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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播出【泰國防疫措施已就緒,即日起開放泰國移工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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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播出【泰國防疫措施已就緒,即日起開放泰國移工入境】

*111年1月4日起至1月17日 桃園市防疫強化措施
*泰國防疫措施已就緒,即日起開放泰國移工入境。
為兼顧產業及照顧人力需求,勞動部經指揮中心同意,自110年11月11日辦理移工專案引進,目前已開放印尼移工引進,因專案引進涉及移工來源國當地防疫,經指揮中心及勞動部確認泰國相關防疫措施已就緒,即日起開放泰國移工入境。另勞動部將持續溝通協商菲律賓及越南,視各來源國準備情形再行發布。
    勞動部表示,第一階段(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14日前)移工入境全數採集中檢疫,雇主得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https://fwas.wda.gov.tw/)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另集中檢疫所床位係由指揮中心統一調度使用,目前因應指揮中心春節返鄉專案,集中檢疫所床位安排以國人為優先。另指揮中心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14日期間將提供350床位作為移工集中檢疫之用,勞動部已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對外周知並開放登錄申請。
    勞動部補充,移工入境後,應配合檢疫 14 日及自主健康管理7日,第一階段移工入境全數採集中檢疫,並續在集中檢疫所完成自主健康管理7日。另集中檢疫期間雇主若未給薪,移工符合資格,可於檢疫結束後向地方政府申請防疫補償金;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續住集中檢疫所則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然未提供勞務,雇主仍應給薪。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專案引進移工於入境前,雇主必須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並於移工入境前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包括保單、保險理賠申請書、代理投保委任書及雇主切結書等,未投保及上傳投保證明文件者,將無法安排移工入境。
    勞動部提醒,移工入境後,雇主仍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落實防疫措施,善盡雇主管理責任。有關移工專案引進及相關防疫措施,勞動部將於第一階段實施期間,視專案執行成效及移工入境確診情形,滾動檢討。

*因應國際及國內疫情發展 自動延長移工入國引進許可效期3個月
目前國內疫情雖穩定控制中,惟國際疫情持續嚴峻。面對病毒新變異株威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警戒標準維持第二級,並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為簡政便民,針對雇主所持具移工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只要是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效期申請。
勞動部說明,依規定雇主申請引進移工經許可後,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的國家完成移工入國手續,逾期者,其許可失其效力。我國雖然維持國內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但考量病毒新變異株具高度傳播風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為簡政便民,針對雇主所持具移工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只要是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入國引進許可效期於111年2月25日屆滿者,效期得自動延長至111年5月25日),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申請。
勞動部表示,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與國內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預估約有7萬位雇主可免去申請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的手續,仍可持原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移工。
民眾如對於相關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要件及注意事項,仍有疑義不明的地方,可電洽勞動部0800-000-978專線,或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的「訊息發布>最新消息」(網址:https://www.wda.gov.tw)查詢相關資訊。
 
*防堵非洲豬瘟全民一起來—多國語版
*非洲豬瘟勞動部宣導事項
勞動部提醒移工朋友們,如有非洲豬瘟相關問題,歡迎撥打1955專線,也歡迎加入LINE@移點通,隨時獲得最新的非洲豬瘟防疫母語宣導資訊,另多國語防疫宣導訊息,可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防疫專區(網址: https://fw.wda.gov.tw/)查詢。勞動部也透過多元管道將非洲豬瘟的防疫措施,透過「LINE@移點通」、「1955臉書專頁」、「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及多元國語廣播等方式,以母語向移工宣導,希望讓移工能在臺安心工作,共同防堵非洲豬瘟入侵。
(一)移工宣導:
1.勞動部:
(1)透過「LINE@移點通」、移工權益網站、1955入線語音及多國語廣播電臺加強宣導。
(2)請雇主團體、仲介公會、NGO、來源國駐臺機構及移工通訊社等通路向移工宣導非洲豬瘟防疫措施。
2.地方政府:
(1)透過辦理移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加強向移工宣導。
(2)於移工經常聚集地宣導,採張貼非洲豬瘟防疫資訊海報或手持看板宣導。
(3)透過宣導管道(如廣播電臺)加強宣導,使移工知悉相關法令及防疫資訊。
(二)雇主宣導:
1.勞動部:提供雇主清冊予農委會,由農委會郵寄宣導資料。
2.地方政府:對於轄內聘有移工之雇主,提供非洲豬瘟防疫宣導資訊,並請雇主向移工介紹可透過勞動部「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多國語言廣播電臺及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等管道,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三)仲介機構宣導:
地方勞政單位通知轄內仲介機構,除仲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向移工販售來源不明肉製品外,請仲介機構應向受委任服務之雇主及移工提供非洲豬瘟宣導資料。
(1)提醒移工不購買來源不明肉製品,並宣導不得販售或輸入(含國外親友寄送肉製品)。移工倘持有來源不明肉製品應轉請地方農政或衛政單位處理。
(2)向移工進行非洲豬瘟防疫相關法令宣導,包括來源不明肉製品輸入、販賣涉及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
(3)提醒移工如遭上開規定處罰,已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規定,勞動部將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4)告知雇主及移工如發現鄰近商店有販售來源不明肉製品,得向地方衛政或農政單位檢舉,如查獲屬實者,農政單位將依據「檢舉違反飼 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發給非洲豬瘟防疫檢舉獎金,最高獎金新臺幣120萬元。
提供雇主及移工相關訪視宣導品:地方勞政單位訪查人員辦理訪視宣導時,得主動提供雇主及移工多國語言宣導品,使移工知悉非洲豬瘟防疫應配合事項。

