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宣導
勞動部「108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9年7月15日起至8月31日進行訪問
外籍移工工作政策
外籍移工合法工作之好處
外籍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外籍移工工作管理
外籍移工直接聘僱服務
109年7月1日起申請漁撈移工免附漁業執照 每年1萬名漁船雇主受惠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能如期出國,雇主得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
*勞動部「108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自109年7月15日起至8月31日進行訪問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其中有關「雇主或移工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滿意度調查」109年7月15日啟動調查,預計調查至8月31日止,今年係委託「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預計將訪問超過3萬名雇主及移工。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注重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自93年度開始全面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建構評鑑指標及準則,以達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獎優汰劣管理之目的。
勞動部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包含兩部分:第一部份是實地訪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第二部分是邀請雇主及移工就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服務品質調查,占總評鑑分數100分的16分。
勞動部說明,因應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為避免群聚感染可能,今年度調查,不論是事業類(含漁船及養護機構)或是家庭類雇主與移工都是採電話調查方式進行,採用分層隨機抽樣原則,分別由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企業及家庭客戶中抽出代表樣本後,再進行電話訪問。
至於調查內容,問卷簡單易答,大約3分鐘即可完成回答,具體內容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依規定收取費用、是否詳細向雇主及移工說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對雇主及移工聯繫提供服務情形、對仲介機構人員專業知識、服務態度、辦理作業時間、協助溝通適應等滿意情形、是否主動積極探詢關懷移工於工作、生活上是否有需要協助或反應之事項並協助通報主管機關等項目。
最後,勞動部提醒,對於需要配合電話調查的企業雇主,勞動部將自109年7月13日起陸續發函給企業,請雇主及移工屆時協助配合。如有任何疑問,可先洽聯合行銷研究公司聯絡人:邱鳳琴或張瑞禎督導(每日上午9點後電洽02-27080757),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高愛玲小姐(02-89956190)。
*外籍移工工作政策
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移工,以維繫產業營運及協助家庭照顧,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作為政策溝通平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的移工政策,以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另外,移工對於我國經濟及社會貢獻勞動力,基於人權及平等對待,移工來臺工作應依三項原則相待:基本權益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原則。除了在臺工作同受勞動相關法令保障外,同時基於語言、文化、宗教及風俗習慣的不同,建立移工諮詢申訴管道、工作管理與人力仲介管理制度,以及辦理各項輔導、適應及社會融合的措施與活動,落實引進移工不影響社會安定的目標。
*外籍移工合法工作之好處
移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在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外籍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及屠宰工作。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外籍移工工作管理
為保障移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移工入國前、入國後及出國前之完整保護體系:
(一)入國前之保護
◎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為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提供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招募移工、相關申請文書代轉代寄及其他諮詢、查詢、網路資訊等服務,降低移工來臺工作仲介費用、避免移工遭不肖仲介剝削。
◎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依現行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移工薪資,且雇主聘僱移工均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日後查處有否違法之依據。
◎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
為協助即將來臺工作之移工適應在臺生活,勞動部已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內容包括:工作權益、諮詢申訴管道、人身安全預防保護機制及應遵守的法令規定等,透過移工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轉送至該國職業訓練中心,於移工職前訓練課程中供移工觀看。
(二)入國後之保護
◎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勞動部自95年起辦理「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陸續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移工入境接機服務、法令宣導講習、諮詢申訴及權益保障資訊。
◎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於98年7月1日成立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專線,快速處理移工申訴,立即派案至各地方政府予以查處,並追蹤案件處理情形,以保障移工權益。
◎設立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移工法令、心理諮商、生活資訊、工作適應及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另設置移工訪查員,進行例行訪查及受理查處檢舉非法移工案件,訪視雇主生活照顧事宜,訪查移工仲介公司有無涉及非法媒介移工、違法超收仲介服務費及其他違反移工管理事項。
◎辦理雇主聘前講習:
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明定初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在申請聘僱許可前,應參與聘前講習,其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人口販運防制、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勞動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期協助雇主作好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增進勞雇和諧。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移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雇主、移工及仲介講習、文化交流、節慶活動及中外文課程,並藉由活動宣導防制人口販運、雇主應注意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及善盡移工生活照顧責任,及1955專線諮詢申訴管道等。
◎加強雇主及移工宣導:
為使雇主及移工瞭解相關法令,避免不法情事,編印移工手冊,分送移工知悉;另藉由電視廣告、戶外電視牆播放30秒宣導短片及燈箱廣告刊登,以宣導合法聘僱之重要性;並刊登燈箱廣告於臺鐵臺北、桃園、臺中及臺南5站;另製播移工來源國語言之移工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向移工、雇主及仲介宣導聘僱相關法令、保護措施及各地辦理之休閒節慶活動訊息,及播放移工母國新聞及音樂,紓解思鄉情緒。
◎提供安置保護及協助轉換雇主:
倘移工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有安置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將協處其安置庇護事宜,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地方主管機關亦將協助其轉換雇主,並提供法律扶助等協助。
*外籍移工直接聘僱服務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移工管道,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勞動部於96年12月31日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窗口概念,簡化流程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聘僱移工。
勞動部以階段性方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97年先以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再開放其他業別,並於101年1月1日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簡稱選工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提供雇主直接線上選工機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由來源國依製造業雇主個別化需求提供雇主2至3倍名單,協助辦理選工及來臺作業,直聘中心輔以協助雇主申辦文件,利於雇主於特定期間內引進合適之移工。
直聘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移工,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服務。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移工服務,直聘中心另推出「移工小幫手APP」,提供勞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移工訊息;及「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移工。
*109年7月1日起申請漁撈移工免附漁業執照 每年1萬名漁船雇主受惠
為使漁船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移工更加便捷,勞動部已主動介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自109年7月1日起,漁船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時,即可免再檢附漁業執照,更加簡政便民。
<申辦免附照 方便又安心>
現行漁船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及接續聘僱許可時,依規定須檢附漁船有效的漁業執照影本,以核對漁業人姓名、地址、船員人數及執照效期等資訊。勞動部表示,現已與漁業署完成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介接,只要透過資訊系統即可確認漁船雇主漁業執照的相關資訊,雇主無須再檢附漁業執照影本供勞動部查驗,可提升案件審查品質及效率,也使雇主申請案件更加快速方便,每年估計將有約1萬名漁船雇主受惠。
<統編正確填 案件快速核>
勞動部表示與漁業署完成漁業執照資料介接後,雇主僅需於申請書正確填寫漁船統一編號,即可由勞動部直接透過資訊系統查驗比對漁船雇主漁業執照上的漁業人姓名、地址、船員人數及執照效期等資訊。由於相關資訊是依據漁船統一編號進行查驗比對,雇主如未完整填寫漁船統一編號,或填寫資料與系統查驗結果不符,則會退件請雇主重新確認,進而增加申請案件審查時間,因此,勞動部呼籲雇主要填寫正確資料,以使申請及審查更加順暢。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遇申請案件有疑義時,仍將依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案件審查。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wda.gov.tw/ ),或洽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教育新航線單元】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能如期出國,雇主得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
一、鑑於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符合旨揭
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仍得持經勞動部核發之現行有效招募許可,向勞動部提
出申請自申請日起聘僱該移工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但雇主倘前已依勞動
部109年5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函申請移工聘僱許可在案,並再
次依本案申請聘僱同一移工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者,無須再行檢附有效招募
許可。
二、雇主依本案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時,移工權益不得低於前一份工資切
結書約定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