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勞動契約全額給付薪資—多國語版
雇主們看過來!移工薪資要全額給付才合法!雇主和仲介公司不得擅自對移工扣款,不得以任何名目從移工的薪資中扣款,如:服務費、國外借款、居留證費、意外保險費等費用都不可以從移工薪資中扣除,雇主可以代扣的法定費用為勞保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折押金額,支付方式以現金或法定方式給付,雇主應檢附中、外文之薪資明細表給外國人,並自行保存五年。
如雇主有以下行為則將受罰!
1.代扣除上述費用之外的費用 2。增加其他不明借款 3.有虛偽不實的扣款項目
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聘僱許可。如有相關問題,或致電1955專線或透過LINE@移點通文字客服洽詢。
*未全額給付工資給移工 罰鍰6萬元起跳
為保障移工應得工資權益,現行法令已明訂雇主須全額給付移工工資,如移工遇有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或遭仲介公司超收服務費以外費用情事,均可透過「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察,如有違法將依法嚴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部分不肖仲介業者要求雇主自移工工資直接扣繳移工仲介服務費,並轉交給仲介業者,或假借扣繳方式,另外增加其他不明借款及虛偽不實的扣款項目,這些導致移工權益受損的行為,經查明屬實,雇主將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之規定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聘僱許可。另仲介業者更將就超收費用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並面臨停業處分。發展署提醒,雇主除了明列的法定費用外(即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其餘全額工資都不得代扣。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發展署說明,常見雇主代仲介公司非法向移工扣款之項目有:服務費、國外借款、居留證費、體檢費等,上述費用因非屬法定收取之項目,故發展署呼籲雇主勿代扣非屬法定費用,確保移工能實領其工作薪資,保障移工權益。如對移工工資給付有任何疑義不明,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wda.gov.tw/),或洽「1955專線」了解更多資訊。
<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Q1: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印上移工的母語。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又只有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繳所得稅,如係個 人身分聘用者 (例如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則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繳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例如移工支付給仲介公司的仲介服務費,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仍舊不能從薪資中予以扣除。
Q2:移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
A:
1. 如移工於一課稅年度內 (1月1日到12月31日)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該勞工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您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勞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
2. 如您僅以個人身分聘用移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您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勞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您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勞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 移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勞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將依程序辦理退稅。
4. 如該移工授權您代辦退稅及代理領取退稅款事宜,應協助辦理,如取得該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轉交給該勞工,如不法侵占該退稅款,將涉及刑事責任,請審慎處理。
Q3:移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嗎?
A: 家庭類移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
Q4: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7日中應有2之休息,其中1為例假,1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移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Q5: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 家庭類移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 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每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Q6: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避免遭不當代扣稅款>
1. 為減輕所有低收入移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 20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各
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移工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 天,全月薪資給付總
額於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改按稅率 6%扣繳。
2. 勞動部為避免雇主不當代扣稅款之情形,規定所有聘僱移工之雇主,應依照我國所得
稅法所規定之扣稅標準配合辦理,並利用經常性辦理之仲介座談會向仲介業者宣導,請其
代為轉知雇主配合辦理。
3. 另為使移工瞭解其稅務方面之權利義務,勞動部已於「移工在臺工作須知」中,納入
移工申報所得稅之各項注意事項,以避免勞雇糾紛及稅捐機關無法辦理退稅情形。
4. 勞動部為防止雇主不當代扣移工稅款問題,已配合移工訪視業務,將雇主侵占稅款列
為重點訪視項目。並規定雇主應將印有中文及移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所得及扣繳項目等憑單
,交予移工收存,做為未來辦理退稅及清理帳目之依據。
*二級警戒各類場所出入規定
*不同類疫苗介紹—AZ、Moderna及高端—多國語版
防疫生活 【不同類疫苗介紹-AZ、Moderna及高端】 1. AZ 種類:腺病毒載體(Adenovirus Vector) 常見副作用:注射部位疼痛、疲倦、頭痛、肌肉痛、畏寒、關節痛、發燒 接種劑量:2劑 2. Moderna 種類:mRNA 常見副作用:注射部位疼痛、疲倦、頭痛、肌肉痛、畏寒、關節痛、發燒 接種劑量:2劑 3. 高端 種類:蛋白質次單元疫苗 常見副作用:注射部位疼痛/壓痛、痠痛/全身無力、肌肉痛、頭痛、腹瀉、注射部位腫脹/硬結、噁心/嘔吐、注射部位泛紅、發燒 接種劑量:2劑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批發市場防疫管理措施—多國語版
【教育新航線】單元
*移工檢疫是雇主責任,費用不得轉嫁移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近期屢接獲移工詢問,雇主或仲介因移工可領取防疫補償,能否將檢疫費用轉嫁移工?發展署說明,移工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檢疫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移工若有遭雇主或仲介公司收取檢疫費用情事,可撥1955諮詢或提出檢舉,勞動部將依法裁罰。發展署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住宿地點與安排隔離措施等事項。移工入國後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故集中檢疫處所或檢疫旅館的住宿費用應由雇主負擔,倘雇主向移工收取,已涉違反未全額給付薪資的規定,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如係仲介向移工收取,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裁處,最重處超收費用20倍罰鍰及1年以下停業處分。另外,移工檢疫14天的薪資給付由勞工及雇主協商,如協商約定不給付薪資,移工只要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及未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補助,就可以申請防疫補償。此防疫補償是補償給移工非補償給雇主,移工若有遭雇主或仲介公司收取檢疫費用情事,可保留相關事證向勞動部、地方政府或撥1955提出檢舉。雇主、移工或仲介公司對檢疫費用如有任何疑義,可多加利用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1955專線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