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內政部移民署—防制人口販賣專區
1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專區 2追訴專區 3保護專區 4預防專區 5夥伴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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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防制人口販運宣導海報(禁止勞力剝削)
*什麼是人口販運
以脅迫、恐嚇、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護照和居留證)、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招募、運送、媒介、藏匿國內外人口,並使其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等,即構成人口販運犯罪;簡言之,就是把「人」當作物品,用不法手段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從中獲取利益,嚴重損害其基本人權之不法行為。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勞力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1.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僱用越南籍看護擔任夜班工作,因此負責人又兼營葬儀社,在越南移工非上班時間,逕自派車將他們在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殮、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50元工資,並威脅他們不接受工作就遣送回國,因越南看護移工來台時已舉借大筆仲介費用,怕被雇主提早送返無法償還債務,又語言不通,不知求助,只好委屈照辦。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此養護負責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2.利用不當債務約束
另一雇主僱用印尼籍女移工擔任家庭看護工,看護其父親,然在職期間雇主以廁所水箱漏水、衣服掉在地上、住處物品壞損、外出逾時、未脫地、入廚房未洗手等諸多事由,巧立名目扣減印尼女移工薪資,另就以被看護人名義申請之巴士量表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亦命印尼女移工負擔,致印尼女移工受此不當債務約束而勞動。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雇主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被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性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有移工原本合法來台工作,不過因過於勞累、薪資過低等因素,先後逃逸,嗣經友人介紹本國人,然此人於利用他們難以求助之處境,且語言不通、孤立無援亟需賺錢謀生以改善母國家計,誘使他們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後經審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論處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
*各項預防、保護及查緝起訴措施如下:
1.預防面向
(1)勞動部持續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對雇主、移工及仲介公司宣導人口販運及移工權益保護相關法令,並不定期辦理防制移工遭受人口販運教育訓練課程及法令宣導活動,編印移工在臺工作須知,除提醒移工注意自身權益外,並加強各地方政府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國際機場移工服務站及1955專線服務人員、雇主、仲介從業人員及一般民眾對人口販運防制之認知。
(2)落實推動家庭類移工之雇主聘前講習為強化雇主對於外國人法規及管理責任之瞭解,配合2015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明定初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在申請許可前,應接受一定時數之雇主「聘前講習」,其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人口販運防制、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勞動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並自2016年7月1日起開辦,以協助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增進勞雇和諧及減少移工因適應不良致發生行蹤不明情形。
2.保護面向
已整合各地方政府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及非政府組織資源,建立通譯人員陪同遭受人口販運之移工接受詢問機制,並協助安置遭受人口販運之移工,提供生活補助、生理及心理醫療協助及居(停)留延長、補助法律訴訟費用、補助非政府組織團體辦理支持性活動、急難慰問金補助、協助跨區跨業別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 或核發短期工作許可,並協助參加適性之職業訓練或提供就業服務,以保障被害人之工作權並維持經濟上之收入。
3.查緝面向
結合現有各地方政府移工諮詢服務中心、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及國際機場移工服務
站等雙語諮詢申訴專線,受理移工諮詢申訴,並協助追返雇主或仲介積欠之薪資或
費用,如移工申訴疑似遭受人口販運案件,各地方政府協助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另對剝削移工之雇主與仲介公司依法進行裁處。
4.其他除採行上開處理機制外,勞動部亦持續要求地方政府落實加重非法雇主、非法仲
介罰鍰措施、鼓勵民眾檢舉、賡續辦理仲介公司評鑑制度推動獎優汰劣退場機制、加
強推動直接聘僱方式引進移工,增加聘僱移工管道多元化,減輕移工國外仲介費用負
擔等措施。
*提供通譯陪同移工協助接受詢問
1.為協助移工於接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詢問(談話),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
勞動部於2010年8月6日訂定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移工接
受詢問作業要點」運用移工諮詢中心及非政府組織通譯人才,陪同移工接受 詢問,
加強提供被害人法律權利義務資訊。
2.為訂定合理之通譯報酬,勞動部已於2017年8月11日修正發布「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
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相關通譯規定,擴大適用範圍納入移工在臺涉及
相關行政或刑事案件爭訟之翻譯需求;另為確保通譯人員報酬之合理性,明定通譯時
間自約定時間開始計算,並增訂交通費補助。
*防疫大解惑 接種COVID-19疫苗會使我感染COVID-19嗎?—多國語版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規定—多國語版
*重要通知:8/10起至8/23全國維持二級警戒—多國語版
*雇主不可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財物—多國語版
*自我健康監測—多國語版
「教育新航線」單元
*為保障雇主及外國人權益,雇主應確實填寫聯絡資訊。
為保障雇主及在臺從事海洋漁撈、看護、幫傭、製造、營造、屠宰及農林牧魚塭養殖等工作的外國人權益,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辦理外國人的招募、引進、聘僱及管理等事項時,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表應正確填寫聯絡資訊,且不得與受雇主委任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絡資訊相同,以利勞動部後續可即時聯繫雇主。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表,雖載有雇主相關聯絡資訊欄位,然而常有部分雇主的聯絡資訊未填寫、聯絡資訊非雇主所有,或填寫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絡資訊等情事,致無法及時聯絡雇主,進而影響雇主及外國人權益。勞動部表示,為能即時直接聯繫雇主釐清聘僱外國人申請案件的審查疑義或須補正事項,及於聘僱期間涉及雇主、外國人權益的聘僱管理事項,須於第一時間聯繫及通知雇主本人,以避免雇主違反法令規定,致影響雇主及外國人權益,故勞動部已於110年4月20日修正發布相關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表,將雇主相關聯絡資訊(市內電話、行動電話與電子郵件)置於申請書表的特定欄位,並提醒雇主於填寫申請書表中雇主聯絡資訊欄位時,應確實填入可即時直接聯絡雇主的資料,未填寫者,勞動部將退請補正再行確認;另雇主如果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也應提醒並告知受委任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確實填寫,且不得與該機構的聯絡資訊相同,避免影響雇主及外國人的權益。民眾如對於填寫雇主聯絡資訊有任何疑義不明的地方,除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瞭解相關資訊外,也可電洽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的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35688)或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