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需於調派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7月19日表示,國內疫情已較為穩定,為兼顧國內妥善安排人力及實務上業務需求,爰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移工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場所。至於工作延伸(即雇主指派移工至客戶契約履行地工作),考量移工流動性較高及染疫風險,仍暫緩解封,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指揮中心說明,近期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將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雇主有必要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60日以上者,應於調派移工時辦理以下事項: 一、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如為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者(如營造業),須於申請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且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其他工作類別無須經勞動部許可得逕調派者,須於調派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且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工,又調派前應先將PCR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二、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移工檢測PCR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移工檢測PCR陰性,雇主調派移工仍應依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如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未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或未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違反2次以上,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及管制聘僱移工名額。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上開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全面恢復 COVID-19 疫情期間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辦理 PCR 檢驗問答集 壹、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問題一:自何時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包含哪些類別的移工?
回答: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類別移工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家庭類移工已於110年7月1日起優先恢復轉換。
二、各類別移工包含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移工。
問題二:恢復轉換的家庭類移工,還是只能轉換為家庭類移工嗎?
回答:110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家庭類移工優先恢復轉換雇主,且限制家庭類移工只能轉換至家庭類,上開限制係考量產業類尚未開放轉換雇主。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所有業別轉換雇主,故上開限制已同時解除,即家庭類移工如要轉換至其他工作類別,均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問題三: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方式有那些?
回答:
一、合意接續聘僱:在移工原聘僱期間內,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辦理接續聘僱,到新雇主處從事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僱期間到110年8月30日,在這之前的110年 7月22日和新雇主阿明合意,由阿明接續聘僱照顧家中失能父親,即為合意接續聘僱,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110年7月22日前3天 (含當日,即7月 20日至7月22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新雇主於110年7月22日接續聘僱移工SITI,新雇主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110年7月22日當天安排移工檢驗PCR。
三、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僱許可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等到原聘僱許可期間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處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期為110年8月30日,在110年5月中時就申請聘僱許可期滿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勞動部同意,到110年 8月31日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年8月31日即為新聘期起日,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110年8月31日前3天(含當日,即8月29日至8月31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問題四:110年7月13日起雇主接續聘僱移工,要配合辦理什麼防疫措施?
回答:
一、安排移工檢驗PCR:承接移工的新雇主原則應於接續聘僱日(含期滿轉換) 前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如110年 7月22日雇主阿明接續聘僱移工SITI照顧失能的父親,在7月22日前3天(含當日,即7月20日至7月22日)阿明就要安排SITI去醫院檢驗PCR。但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掛不到號,阿明可以例外延後在7月22日後3天(含當日,即7月22日至7月24日)安排SITI檢驗PCR。若未於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將無法聘僱移工,檢驗PCR的費用也必須由雇主阿明負擔,不可向移工收取。
二、雇主應辦理防疫措施:於等待檢驗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另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稱防疫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防疫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例如每日量測移工體溫,注意有無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等情形,關心瞭解移工外出的情形,有無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問題五:自110年7月13日起新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移工,新雇主應依規定安排採檢PCR,未依規定安排移工採檢PCR,或查有PCR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會核准接續聘僱許可嗎?有無處罰?
回答:
一、新雇主在接續聘僱日前3天(含當日)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未於接續聘僱日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