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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播出【自110年12月1日起,移工入境應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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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播出【自110年12月1日起,移工入境應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

*自110121日起,移工入境應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

為兼顧產業及照顧人力需求,勞動部經指揮中心同意,前於1101111日開放移工專案引進,並要求移工入境前,必須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以強化防疫工作。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已核准6家醫療保險保單,自110121日起,移工入境應先由雇主為其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並將相關投保證明上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移工始得入境。勞動部表示,為避免因移工確診,造成雇主負擔龐大住院醫療費用的經濟壓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已於日前核准富邦產險、國泰世紀產險、兆豐產險、和泰產險、泰安產險、新光產險等6家保險公司的「移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及「移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住院醫療費用團體健康保險」保單,保險期間為移工入境日起30日,保險給付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保費約1,200元以下,移工於入境發生COVID-19確診收住醫療機構隔離治療時,所需醫療及用藥費用,將由保險公司直接理賠予醫療機構。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自110121日起入境之移工,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包括保單、保險理賠申請書、代理投保委任書及雇主切結書等,未投保及上傳投保證明文件者,將無法安排移工入境。勞動部補充,移工為被保險人,配合保險作業,由雇主代理投保。為避免造成移工額外負擔,保費應由雇主支付,並要求出具切結書同意無償墊付,不得向移工請求償還。如嗣後雇主向移工收取保費或自工資中抵扣,已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未全額給付薪資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許可及管制2年不得申請。相關保險書表的中外文對照多國語言版本,將刊登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提供下載使用。

 

*為防範不實申請,勞動部已強化移工申審及查核機制。

監察院1118日針對人力仲介公司成立空殼公司,申請移工進行勞力剝削,糾正勞動部事前未能防範不法行為,事後也未藉訪視機制發現移工權益遭到損害一案,勞動部表示,為加強防範雇主或仲介公司不實申請,已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檢討,並於110924日訂定「強化雇主不實申請聘僱移工之預防查核及裁罰機制」,在雇主申請移工各階段,加強事前預防、事中查核及事後裁罰作為,並透過實地訪視發掘不實案件,如查有不實申請,將依法重罰決不寬貸。勞動部表示,該不法人力仲介公司虚設空殼公司,再以雇主身分不實申請移工及指派違法工作,藉此控制及剝削移工,經民眾檢舉由本部交查臺中市政府,由該府及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查獲,已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經臺中地檢署起訴在案。因該人力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8款對受聘僱移工人口販運,勞動部已於110910日廢止其設立許可,並經臺中市政府裁處新臺幣150萬元在案。經清查該人力仲介公司運用空殼公司引進移工人數總計132名,勞動部已依據移工需求協助轉換雇主或返國,並提供必要安置與關懷服務。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為杜絕雇主以空殼公司及人頭本國勞工加保方式,不實申請聘僱移工,衍生非法聘僱及非法媒介情事,已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及雇主、移工團體開會,並訂定「強化雇主不實申請聘僱移工之預防查核及裁罰機制」,首先針對雇主辦理申請移工前資格認定、國內招募求才階段,規劃事前預防機制,由權責單位建立高風險雇主管控機制,並將高風險雇主名單提供勞動部進行後續管控。其次,針對雇主辦理申請移工許可階段,規劃事中查核及裁罰機制,由勞動部對高風險雇主啟動查核程序。最後,針對經勞動部許可聘僱移工之雇主規劃事後查核及裁罰機制,包括經權責單位通報或民眾檢舉、聘僱移工及本國勞工加退保情形異常之雇主,啟動查核程序,並於每年度辦理年度專案查察計畫,如查有不實申請移工之違法情事,即依法裁罰,期藉由上述機制強化移工申審及查核,杜絕不法情形。勞動部再次強調,雇主或人力仲介公司以空殼公司或不實加保等非法手段申請聘僱移工經查獲,除不予核發及廢止雇主許可,並予管制雇主後續申請案件2年、人力仲介公司1年以下停業處分外,雇主或人力仲介公司並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如人力仲介公司對移工涉有人口販運,經檢察署起訴,將廢止其設立許可。

 

*大潭電廠引進移工一問三不知?勞動部:子虛烏有,絕非事實

大潭電廠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案許可引進移工,移工入境前,仲介公司均須至勞動部接機服務網站登錄接機,入境當日並由勞動部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接機、通關及辦理PCR採檢等程序,並入住至雇主預定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整個程序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勞動部有掌握申請、引進人數及入境狀況。因應COVID-19疫情,疫情指揮中心自110519日起實施邊境嚴管措施,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暫緩入境;但緊急或人道考量等經專案許可者除外。經濟部基於國家能源政策緊急需要、公益性及必要性,前向疫情指揮中心申請大潭電廠專案引進移工,經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在案。勞動部表示,截至1101129日,大潭電廠專案引進移工已分批引進共329名泰國籍移工。渠等移工入境前,均已於勞動部接機服務網站登錄接機,入境當日由勞動部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接機,之後引導通關,並完成PCR採檢作業,再安排入住雇主預定的防疫旅館,入境登錄、接機、採檢等程序,均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本案移工入境檢疫期間,依據疫情指揮中心規範,採電子圍籬方式進行管理,並由外事警察負責把關落實。此外,本案移工入住防疫旅館期間,防疫旅館應依疫情指揮中心指引辦理,即送餐、電話聯繫、門禁管理、安全維護、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均由防疫旅館工作人員負責。另依據經濟部提報疫情指揮中心計畫,工程執行單位台電公司北部施工處應有專人不定期以電話或訪查關懷移工。勞動部補充,依規定雇主引進移工後,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程序,以利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進行生活照顧檢查。本案移工居住地為桃園市,雇主已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在案。勞動部強調,身為移工主管機關,本應責無旁貸負起移工管理之責,以避免引進移工造成防疫破口,並無一問三不知情事。此外,雇主及移工除應配合指揮中心及經濟部防疫措施外,仍應落實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防疫規範,共同維護防疫安全。

