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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2日播出【遏止雇主無故遣返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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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2日播出【遏止雇主無故遣返移工】

重點宣導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移工

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及歧視移工

移工人身安全之保障

建立移工諮詢服務網絡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確實查證責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勞動部主動勾稽移工健檢  雇主申請聘僱及後續事項更快速

僑外學生工作許可 線上快易通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移工

1. 為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任意遣返移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移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以探求雙方解約真意,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移工遞補案時,應檢具該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

2. 另針對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移工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移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等服務。又移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雇主因故無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移工無法妥善照護,勞動部訂有移工安置保護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宗教團體、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協助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移工適當之庇護協助。

3. 為使來臺工作之移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移工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勞動部於2006116在桃園國際機場設置移工機場服務站及200811於高雄國際機場增設高雄移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境移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加強對入境移工法令宣導並設置移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移工申訴案件,以建立完整移工服務網絡,維護移工權益,另勞動部於201251起,於機場服務站試辦移工法令宣導講習,並於201371起擴大實施,透過入境講習,可使移工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及歧視移工

1. 基於移工管理之考量,雇主多以扣押移工證件或強迫儲蓄等方式以防止移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工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故雇主倘以代為保管為由強行扣押上開證件,此為法律明文禁止行為。

2. 針對部分團體質疑相關法規規定移工禁婚、禁孕之歧視部分,勞動部已於2001117修正相關規定取消移工於受聘僱期間不得結婚之規定,並自2002119起取消入國後每滿6個月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目前則依2004113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健康檢查,免辦「妊娠檢查」項目。如此,移工不致因「妊娠檢查」項目不合格而被遣返。

3. 對於懷孕移工之工作權益維護,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另移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亦有該法母性保護相關規定之適用。

4. 另為保障人權、符合國際趨勢及落實疾病平權,衛生福利部於201526公告新修正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辦法,移工入國前及入國後的健康檢查項目,皆刪除愛滋病檢驗項目,不會再要求檢驗或遣返感染者回國。但勞工有感染疑慮,仍可自費檢驗,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只能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若是檢驗出感染者,勞工可自付醫療費用在臺治療。

*移工人身安全之保障

1. 勞動部業已整合現行各單位資源,建立移工遭受人身侵害(包含:性侵害、性騷擾及人身傷害)案件之通報機制及分工處理原則,提供遭受人身侵害移工驗傷、報案、偵訊、出庭時之翻譯、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安排移工轉換雇主或返國、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協調勞資爭議等各項服務措施。

2. 為加強移工申訴電話服務,勞動部於200971建置「移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免付費之諮詢或申訴服務。又為便利民眾可透過單一號碼詢問勞動法 令等相關資訊,已於2016117以移工諮詢保護專案客服中心系統為主,整合勞動力發展署移工諮詢保護專案客服中心、勞動部客服中心專案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條件申訴或申請輔導客服專案,並統一對外稱「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3. 為提高移工自我保護、防範性侵害案件發生、提供申訴求助管道及相關權益保障之說明,勞動部每年編印並發送「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並分別寄送至各國際機場外勞關懷服務站、非政府組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警察局、移民署、廣播電臺、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等機關單位及人潮匯集場所,適時分送予移工,以利移工瞭解諮詢申訴管道及自身權益。

4. 為使落實保護移工人身安全之措施有法源依據,業於20101230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於受聘僱之移工有刑法規定之妨害性自主情事者,即不得申請聘僱移工。

5. 為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各項受聘僱外國人之管理措施,並落實保障移工在臺工作之權益,勞動部於2009917修正「補助辦理移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如移工係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移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者或移工係有特殊情事者,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萬元,屬特殊情況經專案認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0萬元。

*建立移工諮詢服務網絡

1. 為加強維護移工合法權益,協助移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勞動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移工母語人員提供移工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資源。移工倘有法令諮詢或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約、不當對待、扣留財物、未支付薪資或性侵害等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政府或所屬之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及諮詢。

2. 為排除時間及地域性之限制,建置全面性防護管道,提供移工及民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申訴專線,以強化移工諮詢申訴網絡,積極保護勞工權益,維護我國形象。勞動部於200971 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該專線配置具備國語、英語、越南語、印尼語及泰語等5國語言專長之雙語人員,提供24小時(含假日)雙語免付費電話申訴諮詢服務、法律扶助諮詢資源、轉介保護安置、提供其他政府部門服務資訊,並於受理後,採電子派案方式,派案至地方政府查處及申訴個案追蹤管理,並提供就醫、洽公、工作或生活所需線上即時通譯服務。另自 20112月起擴大服務功能,新增以簡訊方式主動提供移工法令宣導服務。

