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位20歲林同學,在國高中時是校內舉重隊員,但四年前回母校接受舉重訓練,因颱風過境校方請舉重隊幫忙清理,卻在過程中不小心被大樹壓傷腰椎,造成下半身癱瘓,出入都需靠輪椅代步,成為舉重國手的夢碎,家屬向校方提告要求國賠,但一審判決敗訴,家屬不服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教練和家屬有達成和解,不能再以2人疏失要求學校負賠償責任。
1.以此案的當事人年紀輕輕在國中時受傷害,這一生還很長,會有什麼終身賠償嗎?誰需要付法律責任?
2.國賠的申請標準為何?此案的當事人回母校幫忙搬樹,被壓傷造成終生下半身癱瘓,甚至舉重國手的夢碎,“夢想”也可列入賠償嗎?
3.一審判決敗訴,法院認為教練和家屬有達成和解,不能再以2人疏失要求學校負賠償責任,是否已達“和解”就不可再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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