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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5日播出【移工職業災害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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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5日播出【移工職業災害預防】
重點宣導 

移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移工職業災害預防

移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移工薪資

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仲介超收移工費用 最重可處停業1

政府建置「移工小幫手 APP」服務

*移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 移工職業災害預防

1.依勞動部規定,雇主須舉辦定期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講習,

並於工作場所張貼移工通曉語文之危險警告標示,以提醒移工減少傷害。

2.勞動部已將「移工職災」納入統計項目,利用職場職災數據之變動情形,做為職場職災警訊之參考,俾加強防患及督導,減少移工職業災害發生。

3.為進一步保障移工權益,勞動部已於20031223作成解釋令,對於移工因工作期間受傷或患病,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有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情形者,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一直到經醫師證明並經勞動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4.為克服移工因語言、環境不熟悉而遭遇求償困難,並及時提供移工發生職災時之各項協助,勞動部於200971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另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並採電子派案方式,由各地方政府進行查處及個案追蹤管理。除建立完整的移工職災通報系統及統計外,並整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移工關懷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職災認定責任歸屬、醫療及相關給付之請領、爭議調解及法律訴訟輔助、職災慰問、生活扶助、移工家屬聯繫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透過全面性保護體系,使發生職災之移工能獲得最快速、最完整之協助。

5.勞動部自20181128起規定,雇主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移工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聘僱移工,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6.聘僱Q&A常見注意事項移工相關保險

Q1 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移工辦理勞工保險呢?

A海洋漁撈工的雇主,或僱用5人以上員工的機構看護工、營造工、製造工的雇主,要在工入國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雇主也必須依規定給付標準賠償!

Q2 辦理移工保險有除了勞保以外的選擇嗎?

A:如果你是外籍漁工的雇主和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一定要為您的移工申請勞保,如果你是僱用員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採自願投保方式為移工辦理勞工勞保或者是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Q3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移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A:外僑居留證核發後三天內,主要為移工辦理追溯自僱用到職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的保險費外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兩倍至4倍的罰鍰!

() 移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1.參酌「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律享受法律平等保障之規定,我國對於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應配合遵守。在「國民待遇」原則下,移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移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務工作 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僱移工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雇主聘僱移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主、移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四方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移工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 同時需與移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另規定雇主應直接給付移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2.本、外籍照顧服務員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社會福利 機構),其勞動條件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如受僱於個人,在家庭內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其工作環境、工作型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均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顯有不同,致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目前受僱於個人之家事勞工不分本、外籍,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3.為保障家事勞工之權益,勞動部已成立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定期邀集專家學者研商家事勞工之權益保障,將配合國內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並透過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研商會議之結論,據以推動相關保障措施。

4.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訓練成本及留用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於20151111公告生效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

5.為避免雇主巧立名目向移工收取不合理之膳宿及水電等費用,訂有雇主所提供膳宿及水電等費用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之解釋令。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者,移工可向勞動部、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6.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57條中均有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移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雇主或仲介公司有上述違法行為,勞工得向勞動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舉。目前勞動部刻正研修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將雇主曾無正當事 由留置所聘僱移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列為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要件。

7.現行聘僱外籍漁工分為境內僱用及境外僱用。境內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理由「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規範,由勞動部主管;至境外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理則由「遠洋漁業條例」及其子法規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針對境內僱用外籍漁工,勞動部基於國民 待遇原則,本、外勞一體適用,一律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及現行移工保護體系之保障。

8.勞動部自2016113刪除就業服務法第52條有關移工3年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針對移工聘僱期滿經與雇主合意期滿續聘,或與新雇主合意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者,得申請聘僱許可,免除原須出國1日之作法,保障移工在臺工作權益。

9.為保障移工返鄉休假權益,勞動部於2017418訂定發布「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移工請特別休假返國者,其返國期日由移工排定,雇主應予同意,至於請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契約等規定或約定辦理。

10.為保障移工來臺工作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勞動部自201761起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移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相關費用。

11.於201151工會法修正生效後,已刪除需具中華民國國籍才得被選為工會理事及監事之限制,移工只要年滿20歲,不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除可擔任工會之發起人外,亦得被選舉為工會理事、監事,以保障移工工作及相關結盟權利,且與本國籍勞工享有一致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保護等)保障。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移工薪資

1.勞動部規定雇主不得自移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並於2001117修正相關規定,刪除「雇主徵得移工同意,得在其工資百分之卅以下範園內代為儲蓄」的規定。

2.勞動部自2001119起規定,雇主發放移工薪資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並以移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移工收存,俾發生雇主有侵占情事時,作為提請訴訟之證明。另如查獲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3.為訪視移工受僱之情形,保障移工權益,自2000年起設置移工訪視員辦理訪視業務,另為強化地方政府訪查量能,已於2018年起也增額補助員額,配合宣導聘僱相關法令及移工管理事項,並針對僱用移工之雇主,進行例行性訪視,瞭解移工受僱情形、管理輔導等,確實要求雇主依「移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等逾越法令規定之情事,以維護移工及雇主權益。

4.為保障移工權益,勞動部於20081224修正發布「雇主聘僱移工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規範經外勞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為不利益於移工之變更。另當地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之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移工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另明定移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外,移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5年備查。

 ()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1.為保障移工在臺工作權益,增加轉換雇主成功率、縮短轉換雇主行政作業時間與程序,並配合「移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之建置及達到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之目的,勞動部修正放寬移工轉換雇主規定,使原雇主、移工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移工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修正移工轉換次數制度變更為60天、放寬雇主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在不影響移工在臺人數前提下承接聘僱時,移工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

2.另為強化移工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作業規定,勞動部復於2011年修正移工轉換雇主規定,明定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移工應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以玆證明,以保障移工轉換後工作權益。

3.又考量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之移工,若遣送出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勞動部於2009年修正同意移工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轉換作業期間為60日,並以1次為限;但移工有經雇主或其僱用員工等人身侵害情事者,轉 換次數得不受次數限制。

4.移工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得不限轉換次數,並可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或工作。

5.另配合 2016年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勞動部訂定移工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新制,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移工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繼續在臺工作者,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移工向勞動部申請轉出,並由勞動部依移工意願,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以利新雇主與其聯繫接洽。

*仲介超收移工費用 最重可處停業1

  因語言、文化的不同,移工工作及生活上多由仲介公司協助及安排。勞動部提醒,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仲介公司若違反規定,除罰鍰外,最重可停業1年。

  勞動部說明,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移工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的需求,且經仲介公司依雙方簽訂的服務契約提供服務,即應依約定付服務費。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仲介公司依法僅能按月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第1年、第2年、第3年每月收取服務費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

  至於移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移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若以協助移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已屬違法,勞動部持續協同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仲介公司收費情形,如查有違規收取規定以外費用,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停業或不予換證等處分。

  移工若有遭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情事,可保留相關事證向勞動部、地方政府或撥1955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後將依法處罰。雇主或移工對仲介公司收費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多加利用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1955專線詢問。

*「你問我答」單元

新北市萬華重區聽友劉先生詢問:移工的相關服務,除了上網外,有沒有什麼類似APP的服務,可以讓雇主更方便快速找到相關的資訊?

回答:政府建置「移工小幫手 APP」服務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移工管道,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勞動部於961231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窗口概念,簡化流程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聘僱移工。直聘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移工,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服務。

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移工服務,直聘中心於2014年建置「移工小幫手 APP」服務,提供勞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移工訊息;及「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移工。另也持續優化這些服務系統,新增服務訊息暨調整操作頁面及功能,提升雇主使用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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