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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播出【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來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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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播出【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來臺工作】
重點宣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6日表示,鑒於印尼疫情持續升溫,自今年1218起,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來臺工作,並視當地疫情狀況,再決定重新開放之時間。

因應印尼移工暫停引進,協助雇主改聘其他國家移工之措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

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產業類居家檢疫移工應辦理採檢

為配合防疫作業,依指揮中心指示,請雇主或仲介公司遵守以下事項,協助移工辦理採檢相關事宜

移工來源國疫情升至第3級,勞動部推出強化防疫管理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6日表示,鑒於印尼疫情持續升溫,自今年1218起,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來臺工作,並視當地疫情狀況,再決定重新開放之時間。

因應印尼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自12417日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二週,暫停期限將屆,但印尼最近一週日增病例數約6,000例,疫情仍未趨緩;另10月至今,我國自印尼移入之確定病例共132人,其中76人雖持有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但該國目前尚未提供認證之檢驗機構。為確保我國邊境防疫量能與社區防疫安全,指揮中心宣布自1218起,將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

指揮中心指出,印尼籍移工多為從事家庭照顧工作,暫停引進期間,為兼顧照顧需求,建議雇主可採行以下措施:

1.被照顧者如經長照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 2~8 級,可撥打 1966 長照諮詢服務專線,或洽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依家戶個別需求申請長照 2.0 各項服務,協助家中照顧需求。

2.雇主可改聘越南、菲律賓或泰國籍移工,勞動部已請各來源國駐臺機構專案協助,另為利雇主作業,將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

3.鼓勵家庭雇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勞動部針對已符合聘僱家庭類移工資格但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家庭雇主提供補助。

4.如已聘有移工者可繼續留用現有移工取代引進新移工,勞動部已推動多項專案,例如針對在臺年限屆滿的移工可申請延長、聘僱許可已到期的移工可申請轉換雇主。

指揮中心表示,將持續監測印尼當地疫情狀況,並與我國駐印尼館處研議認證當地檢疫機構之可行性,在確保我國防疫安全的前提下,適時重新開放引進印尼籍移工。

*因應印尼移工暫停引進,協助雇主改聘其他國家移工之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216表示,鑑於印尼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為確保我國邊境防疫量能與社區防疫安全,自18日起將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來臺工作。為此,勞動部已推動相關措施,協助雇主改聘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來源國的移工,並與該等移工來源國駐臺代表處聯繫,及主動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

    因應印尼籍移工持續暫停引進,雇主如規劃改聘其他來源國的移工,需要依據各不同來源國的規範,重新驗證勞動契約。因此,勞動部已分別聯繫越南、菲律賓、泰國的駐臺代表處,針對由印尼變更為引進其他國家移工的雇主,給予專案協助,加速勞動契約的驗證程序,縮短引進移工的行政流程。

    勞動部表示,雇主引進移工的許可效期為6個月,6個月期滿未能引進移工,如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得向勞動部申請延期。為協助雇主改聘其他國籍的移工,勞動部針對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於1091216日起至110316日止期間內效期屆滿,均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091225日屆滿,效期就延長至110325),無須再由雇主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延期,以利雇主有充裕的時間改聘越南、菲律賓或泰國籍移工來臺工作。勞動部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印尼當地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配套措施。相關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要件及注意事項,可洽詢0800-000-978專線,或可參考 勞動部公布的「相關防疫問答集」(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

    目前移工入境後,仍應依指揮中心指示進行檢疫14日,社福類、不限類別重出入國、菲律賓籍移工入境統一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衛生福利部調撥勞動部運用集中檢疫床位數已擴增至1,700床,近期取得簽證的移工,均可立即取得集中檢疫床位,無須等待床位造成延後入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

1.誰需要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如何申請?

答: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劃,及因 應各移工來源國疫情狀況,勞動部自109327日起修正移工入境檢疫方式,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維持由雇主或仲介辦理居家檢疫,但檢疫地點須事前經地方政府查核。因此,勞動部修正發布「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由雇主填妥後向檢疫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地查核,嗣查核通過,後續由勞動部核發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予雇主。

2.實地查核要檢查那些項目?