3. 為使我國雇主、移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一般民眾,了解移工聘僱業務、權利維護及相關法令資訊,建置5國語言(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之「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使移工便於查詢相關法律權益及諮詢申訴管道,保障自身權益,已於2017718正式上線。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確實查證責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為了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導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即日起,雇主在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該先核對外對方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的正本,然後要存留影印本。因為如果雇主沒有確實地核對正本資料,確實地詢問應聘者的相關資料的話,就有可能會因此聘僱到行蹤不明的逃逸外籍勞工喔,這如果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雇主就需要承擔責任的,最重將被處以新台幣75萬元的罰鍰,真的不能掉以輕心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在自由經濟是範區內合法工作,不必受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學校和政府也可以聘僱外國人短期來台演講或工作,外國人只要持30天以下之一般入國簽證,或持移民署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90日的簽證,都不用再另外申請工作許可。而且新法也取消了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必須多等一學期才能申請工作的限制,也就是說外籍學生在入學之後就可以申請工作許可了。

*勞動部主動勾稽移工健檢  雇主申請聘僱及後續事項更快速

勞動部基於簡政便民及兼顧防疫安全,於1061月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建置移工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庫介接措施,雇主申請移工聘僱許可時無需檢附移工入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由勞動部透過該資料庫主動勾稽比對移工健康檢查結果並審理申請案件。該項措施實施1年以來,有效簡化雇主申請文件並加速取得聘僱許可時效。

  勞動部說明,在1061月之前雇主申請聘僱移工需於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待醫院完成健檢報告後,始能檢具該報告於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採用介接措施後,醫院可將移工健康檢查結果上傳至該平臺予勞動部勾稽比對,雇主只需直接檢附聘僱許可申請表即可申辦移工聘僱作業,不必再等待醫院核發健康檢查結果,勞動部亦可就外國人入境相關資料先行核發聘僱許可。

  勞動部再次提醒「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業於10657日修正施行,該辦法已刪除移工返國前3個月健檢可作為代替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的規定,雇主所申請聘僱的移工返國後再重新引進者,務必於該名移工入國3日內為其辦理健康檢查,如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發現雇主未使移工於入國3日內或法規規定之3日補行期內辦理健康檢查,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另外,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比對移工健康檢查資料時,如發現有移工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勞動部將函請雇主於65日內補正移工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檢查結果仍為不合格者,勞動部也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請雇主務必注意。有關申請移工聘僱相關訊息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教育新航線」單元

*開學季!僑外學生工作許可 線上快易通

  為使有工讀需求的僑外學生均能順利迅速取得工作許可,勞動部提醒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應備妥規定的文件,並透過網路線上傳輸方式提出申請,同時利用工作許可函電子送達功能,線上領取電子工作許可函,快速領件不用等。

<工讀前務必申請工作許可>

  勞動部說明,僑外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如欲從事工讀活動,應於工作前依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經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以網路線上傳輸方式提出申請。第一次申請時,僑外學生應先申請帳號,並於註冊完成後登入申辦網進行申請程序,依次登打個人學籍相關資料、上傳護照等應備文件並繳交審查費,即可送件完成申辦。網路線上申辦程序簡易且提供中英文對照,並提供「申辦進度查詢」功能,使僑外學生可即時掌握案件審查進度。

<取得工作許可才能工讀>

  依勞動部公告的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天數規定,線上申請案件審查天數為自勞動部收件次日起算7個工作天,僑外學生可隨時上網掌握案件審查進度,如遇有因文件未齊備須補正時,可於收到通知後即時線上完成補正程序,以使勞動部得以迅速核發工作許可。勞動部提醒,僑外學生並非送件申請工作許可後即可從事工讀,應於經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函後,才可以開始工讀。若未取得工作許可即從事工作,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線上領取工作許可快速又方便>

  另為使僑外學生取得工作許可更即時方便,勞動部創新推動工作許可函電子送達措施,僑外學生不用再到學校收件單位或親自到勞動部收件櫃檯領取工作許可函,只要在登入「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申請工作許可時點選「同意」約定領取電子工作許可函,經勞動部許可後,就可在電子郵件通知領件日起8天內直接至申辦網線上領取工作許可函並列印使用。如因不可歸責事由造成無法成功領取電子工作許可函時,仍然可以在電子郵件通知領件日起8天內至申辦網申請重新領取電子工作許可函。如逾前述期限則無法再申請重新領取,必須另行向勞動部申請補發工作許可函。

  勞動部表示,線上申辦操作時如有相關問題,可E-mail至線上系統客服電子信箱ezwp@wda.gov.tw,或於上班時間(上班日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線上系統客服專線0800-881-339(02)2380-1720,將有專人協助及處理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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