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非洲豬瘟!勞動部部長走訪移工,向疫區豬肉製品說NO!
為防範非洲豬瘟,勞動部許銘春部長9月2日偕同經濟部工業局楊志清副局長、桃園市鄭文燦市長,共同前往桃園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訪視,瞭解南亞電路板公司提供給移工的伙食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廚餘處理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提醒移工不要輸入或購買非法豬肉製品以免受罰,許部長也藉此機會發送口罩,並提早向移工祝福中秋平安,鄭市長也呼應共同防範豬瘟,中央地方攜手合作。許部長表示,日前政府部門已查獲商家違反販售來路不明非法肉製品且有非洲豬瘟病毒,她特別向南亞電路板公司及移工說明,違規輸入肉製品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300萬以下罰金,移工如收到親友從疫區寄送肉製品郵寄包裹,應該送交動物檢疫機關銷燬,違反者將處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移工如遭處罰,已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規定,移工將遭本部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雇主及仲介公司應特別提醒移工注意,不應違反規定。許部長進一步說明,勞動部自即日起啟動專案訪視及宣導計畫,針對僱用越南移工人數達50人以上廠商進行訪視及宣導,訪視重點包含要求雇主善盡外國人生活照顧責任,雇主提供給移工伙食應符合安全衛生,不可提供來源不明肉製品,且雇主應向移工進行豬瘟防疫的法令宣導,並確認移工宿舍的廚餘不得流入養豬場。另外,也同步要求仲介公司應儘速向雇主及移工進行豬瘟防疫宣導,仲介公司從業人員禁止向移工販售來源不明肉製品,並將仲介辦理豬瘟防疫宣導納入當年度仲介評鑑項目。許部長再次提醒移工朋友們,如有非洲豬瘟相關問題,歡迎撥打1955專線,也歡迎加入LINE@移點通,隨時獲得最新的非洲豬瘟防疫母語宣導資訊,另多國語防疫宣導訊息,可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防疫專區(網址: https://fw.wda.gov.tw/)查詢。勞動部也透過多元管道將非洲豬瘟的防疫措施,透過「LINE@移點通」、「1955臉書專頁」、「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及多元國語廣播等方式,以母語向移工宣導,希望讓移工能在臺安心工作,共同防堵非洲豬瘟入侵。
*仲介機構於110年9月17日前提供所委任服務之雇主及移工非洲豬瘟防疫資訊,並納入111年執行110年度仲介評鑑項目計分
鑒於近日爆發感染非洲豬瘟走私肉品事件,為避免造成防疫破口影響我國防疫安全,勞動部已訂定「雇主、仲介機構及移工防範非洲豬瘟宣導及訪視計畫」,以加強雇主、仲介機構及移工對於非洲豬瘟資訊之宣導。又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附表一「三、顧客服務項目、1.服務週期及項目.(3)提供外籍勞工資訊(2分)、(4)提供雇主資訊(2分)」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應於簽訂服務契約或外籍移工交付雇主時,對外國人提供法令宣導、聘僱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以及簽訂委任契約或外籍移工交付雇主時,對雇主提供外籍移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以上「提供外籍移工資訊」與「提供雇主資訊」事項,提供法令宣導、聘僱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時,應包含旨揭非洲豬瘟防疫資訊,內容包括禁止從國外違規輸入肉品、不得網購來路不明肉品等事項,請仲介公司於110年9月17日前,完成向受委任服務之雇主與移工法令宣導防治非洲豬瘟事宜,並保留提供資訊之相關簽收證明(需載明雇主、移工簽名及簽收日期),未於規定期限前完成者,該項評鑑項目於111年執行110年度仲介評鑑時不予計分。非洲豬瘟防疫宣導資訊可至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資訊網站-非洲豬瘟資訊專區下載。另有關「移工防制非洲豬瘟專案訪視計畫」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
*勞動部訂定「雇主、仲介機構及移工防範非洲豬瘟宣導及訪視計畫」
壹、計畫緣起
為因應全球非洲豬瘟疫情威脅,行政院於107年12月18日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整合各部會發揮其權責共同防杜疫病之入侵,並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養豬業者及全體民眾,配合政府各項防檢疫措施,共同防堵非洲豬瘟可能傳播途徑,鑒於近日爆發感染非洲豬瘟走私肉品事件,係由越南透過境外輸入來臺,為避免造成防疫破口影響我國,爰本計畫主要移工訪視對象,以製造業聘僱越南籍移工之廠商為主。爰訂定本計畫由地方勞政單位辦理非洲豬瘟訪視及宣導事宜。