答:包括「房間及設備」、「公共空間」及「門禁管理及安全維 護」等三大項目:房間須為獨立房間(11);應有獨立廁所、盥洗室及 空調設備;應有網路,工作人員備有耳()溫槍,並提供體溫健康狀況紀錄表,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提供肥皂、洗手乳和75%酒精等手部清潔用品;提供日常基本生活用品、清潔用品及床、寢具等必要物品。公共區域應注重環境清潔工作,應以稀釋漂白水或次氯酸鈉擦拭乾淨並配置75%酒精。

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項目則是查看住宿地點入出口應設有24小時門禁管制及管理人員駐守、移工出入安全措施(如閉路電視監視系統),及提供檢疫期間之餐飲,避免居家檢疫者離開自己的房間等。

3.「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應該填招募許可」應該填招募許可函文號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

答:(1)初次招募案件:製造業、營造業、屠宰業、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外展農務之雇主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應申請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海洋漁撈、乳牛飼育業之雇主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即可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初次招募許可函文號。

2)重新招募案件:各類雇主於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後,均應申請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 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

3)遞補案件;取得「遞補招募許可」者,可即據以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遞補許可函文號。

4.雇主或仲介如安排移工於旅館辦理居家檢疫,因入住前旅館業者無法提供房號,如何填寫「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之居家檢疫住宿地點地址?

答:(1)依「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移工居 家檢疫住宿地點如於同一樓層有多間房間者,應註明房號或位置。

2)惟考量雇主申請實地查核時,移工尚未辦理來臺工作簽證,入境日期尚未確定,爰基於實務,故雇主如經旅宿業開具保證入住證明,得免填寫房號。

3)惟雇主應於新引進移工登機前3日,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居家檢疫地點,並填寫入住房號。

5.雇主已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後,於移工入國前得否再變更居家檢疫地點地址?

答:(1)移工居家檢疫地點實地查核屬事前查核性質,同一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原則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與許可函所載人數相同之房間數。

2)若雇主於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後,因遭旅宿業者拒絕居家檢疫者入住,得繳回核備函正本,並於取得勞動部收訖回復及副知地方政府後,另尋覓檢疫地點,填具「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併附勞動部收迄回函,再次向新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地點之實地查核,重新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 查函」,俾利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6.移工住宿地點的房間必須要有獨立空調嗎?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411日疾管防字第 1090050438 號函,略以「房間設備之空調設備」主要以確保房間 內之空氣流通為原則,爰建議房間應配備空調設備,至於空調系統之種類,未特別設限。

7.雇主或仲介可否安排由工作人員使用同一支耳()溫槍為移工量測體溫?又可否使用腋溫計代替耳()溫槍?

答:(1)耳(額)溫槍係統一由工作人員使用進行量測體溫,又或係1室配給1支由檢疫者自行使用進行量測體溫,並無限制,惟如係由工作人員使用同一支耳溫槍,應於每次量測完畢後進行消毒,以保持衛生安全。

2)另為避免使用者有感染風險,建議使用非接觸式之體溫量測設備為宜

*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產業類居家檢疫移工應辦理採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29表示,移工完成14日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期滿,應進行7日之自主健康管理,為掌握移工於自主健康管理行蹤及落實移工生活照顧,雇主及仲介公司應自公告之日起,配合辦理下列措施:

 一、雇主或仲介公司應於移工入境登錄檢疫作業時,同時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login.php),登錄移工自主健康管理地點(如雇主工作地、仲介公司安置處所等),以利掌握移工行蹤及地方政府進行實地關懷。

 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盡量一人一室。如有困難者,應保持1.5公尺距離,配戴口罩、落實消毒作業。

