七)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勞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回復原狀。
勞工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其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文件。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勞工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六、前點津貼發給標準如下,且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一)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六千元。
(三)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七千元。
前項所定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領取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津貼。但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津貼,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七、勞動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查核或電話抽查,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領取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核發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依法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
(二)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四)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五)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要點津貼得視照顧服務發展建構情形及前項經費額度調整發給或停止,並公告之。
<教育新航線>
*109年7月1日起申請漁撈移工免附漁業執照 每年1萬名漁船雇主受惠
為使漁船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移工更加便捷,勞動部已主動介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自109年7月1日起,漁船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時,即可免再檢附漁業執照,更加簡政便民。
<申辦免附照 方便又安心>
現行漁船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及接續聘僱許可時,依規定須檢附漁船有效的漁業執照影本,以核對漁業人姓名、地址、船員人數及執照效期等資訊。勞動部表示,現已與漁業署完成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介接,只要透過資訊系統即可確認漁船雇主漁業執照的相關資訊,雇主無須再檢附漁業執照影本供勞動部查驗,可提升案件審查品質及效率,也使雇主申請案件更加快速方便,每年估計將有約1萬名漁船雇主受惠。
<統編正確填 案件快速核>
勞動部表示與漁業署完成漁業執照資料介接後,雇主僅需於申請書正確填寫漁船統一編號,即可由勞動部直接透過資訊系統查驗比對漁船雇主漁業執照上的漁業人姓名、地址、船員人數及執照效期等資訊。由於相關資訊是依據漁船統一編號進行查驗比對,雇主如未完整填寫漁船統一編號,或填寫資料與系統查驗結果不符,則會退件請雇主重新確認,進而增加申請案件審查時間,因此,勞動部呼籲雇主要填寫正確資料,以使申請及審查更加順暢。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遇申請案件有疑義時,仍將依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案件審查。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wda.gov.tw/ ),或洽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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