*移工持有來源不明肉製品的後果:
(一)涉及販賣者,由地方勞政單位轉請地方衛政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輸入(引進)者,由地方勞政單位轉請地方農政 單位,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雇主應辦事項:
倘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勞動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雇主應配合非洲豬瘟防疫事項:雇主未依規定處理廚餘,由地方勞政單位轉請地方農政單位,依「飼料管理法」 相關規定辦理。

*非洲豬瘟防疫再次提醒宣導:
一、移工可透過勞動部「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多國語言廣播電臺及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等管道,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二、地方勞政單位訪查移工宿舍時,應向雇主及移工進行相關傳染病及衛生建康法令宣導,但不得針對移工私領域(例如私人信件、包裹)進行檢查。
三、地方勞政單位訪查移工宿舍時,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應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事項辦理。
四、如發現雇主或移工持有或販售來源不明肉品,或未依規定處理廚餘,應由地方勞政單位轉請當地農政、衛政主管機關續處。
五、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略以,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如以郵寄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燬。另收件人如收到郵寄包裹,應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否則處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第47條規定略以,販賣自行帶入國內或透過網路購買之肉品或相關製品,均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輸入查驗,未辦理者處 販賣人最高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七、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略以,針對不具廚餘再利用機構資格之違規者,按違法行為次數,回溯5年期間,最高可裁罰300萬。若民眾發現違法使用廚餘,檢舉成案,將依「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可依案件金額 20%額度核發檢舉獎金。

*呼籲逾期失聯移工接種公費疫苗—30秒音檔(111年1月3日函)
內政逝移民署為加強「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安心接種COVID-19公費疫苗專案」,並鼓勵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出面接種疫苗,請協助自即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託播宣導相關內容。

*移工轉換雇主及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地點,如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無須再事前安排移工檢驗PCR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 指揮中心)宣布適度鬆綁管制措施,自110年12月27日起,如外國人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所相關規定一案,因應指揮中心前宣布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適用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勞動部為兼顧防疫安全,前以110 年7月12日函規範雇主原則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外國人當日(含)前3日內,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及以110年7月19日函規範雇主應於申請日(含)前3日內,或調派事實發生日(含)前3日內,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並檢附PCR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始得申請或逕予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今考量國內疫情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配合指揮中心適度放寬管制措施,自110年12月27日起,外國人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一)取消新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含期滿轉換),應事前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之規定。新雇主如係於110 年12月27日前接續聘僱外國人,未經勞動部准駁者,依本函規定免檢附安排外國人檢驗PCR之證明。
(二)取消雇主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應先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並取得PCR檢驗結果「陰性」證明,且單次調派須達60日以上之規定。雇主於110年12月27日 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或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未經勞動部准駁 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者,依本函規定免檢附移工檢驗PCR 陰性結果證明。
雇主如欲依勞動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 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移工須已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外國人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欲辦理轉換作業或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雇主仍須依勞動部110年7月12日函及110年7月 19日函辦理。雇主應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外國人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另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外國人健康監測及記錄其出入足跡,加強 防疫宣導及掌握外國人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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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地震,可以怎麼做?
1.地震前
2.想好避難地方、準備防災食物、避難包
3.地震時
4.請趴下>找掩護>穩住
5.地震後
6.關閉瓦斯爐火、電源總開關,接收電視或手機正確災害資訊前往避難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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