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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播出【免出門繳納就業安定費 安全防疫無漏洞】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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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播出【免出門繳納就業安定費 安全防疫無漏洞】
重點宣導 

免出門繳納就業安定費安全防疫無漏洞

家庭雇主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自然人憑證登錄上網輕鬆辦!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移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免繳就業安定費身分報你知 勞動部主動勾稽資格揪感心

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勞動部主動整併移工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移工再簡化

移工遭收買工費係屬違法 勞動部將積極查處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917日至110317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

內工作期間將屆 滿同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

項辦理

*免出門繳納就業安定費安全防疫無漏洞

  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減少不必要的人員接觸,勞動部表示雇主防疫期間繳納就業安定費,可透過免出門繳費方式,確保防疫安全不打折。

<約定自動扣繳及行動支付,在家也能繳納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移工從事工作,應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目前可透過約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雇主不必出門即可自動完成繳費,扣款繳費成功勞動部也會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方便雇主查對。另外,勞動部也提供e-bill全國繳費網以線上方式繳費、台灣Pay直接掃描帳單上的QRcode及嗶嗶繳直接掃描帳單上的「超商、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專用條碼」等行動支付管道,同樣可以免出門繳納費用,而且免收手續費,同時繳費紀錄亦會保存在所使用的App中,提供雇主隨時查詢,防疫期間也能在家繳費。

<輕鬆在家繳費,病毒不近身>

  勞動部表示,為防堵武漢肺炎的威脅,除勤洗手、戴口罩及避免去人多的地方等,在家透過自動扣繳及行動支付輕鬆繳納就業安定費,可減少接觸病毒的機會。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就業安定費,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如有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 )查詢。

*家庭雇主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自然人憑證登錄上網輕鬆辦!

  勞動部寄送就業安定費帳單又有新的便民措施!勞動部表示,為提供更簡便快速的服務,聘僱移工的家庭雇主自即日起,無需再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即可採自然人憑證線上登錄方式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

<免附申請文件,線上立即辦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移工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因此,勞動部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都會將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至雇主指定的地址。

  勞動部說明,聘僱移工的家庭雇主申請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的案件每年約有12,000件,目前雖可透過網路線上提出申請,但仍須填寫申請書及上傳相關申請表件,並等待審核後才能完成變更。為提供更簡便快速的服務,簡化申請程序及流程,自10810月起,家庭雇主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上網輸入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無需再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變更帳單地址好便利,線上登入系統就搞定>

  勞動部表示,透過網路線上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非常簡便,家庭雇主只要利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於「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https://fwapply.wda.gov.tw )」依身分別登入後,點選「案件申請/異動就業安定費地址」,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然後再點選「資料送審」按鍵傳送資料,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

  勞動部提醒,有關家庭雇主對於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如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5-688,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聘僱移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移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曾有雇主想要節省支出,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結果,這位雇主有一天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雇主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的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廢止該雇主所聘雇許可的一部或是全部。

   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免繳就業安定費身分報你知 勞動部主動勾稽資格揪感心

  為減輕經濟弱勢民眾的負擔,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自10511月起已主動勾稽雇主及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符合資格者無需申請,即可免繳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表示,為提升便民服務,免去民眾提出申請及準備資格證明文件等程序,勞動部於每次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前,都會依衛生福利部提供的社會福利資格者資料主動勾稽,符合免繳資格者即不寄發繳款通知單。但如社會福利資格因申請等時間差因素,致未被勾稽到,而仍收到繳款通知單,勞動部說明,民眾可以檢具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確認後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說明,部分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也可能在就業安定費出帳後才被註銷或發生變動,為維護收取就業安定費的公平性,勞動部會在次年3-6月複查前一年度免繳就業安定費者的社會福利資格,並以公文通知須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的雇主,且於通知後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繳費或退款。

  勞動部提醒,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申請表件,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點選「為民服務」「下載專區」「就安費及保證金類」查詢即可下載「聘僱外籍看護工者就業安定費調整數額申請表」,歡迎多加利用!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洽詢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將有專人服務。

*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針對溢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已開辦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服務,並就退還程序及書表提供填寫範例,方便雇主申辦。因聘僱外國人資料異動或雇主重複繳款等緣故,偶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事,為使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發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外,自1058月起倘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即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並告知雇主可選擇溢繳金額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向發展署申請退還,至退還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及書表填寫範例亦隨附帳單提供雇主參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雇主繳納的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義,可電洽客服中心詢問(聯絡電話:02-89956000)。

*勞動部主動整併移工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移工再簡化

勞動部為簡化雇主聘僱移工相關作業手續,針對雇主已經向移民署變更移工護照號碼資料者,採以資訊介接移民署居留資料,自動更新勞動部移工護照資訊,雇主不用再向勞動部辦理護照資料異動,若後續查有移工護照資料疑義時,勞動部再請雇主檢送新舊護照資料更新辦理。

*移工遭收買工費係屬違法 勞動部將積極查處

  依規定仲介公司不得向移工收取仲介費或買工費,違反者將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裁處,最重處超收費用20倍罰鍰及1年以下停業處分。勞動部表示,若有違法收取仲介費或買工費資訊,建議應立即提供收費事證給勞動部,以利進行查處。

  現行移工在臺工作聘僱許可期滿後,雇主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作業,依規定仲介公司可向續聘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但對移工不得收取仲介費或其他費用。仲介公司若違規向移工收取仲介費或其他費用,經查屬實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以及設立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等處罰。

  勞動部表示,針對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且與原雇主不續聘者,原雇主應依規定為移工辦理期滿轉換申請,以利移工可以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並已建置轉換平臺,以供原雇主或移工進行資訊查詢,另刻正預告修正轉換準則規定,新增期滿轉換的移工得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媒合新雇主,以保障移工就業權益,該規定已發布實施。

  勞動部再次呼籲,移工如遭仲介公司或任何人收取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相關費用,可供具體事證向本部、地方政府或撥1955專線提出檢舉,勞動部將立即進行調查及裁處。至於提出檢舉之移工,勞動部將同意其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無須擔心影響工作而不敢提出檢舉。

【教育新航線】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917日至110317日止聘 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 滿同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 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勞動部基於國內防疫安全,規劃移工防疫管理相關因應措施。

二、次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略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4年,至於從事其他類別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2年。有鑑於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符合旨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未依上開期間申請者,雇主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三、末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勞動部核准重新招募移工,於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倘雇主已依說明二申請聘僱許可,即不得以同一名額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新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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