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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播出【永久居留外國人申辦個人工作許可 多元、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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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播出【永久居留外國人申辦個人工作許可 多元、快速又方便

*永久居留外國人申辦個人工作許可 多元、快速又方便

為協助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勞動部提供多元申辦管道,符合資格的外國人除可選擇臨櫃或郵寄方式申辦個人工作許可外,亦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即可迅速取得工作許可,在我國合法工作,快速又方便。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個人工作許可,毋須經由雇主提出申請,即可合法在我國從事工作。外國人可依個人需求選擇申請方式,有即時取得工作許可的需求者,可以備妥申請文件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3910樓)現場申辦,如資格符合且文件齊備,1小時內即可現場取得個人工作許可;另外,外國人也可採郵寄方式送件申請,或透過「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採線上送件方式提出申請。另外特別提醒,欲使用線上送件申辦者,另須備妥「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透過讀卡機確認身分,才可線上送件申請。勞動部說明,符合資格的外國人申請個人工作許可,須備妥下列文件:(1)申請書(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下載)(2)護照影本(3)永久居留證正反面影本(4)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收據正本,即可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外國人在我國從事工作,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持有勞動部核發之個人工作許可者,如有相關資料異動,可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更新工作許可。如有其他申辦個人工作許可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服務

勞動部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服務窗口的方式,協助各業別之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移工。

雇主透過該中心辦理直接聘僱有以下優點:

一、省時: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同一移工,於移工返回母國前(雇主自行辦理入國引進許可未委任仲介公司),事先透過「直聘中心」代寄移工入國簽證文件至我各駐外館處,辦理相關文件後。

二、省錢:雇主、移工可透過「直聘中心」代轉或代寄直接聘僱申請相關文件,節省國內、外仲介公司費用之支出。

三、省力: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勞動部申請文件、移工來源國文件驗證及入國簽證等相關文件服務,可提供雇主與移工有效率的滿意服務,歡迎移工重新受僱於同一雇主時,經由直接聘僱辦理重新招募引進

◆104 年起「直聘中心」協助製造業雇主「專案選工」服務,客製化提供雇主跨國選工事宜,以利雇主於特定時間引進所需勞工。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新增協助雇主辦理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服務。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址https://dhsc.wda.gov.tw

臺北中心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39 11 樓 電話:02-6613-0811,傳真:02-6617-1320!!

 

*移工在臺工作須知/移工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ㄧ、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

二、應於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您應於進入我國後15日內,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帶領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您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並按壓指紋。

三、應由雇主如期辦理入國通報、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移工初次進入我國經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並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當地主管機關將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實施檢查。於移工入國15日內,檢附前開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如移工入國3日以上至15日內離境者,仍應依規定申辦聘僱許可)。如屬重大工程工作者,在移工許可期限屆滿,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四、僱用移工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五、移工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點工作。

六、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屆滿前,與原雇主協議是否續聘,並注意下列事項:

1.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欲返國,則應於聘僱期滿14日前進行解約,辦理解約驗證,並由原雇主協助移工返國。

2.如移工與雇主協議期滿續聘,原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3.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於期滿轉換雇主,則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應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七、如移工來臺從事下列工作,應注意事項:

1.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移工所照護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移工應促請您的雇主於30日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與新被看護者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向勞動部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事宜。

2.從事海洋漁撈之工作,當移工來臺時,應由雇主為移工申請外國籍船員證,當移工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應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船主。

八、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廢止移工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十、移工進入我國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理人),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移工服務站,提供入國移工指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申訴關懷服務。

各位移工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定。若您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上述相關應辦事項者,請儘快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以下單位,將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已於200971日正式開通,無論移工、雇主或一般民眾皆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1955」專線電話,尋求協助,因該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故該專線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移工的明智選擇:合法?非法?

一、在臺聘僱期間內合法工作,將會有什麼好處?

移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移工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移工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移工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二、如在臺聘僱期間內發生行蹤不明,將會有什麼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移工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移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不明之移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三、如發生行蹤不明情形,該怎麼處理?

1.移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違法侵害之疑慮,請移工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變相以行蹤不明之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剝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勞動部呼籲移工,如發生行蹤不明之情形,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以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

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務。

2.為杜絕非法打工衍生之社會問題及保障合法移工工作權益,雇主如僱用行蹤不明移工最高將重罰新臺幣75萬元,另自2015911日起,勞動部已提高檢舉非法移工獎勵金,其中針對檢舉非法聘僱(或非法媒介)行蹤不明移工者,依查獲行蹤不明移工人數計算,每一案最高檢舉獎金可達7萬元。請利用勞動部免付費非法移工檢舉專線0800-000-978提出檢舉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檢舉。

 

*其他移工應注意事項與相關規定:

一、國外仲介費及國內服務費:

1.為使移工來臺工作所繳納之仲介費項目及標準透明化、合理化,勞動部除向各移工來源國建議仲介費用應以移工1個月薪資為上限外,並協調移工來源國明確訂定移工來臺工作相關仲介費、規費及其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標準。

2.國內仲介公司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僅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且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且向移工收取服務費應對於移工有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收取費用,並不得預先收取。

3.移工來臺工作前所借貸之費用,應記載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並經來源國驗證。國內仲介公司不得接受債權人委託在臺代為收取國外借款。

4.仲介公司依法需向勞動部繳交銀行出具之新臺幣100萬元至300萬元之保證金保證書,作為民事責任之擔保。若移工與仲介公司就委任服務契約發生履約爭議,可民事途逕求償,並於保證金保證書效期內,取得民事債權之執行名義後,向開立保證金保證書銀行請求代負履行保證責任。

二、移工薪資含膳宿費用:

1.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之給付得於勞動契約中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惟其作價應公平合理。故勞動部參考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月住宿及伙食消費支出標準,並考量移工權益及尊重市場機制,建議以每月5,000元作為移工薪資中內含膳宿費之參考上限,實際金額由勞資雙方協議並於勞動契約書面訂定。

2.前項規定對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勞雇雙方須於勞動契約中明訂,以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3.對於目前已在臺工作之移工,其與雇主已訂有契約,在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如有變更之需要,仍須經勞雇雙方合意,且變更之金額與原經移工之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相較,不得有不利益於移工之情事。另前述切結書之記載內容,不得於驗證後再為不利益於移工之變更。

 

*移工的工作安全及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移工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雇主除了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設備應符合規定外,僱用移工時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以維護勞工作業安全及身心健康;也提醒移工為確保自身安全,工作前或工作時,勿飲酒或飲用含酒精類內服液等,以免意識不清發生危險。

 

*移工於受聘僱期間,因故須中途解約提前返國時,為免爾後發生勞資爭議情事,應與雇主前往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教育新航線單元】

*有關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有效協助移工處理小額匯兌爭議,可多利用該中心0800服務專線及官網申訴服務

海報宣導內容:

在台灣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如果您有發生「小額匯兌」或其他金融消費爭議,可以「撥打0800-789-885金融服務專線」,將引導您至評議中心官網申訴。若您需要其他語言之協助,評議中心將協助尋找翻譯資源,使雙方能順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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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生活【全民施打COVID-19疫苗】

<全民一起施打COVID-19疫苗>

1.降低感染風險

2.預防疫情發生

3.建立群體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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