      指揮中心表示,基於國內防疫安全,雇主或仲介公司如有未依上開新措施辦理通報、或有通報不實、或有居住環境未符合規範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依同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至15千元罰鍰;此外,仲介公司因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勞工權益受損,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及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指揮中心說明,移工完成集中檢疫後,依規定應辦理健康檢查,如移工於假日完成集中檢疫無法辦理健康檢查,雇主如有需要協助延長安置移工12天之需求者,得於每星期二17:30前向勞動部(03-3989002)提出申請延長安置服務,延長安置費用將由指揮中心負擔。此外,上開協助安置措施,非屬法定集中檢疫,移工不得申領防疫補償,且移工應遵守集中檢疫場所相關規範。

*為配合防疫作業,依指揮中心指示,請雇主或仲介公司遵守以下事項,協助移工辦理採檢相關事宜:

() 請於移工採檢前,主動將每日須採檢移工造冊,並先與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採檢醫院協調採檢時間;於擇定採檢醫院後,主動將名冊及聯絡方式,依所在地衛生局指定之電子信箱或其他方式,提供予衛生局,以利後續通知檢驗結果。

() 至採檢醫院採檢時,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攜帶(1)勞動部109129日之通知、(2)移工屬越南籍或泰國籍之身分證明及(3)居家檢疫通知書,提供採檢醫院檢視;並請妥善安排交通前往,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過程中,請移工及陪同人員(含司機)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採檢後須立即返回雇主或仲介公司指定地點,儘量與其他移工區隔等待檢驗結果。

() 移工自採檢醫院返回指定地點後,於等待衛生局通知檢驗結果前,如無症狀,可正常生活或工作,惟仍請移工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如佩帶口罩、勤洗手,不要觸摸眼、口、鼻等,不可在外逗留,並請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避免不必要之群聚活動,保持社交距離(請勿出入公眾場所及餐廳進食、或與他人共食),倘需用餐,建議請雇主或仲介公司代訂便當,返回指定地點再行用餐,並應注意飯前洗手之衛生習慣;衛生局將會依雇主或仲介公司所提供聯絡方式,通知檢驗結果。

注意事項︰考量泰國及越南為COVID-19低度風險國家,上開移工於前往採檢醫院進行採檢時,如該醫院亦屬移工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得一併辦理入國3日健康檢查。

<教育新航線>

*移工來源國疫情升至第3級,勞動部推出強化防疫管理措施。

勞動部推出「鼓勵移工期滿續聘、國內承接、暫不返國」措施,並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及增定「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呼籲雇主及仲介公司全力協助配合,以免移工入出境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勞動部表示,為避免傳染風險擴大、減少移工跨境流動,勞動部鼓勵雇主優先期滿續聘,繼續留用同一移工;若有用人需求的雇主,也鼓勵在國內承接已在臺的移工,代替自海外引進新移工。針對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家庭看護工已達14年,其他工作類別已達12年的移工,勞動部也有彈性措施,可由雇主為移工向勞動部申請延長每次3個月,於防疫期間繼續留臺工作。

  另對於已在臺工作的移工,若是原有休假返國計畫,勞動部也鼓勵雇主與移工協商,於防疫期間暫時不要返國休假,避免重入國後馬上面臨居家檢疫的狀況。而移工若經協商願意配合我國防疫措施,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勞動部針對移工取消已訂機票等費用損失,將提供必要的費用補償,費用由雇主聘僱移工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支應。

  避免成為移工成為防疫破口,勞動部也推動相關措施確保移工入境一定能落實居家檢疫14天,包含訂定「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於申請許可、申請入國簽證及辦理機場接機服務時,應提報該計畫書,確保雇主引進移工時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當然雇主如有執行上困難,得請仲介公司協助辦理。此外,要求移工全面強制由勞動部機場服務站同仁接機,以協助翻譯及辦理相關手續,並確保不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雇主處所。

  勞動部呼籲,雇主及受委任仲介公司引進移工前,應事先準備居家檢疫處所方得引進移工,否則應暫緩引進,以避免貿然引進後無法執行居家檢疫14天,而遭受處罰。倘若遇雇主關廠歇業或因突發狀況無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者,勞動部已規劃應變措施,將妥適安置入境移工,並依規定完成居家檢疫,再協助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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