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宣導
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產業類居家檢疫移工應辦理採檢。
越南、泰國產業類新引進移工,自12月10日起,於入境完成居家檢疫14日之翌日,
應前往指定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作業,其採檢費用由指揮中心支應
全面清查醫管公司之臨時安置處所,強化仲介管理責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在臺借貸需求調查」自109年12月起進行訪問
109年12月1日起入境移工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
移工從國外入境臺灣,應於航班抵臺灣前48小時內,使用智慧型手機於「入境檢疫
系統進行線上健康申報,並於「入境檢疫系統」之居家檢疫地址欄位,以中文或英文
地址進行資料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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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產業類居家檢疫移工應辦理採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2月9日表示,移工完成14日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期滿,應進行7日之自主健康管理,為掌握移工於自主健康管理行蹤及落實移工生活照顧,雇主及仲介公司應自公告之日起,配合辦理下列措施:
一、雇主或仲介公司應於移工入境登錄檢疫作業時,同時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login.php),登錄移工自主健康管理地點(如雇主工作地、仲介公司安置處所等),以利掌握移工行蹤及地方政府進行實地關懷。
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盡量一人一室。如有困難者,應保持1.5公尺距離,配戴口罩、落實消毒作業。指揮中心表示,基於國內防疫安全,雇主或仲介公司如有未依上開新措施辦理通報、或有通報不實、或有居住環境未符合規範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依同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罰鍰;此外,仲介公司因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勞工權益受損,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及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指揮中心說明,移工完成集中檢疫後,依規定應辦理健康檢查,如移工於假日完成集中檢疫無法辦理健康檢查,雇主如有需要協助延長安置移工1至2天之需求者,得於每星期二17:30前向勞動部(03-3989002)提出申請延長安置服務,延長安置費用將由指揮中心負擔。此外,上開協助安置措施,非屬法定集中檢疫,移工不得申領防疫補償,且移工應遵守集中檢疫場所相關規範。
*越南、泰國產業類新引進移工,自12月10日起,於入境完成居家檢疫14日之翌日,應前往指定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作業,其採檢費用由指揮中心支應
為配合防疫作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指揮中心指示,越南、泰國產業類新引進移工,自12月10日起,於入境完成居家檢疫14日之翌日,應前往指定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作業,其採檢費用由指揮中心支應。餘衍生醫療費用(如掛號費、出診費)及交通接送費用,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行安排。請雇主或仲介公司依移工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先協調醫院採檢時間,並安排交通前往,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過程中,須請移工及陪同人員(含司機)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
採檢完畢,應儘速返至住所,並儘量與其他移工區隔,等候檢驗結果期間,請移工遵守以下原則: 1. 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如配戴口罩、勤洗手,不要觸摸眼、口、鼻等。 2. 返回等候地點過程中,需配戴口罩,不可在外逗留,並請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 避免不必要之群聚活動,保持社交距離(請勿出入公眾場所及餐廳進食、或與他人共食),倘需用餐建議雇主或仲介代訂便當,返回等候地點再行用餐,並應注意飯前洗手之衛生習慣。
*全面清查醫管公司之臨時安置處所,強化仲介管理責任。
針對近日發生外國人於完成集中檢疫後於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經仲介公司安排該等外國人混居醫管公司之臨時安置處所,引發外界防疫疑慮一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已請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該處所,並請地方政府對於該等處所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應立即要求業者改善。
發展署說明,針對本次疫調688案接觸之47名移工所屬仲介業者經查共有30家,經仲介業者委任短暫居住於醫管公司安置處,該環境住宿及管理不佳,已請地方政府針對該等30家仲介業者委任之醫管公司派員清查。
發展署說明,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子法規定,人力仲介公司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是屬於就業服務事項,而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未善盡受任事務,致勞工權益受損,人力仲介公司將受到最高30萬元罰鍰處分。
至於全國類此由仲介公司委託醫管公司之業者22家(其中1家已歇業),發展署已進行聯絡,並請各地方政府至現場瞭解住宿情形,如有環境不佳有損勞工健康,將責令仲介公司督同限期改善,改善未完成前,亦不得安排移工入住。倘仍有人力仲介公司安排外國人前往住宿,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予以裁罰。同時,發展署已研擬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強化外國人管理責任部分條文,並於近日預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在臺借貸需求調查」自109年12月起進行訪問
為暸解外國人來臺前後的借貸情形及用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移工在臺借貸需求調查」,以蒐集移工在臺借貸情形,俾作為後續政策研議。
訪問對象係依過去1年內已聘有外國人之雇主依統計方法隨機抽樣,至調查內容(包含借貸情形、借貸用途、借貸對象、清償情形等)問卷簡單易答,大約3~5分鐘即可完成回答。本次調查不涉及雇主、外國人個人資料,又因應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為避免群聚感染可能,採外國人母語電話調查方式進行,請外國人協助回答,並請雇主協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對於需要配合電話調查的外國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自109年12月3日起陸續發函給企業,請雇主及外國人屆時協助配合。如有任何疑問,可先洽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人:呂芝嫺督導(每日上午9點後電洽02-27080757),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林盈慧小姐(02-89956191)。
*109年11月30日通知-109年12月1日起入境移工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考量近期疫情持續升溫,為強化疫情管制,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09年12月1日起入境移工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如入境移工有提供偽造不實核酸檢驗報告者,已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依同法第69條可處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追究移工偽造文書印文罪之刑責。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使移工權益受損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移工從國外入境臺灣,應於航班抵臺灣前48小時內,使用智慧型手機於「入境檢疫系統進行線上健康申報,並於「入境檢疫系統」之居家檢疫地址欄位,以中文或英文地址進行資料填報。
為配合臺灣入境防疫作業,請臺灣仲介公司轉知國外仲介公司,對於需進行居家檢疫之移工,務必於入境臺灣前48小時內,協助該移工使用智慧型手機於「入境檢疫系統」進行線上健康申報,提前申報系統將判定為未申報。 另為掌握居家檢疫移工在臺之居家檢疫地址,請臺灣仲介公司轉知國外仲介公司,協助移工填報「入境檢疫系統」之「居家檢疫地址」欄位時,務必以中文或英文地址進行資料填報,以利後續居家檢疫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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