貳、法規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 條。
(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第45條及第6條。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第47條。
(五)飼料管理法第29條。
參、計畫內容
一、訪視期程:110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止。
(一)專案訪視將視國內非洲豬瘟疫情滾動調整,必要時延長專案訪視期程。
(二)地方勞政單位於專案訪視結束後2週內回報訪查結果統計,訪查件數將納入訪查結果加權統計。
二、計畫分工
(一)勞動部:
1.本計畫訂定、督導及協調聯繫跨部會及地方勞政單位。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聘有越南籍移工之廠商清冊,提供各地勞政單位辦理訪視,並彙整執行成果。
(二)地方勞政單位:
1.依計畫辦理轄內越南籍移工之廠商訪視宣導業務,並將訪視結果回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彙整。
2.就訪視結果廠商涉違反規定事項,由各地勞政單位請廠商限期改善。
3.涉疑有違法令規定事項,轉送權責單位裁處。
三、宣導事項
(一)移工宣導:
1.勞動部:
(1)透過「LINE@移點通」、移工權益網站、1955入線語音及多國語廣播電臺加強宣導。
(2)請雇主團體、仲介公會、NGO、來源國駐臺機構及移工通訊社等通路向移工宣導非洲豬瘟防疫措施。
2.地方政府:
(1)透過辦理移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加強向移工宣導。
(2)於移工經常聚集地宣導,採張貼非洲豬瘟防疫資訊海報或手持看板宣導。
(3)透過宣導管道(如廣播電臺)加強宣導,使移工知悉相關法令及防疫資訊。
(二)雇主宣導:
1.勞動部:提供雇主清冊予農委會,由農委會郵寄宣導資料。
2.地方政府:對於轄內聘有移工之雇主,提供非洲豬瘟防疫宣導資訊,並請雇主向移工介紹可透過勞動部「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多國語言廣播電臺及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等管道,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三)仲介機構宣導:
地方勞政單位通知轄內仲介機構,除仲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向移工販售來源不明肉製品外,請仲介機構應於110年9月17日前,向受委任服務之雇主及移工提供非洲豬瘟宣導資料,未依限完成者,當年度仲介機構評鑑顧客服務項目「提 供移工資訊」(2分)及「提供雇主資訊」(2分)將不予給分。另仲介機構應保留配合宣導非洲豬瘟之相關佐證資料,以備實地評鑑查驗。
四、訪視事項
(一)訪視對象及期程:
1.專案訪視:僱用越南籍移工人數達50人以上廠商,請地方勞政單位於110年9月17日前完成。訪視名單將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二)訪視重點:為使地方勞政單位辦理訪視有所依循,請依「移工宿舍非洲豬瘟訪視宣導表」辦理訪視事宜。訪視重點包括:
1.雇主應辦事項:
(1)雇主應落實生活照顧: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理第19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移工 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次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雇主應辦理事項包括:
A.餐飲、廚房、伙食衛生事項:雇主提供移工之伙食,應確保衛生,故相關食材不得含有來源不明之肉製品。
B.辦理職前講習及法令宣導:雇主應向移工進行非洲豬瘟防疫相關法令宣導,包括來源不明肉製品輸入、販賣涉及之「動物傳染聘防治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
(2)雇主應配合非洲豬瘟防疫事項:廚餘處理應符合「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確保廚餘未流向養豬業者。
2.向移工進行非洲豬瘟防疫宣導:
(1)提醒移工不購買來源不明肉製品,並宣導不得販售或輸入(含國外親友寄送肉製品)。移工倘持有來源不明肉製品應轉請地方農政或衛政單位處理。
(2)向移工進行非洲豬瘟防疫相關法令宣導,包括來源不明肉製品輸入、販賣涉及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
(3)提醒移工如遭上開規定處罰,已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規定,勞動部將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4)告知雇主及移工如發現鄰近商店有販售來源不明肉製品,得向地方衛政或農政單位檢舉,如查獲屬實者,農政單位將依據「檢舉違反飼 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