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在臺工作須知】
*移工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ㄧ、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
二、應於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移工應於進入我國後15日內,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帶領並檢附相關文件至移工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並按壓指紋。
三、應由雇主如期辦理入國通報、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移工初次進入我國經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填具「雇主
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並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
明書」,當地主管機關將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計畫書」實施檢查。於移工入國15日內,檢附前開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為向
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如移工入國3日以上至15日內離境者,仍應依規定申辦聘僱
許可)。如屬重大工程工作者,在移工許可期限屆滿,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
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四、僱用移工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五、移工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點工作。
六、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屆滿前,與原雇主協議是否續聘,並注意下列事項:
1.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欲返國,則應於聘僱期滿14日前進行解約,辦理解約驗證,並由原雇主協助移工返國。
2.如移工與雇主協議期滿續聘,原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3.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於期滿轉換雇主,則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應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七、如移工來臺從事下列工作,應注意事項:
1.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移工所照護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移工應促請您的雇主於30日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與新被看護者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向勞動部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事宜。
2.從事海洋漁撈之工作,當移工來臺時,應由雇主為移工申請外國籍船員證,當移工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應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船主。
*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所享有的權益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移工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7日中應有2之休息,其中1為例假,1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 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在臺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之移工受僱者,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
五、勞工保險:移工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雇主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勞動部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移工服務站,提供入國移工指引、法令宣導講習、接機服務及出國移工勞資爭議申訴服務及協助提供移工臨時留宿服務。此外,勞動部已將法令宣導講習影片置於網路上(網址:http://www.fw.org.tw/),如入國移工因故無法參加法令宣導習時,可透過雇主或仲介公司之協助,或自行逕上該網站線上觀看該宣導影片。
七、勞資爭議處理: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有勞動權益方面之疑義或發生勞資爭議時,可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逕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服務站提出申訴服務。
八、消費爭議之處理:移工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企業經營 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直接以書面提出申訴;需要諮詢消費問題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中心專線電話(02)3356-7706∼08得到協助。另外,移工還可以進入行政院 (www.ey.gov.tw)網站首頁「資訊與服務」下之「消費者保護」網頁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查詢消費者保護相關資訊,或點選「申訴調解」進行線上申訴。
九、加入工會權利:依照工會法規定,所有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如果移工的工作場所有工會,移工可向工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核通過並繳交一定費用後即可成為工會會員,透過工會協商及資訊的提供,可以保障自身工作的權益,而且移工成為工會會員後,還可以登記參選工會的幹部選舉,有機會成為工會理事、監事,為會員服務。如工作場所中無工會,而需要組織產業工會、企業工會爭取權益,經由30人以上發起連署進行籌組程序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工會登記證書,於工會籌組過程至成立之後均受到法律的保障。
*其他法令宣導:
◎為維護臺灣居民健康及國內農畜產業永續經營,自2008年10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或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入境動植物檢疫櫃檯申請檢疫,違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並移送法辦。另郵遞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符合檢疫規定,經檢疫合格後始得領取,相關檢疫規定可電02-23431401詢問。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009年1月11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其中室內3人以上工作與公共場所禁止吸菸,違規吸菸者,可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禁菸場所的入口處都必須張貼明顯的禁菸標示,未張貼禁菸標示者,可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不確定是否為禁菸場所,可撥打菸害申訴專線電話:0800-531-531 詢問,如有戒菸需求,可撥打戒菸專線 0800-636363 尋求諮詢服務。
◎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且不得任意宰殺 犬、貓,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食用犬貓屠體,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規定,向移工宣導在臺工作期間應遵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倘未依法辦理,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地方政府將依法裁處新臺幣6-30萬元罰緩。
◎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如提供移工非法匯兌服務之地下通匯業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管理外匯條例第22第1項有關「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之禁止規定,應負刑罰責任,其提供之匯兌服務亦常發生消費爭議,故移工應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以免辛苦所得遭到詐騙或侵吞。另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針對移工提供ATM跨境匯款管道,讓移工可以輕鬆、安全的進行匯款。
◎在臺灣搭乘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如公車、捷運或火車),若非老人、孕婦、行動不便及抱小孩者,請主動禮讓座位,且不可佔用博愛座。
◎為維護臺灣珍貴森林資源並保護水土、減少災害,森林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竊取國有林之森林主、副產物,違反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若竊取紅檜、扁 柏、牛樟等貴重木者,還要加重其刑,最重可處10年 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在此呼籲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如果你知道非法盜伐之案件者,歡迎電洽0800-057-930檢舉,抓到人犯最高可發給 300萬元獎金。
◎為確保移工在臺開設金融帳戶之權益,建議於金融機構開立聯行收付帳戶(即通儲帳戶),以利移工日後跨行取款。另為避免身分遭盜用申辦電信門號,個人證件請隨身保管,切勿交付他人。
◎為使返國移工瞭解於母國相關臺商求才資訊,促進移工返國後就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網址:https://fwas. wda.gov.tw/)刊登四國臺商徵才訊息,提供即將返國移工參考。
◎為使移工、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一般民眾便於瞭解移工及外國專業人士聘僱業務、權益維護及應注意事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多國語之「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含中、英、印、越、泰)」(網址:https://fw.wda.gov.tw/),提供最新及最完整之移工法令與權益保障資訊。
◎酒後駕駛汽車、機車、電動車或腳踏車,在臺灣是禁止的,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將處1萬5千元以上罰鍰,而且會累計加重罰鍰; 如果發生事故,會有罰鍰與刑責,請千萬注意。
◎為了給予下一代更好的養育環境,在臺工作之移工應有計畫性之避孕或生育措施;另合法居留之移工婦女,如有參加全民健保,可享有與國民相同之孕婦產前檢查,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等服務,倘在臺工作期間遇有生育等相關問題,均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尋求協助。
◎臺灣推動分級醫療,生病時,先到鄰近診所看診,若有需要轉診時,醫師會協助至最適當的醫院跟科別,讓您的健康得到最好的照護。
*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專案於110年1月2日起實施
因應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專案於110年1月2日起實施,將現行統一證號(2碼英文+8碼數字)比照國人身分證字號格式修正(1碼英文+9碼數字),影響層面廣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已建置「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專區」,相關資訊(如政策說明、中英文版常見問答及多國語言懶人包)皆已上載於該專區,提供參考。如民眾對於本專案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服務站電話、「1966內政服務熱線」及「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以瞭解相關資訊。
換發新式統號後查詢舊式統號之方法有二,說明如下:
1.載有新式統號之證件將同步印有舊式統號(居留證載於卡體背面;入出境許可證及統一證號基資表將於統一證號欄位附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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