 

*電動(輔助)自行車行車安全宣導~對移工的安全叮嚀

報載:騎自行車疑闖紅燈 移工遭大貨車捲車底不治

凌晨三點多,新北市林口區,一名大貨車司機要右轉上國道,準備右轉,而一群移工疑似是騎著自行車闖紅燈,其中一名騎士就與大貨車發生碰撞,卡進車底。駕駛下車查看,而傷者的朋友們,疑似心虛竟然落跑。警方獲報到場,不幸的是傷者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

請雇主提醒所聘僱之移工,務必遵守交通規則,對移工的安全叮嚀:
<車安全>:選購合格車輛、不得擅自改裝
<騎安心>: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不酒駕、配戴安全帽
附件:電動(輔助)自行車行車安全宣導單(中文、英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版本),歡迎上網下載

 

*請移工向毒品說不

一、施用毒品不僅違法,還會傷害身心健康,危害工作和生活,而且戒治不易,常導致精神恍惚,及造成不可復原的身體傷害,並且潛藏致命性,最後以死亡收場。絕不可一時好奇、尋求刺激而持有或吸食毒品,並對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長期吸食K他命,泌尿道慢性病發炎」、一粒眠(Nimetazepam)FM2等新興濫用毒品掉以輕心。

二、預防毒害六招:
(
) 保持生活作息正常。() 絕對不好奇試用毒品。() 建立正確情緒抒解方法。
(
) 不靠藥物提神或減重。() 遠離複雜場所。() 不接受陌生人的飲料、香菸。

三、衛生福利部已公告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辦理戒癮門診、急診及住院等服務,另民間戒癮輔導團體或機構亦提供戒毒諮詢及安置輔導等協助。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或勞動部1955專線。

四、響應聯合國國際反毒日,臺灣發起紫錐花運動。邀請您共同推廣紫錐花標幟。

五、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廢止移工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移工留意自家鄉寄來的藥品是否含有毒品成份

要向移工朋友再次提醒重要訊息,希望移工朋友們務必要留意遵守政府的規定。那就是對於移工的家鄉若要藥品到台灣時,請務必特別留意哦!若是在藥品中含有毒品成份的話,會讓移工因此觸法,而這個規定也包含外籍配偶在內要留意的訊息。過去因為財政部關務署在抽檢來自東南亞的各類藥品時,驗出印尼和泰國的成藥中含有毒品成份,因此警方依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將收件人移送地檢署偵辦。過去,當移工朋友身體發生不適時,會習慣委託家人從家鄉寄藥到台灣來,請務必要留意藥品的成份中是否含有台灣所限制的成份在內,如果藥品原料中含有毒品成份,那麼就會因此要負上刑責了,因此,建議移工朋友,若是你身體不舒服、生病了,台灣的健保醫療環境是很好的,移工可以購買台灣合法的成藥,或是到醫療院所接受診治較為安全。

 

【教育新航線單元】

*指揮中心宣布自1130日至1213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宣布歲末及跨年大型活動防疫準備注意事項,請民眾持續配合。

一、維持現行戴口罩規定,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

二、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維持應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清消、員工健康管理、

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指揮中心指出,因應國際間新變異株Omicron威脅,相關大型活動具有人潮擁擠、長時間且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仍應維持嚴格防疫管理並加嚴裁處,請主辦單位及民眾務必遵守下列防疫準備注意事項:
一、主辦單位應遵守指揮中心二級警戒公告措施、地方政府大型活動相關防疫規定:
(
)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場域提供足量手部清消用品、提高公共廁所之消毒頻率並設有

醫療應變措施。
(
)除指定販賣區外,場內不得販售飲食。
(
)室內活動不得販售無座位票,須落實實聯制,規劃固定入口,且於入口處進行體

溫量測及手部消毒。
二、活動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
(
)除主持、表演及致詞人員得於正式拍攝或進行時免戴口罩,其餘人員及參加活動

者不適用飲食(補充水分除外)、拍照等得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
(
)主辦單位經地方政府同意,得設置專屬飲食區域供民眾脫口罩飲食,該區域須落

實實聯制、入口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並不得邊走邊吃,亦不開放試吃。
(
)違反以上規定、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三、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者,及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腹瀉、

嗅味覺異常等疑似症狀之民眾(包括表演者及活動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相關活動。違反者將從重處罰。
   
指揮中心將視國內外疫情及實際執行狀況,適時機動調整防疫措施,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籲請民眾應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主動合各項防疫措施,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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